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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人身伤害保险

2021-04-19
规划自己的人身保险 国外的保险是怎样规划的 对保险的人生规划

目前,在发达国家,工程保险制度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和比较成熟的运行模式。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相关各方投保建设工程保险是一项惯例。例如,美、日、德、法等国法律规定:凡公共工程必须投保工程险,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也必须投保工程险。在欧美国家实行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法,即政府立法强制承包商必须有保险保障,银行对没有投保的项目不予贷款,而在竞标时,没有投保相应工程保险的承包商将被淘汰出局。

国外的工程保险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机动车辆险等。其中,与人员伤害直接相关的是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若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在险种、投保主体、赔付事由、保险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国际惯例是不论受害人本身是否有过错,建筑承包企业(雇主)通常对受害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如英国的《劳工赔偿法》规定,雇主对其雇员遭受的工伤承担绝对责任,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劳工赔偿费用可计入生产成本。德

国民法规定,所有雇主都必须承担保护本企业所有雇员的安全健康责任。

德国政府授权建筑业事故保险联合会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联合会以工伤事故保险为核心,具体开展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组织培训教育、事故调查统计、工伤疾病保险等工作。每个企业都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成员。凡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商雇主,必须按照雇员人数以及工种的危险程度向联合会交纳工伤保险费,由联合会负责承担保险。联合会承保范围包括三种情况: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上班途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联合会负责康复和补偿事宜,与承包商雇主不再发生任何关系[1]。

日本的法律规定,各行各业必须投保劳动灾害综合险,建筑业当然也不例外。劳动灾害综合保险(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日本政府规定的、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它实质上是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险费由从业人员的公司业主支付,保险期等同于工程的合同工期。

美国的工程保险中,劳工赔偿险属于强制保险,而且一直高居保险费收入的首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4条“工人事故保险”规定,承包商应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其所有雇员的伤亡进行保险,还应明确所有的分包商为他们的雇员有效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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