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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国际保险的基本概念(二):国际保险的特征

2020-04-18
国际保险知识 国际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保险的特征

 国际保险属于保险范畴, 必然具备保险的基本特征。保险提供的是一种风险保障服务, 以无形商品的形式表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获得的是保险人所作的保险承诺。而这种承诺是有条件的长期承诺, 是即期不可试用的。保险商品的特殊性还表现为, 其必须先确定价格而后才能预测市场经营成本。不仅如此, 保险商品的价格还是以间接的形式表现的, 并且对市场供需反映不很灵敏。

 当然国际保险作为世界范围内的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 为各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服务, 因而其涉及的空间范围更为广阔, 其承担的责任能在所覆盖的更多承保对象间分担, 各国所募集的保险基金通过国际保险交易而形成世界性的保险资金。因而国际保险更能充分体现保险要尽其所能, 更广泛分散风险、 转嫁风险、 合理分担风险的基本特征。

 国际保险与国际贸易、 国际航运、 国际投资、 国际信用以及国际旅游业都有着密切关系, 它是为这些领域规避风险, 谋求正常发展提供服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 国际保险本身就是融合于这些领域之中的, 是国际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整部世界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就是伴随着为国际贸易、 国际航运服务而开始的, 从最初简单的、 自发的分摊损失,发展到签订合约, 分离出专门为贸易与航运风险提供保障的独立商人, 直至最终形成贸易、 运输和保险各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专门行业。而今, 国际贸易、 国际运输与国际保险已成为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 与此同时, 保险的险种也进一步细分为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以及相关的责任保险, 贸易商、 运输商所需要的保险要求也就成为保险人拓展其责任范围的前提条件。船舶碰撞责任险的产生便是明证。保险与国际投资、 国际信用、 国际旅游业的关系也同样如此, 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际投资会遭遇征用、 外汇管制乃至社会动乱方面的风险; 为对外出口提供信用便利, 允许托收和延期付款, 可能会由此带来货款的损失; 国外旅游也给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增添了更多的风险。而这一切都可通过保险来解决后顾之忧, 一旦遭受损害, 由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或给付。因而保险促进了国际投资、 国家信用和国际旅游业的发展; 反之, 这些领域的保险需求也推动了保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由此可见, 保险已融合于国际经济的各个领域, 而且保险服务所创造的外汇收入也已成为各国国际收支中无形贸易收入的一部分, 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 从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国际贸易价格条件中, 也可看出每一价格都蕴涵着保险内容, 以及约定由哪一方办理保险的责任义务。如 FOB、 CFB、 CPT 价格条件就意味着由买方办理保险; 而以 CIF、 CIP 价格成交的就由卖方办理保险。由此证实保险已融入国际经济活动之中, 与国际贸易不可分离。

 国际保险既立足于各国国内保险业的发展程度, 又体现于国际间的保险合作关系中。这无论从一国保险人跨国承担保险业务和欧盟各国保险业的一体化上, 还是从涉外经济活动中几国保险人联合承担风险责任的互联性和交叉性上, 或是以巨额责任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的普遍性上, 或是在各国保险险种的调剂、 保额的均衡、 资金的融通、 承保和损失控制技术的交流上, 以及从各国保险市场的相互融合趋势和保险大集团公司的跨国兼并中, 都充分显示出国际保险的整体性特征。

 国际保险蕴含着各国保险人之间的合 作关系, 其中保险费率、 条款内容、 管理技术都具有极大的参照性。这是因为保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 它是以偶然发生的约定保险事故为条件的责任承担。由于偶然发生的保险事故客观上具有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作用对象以及造成危害程度的多种不确定性, 保险人需依据常年积累的资料进行测算, 并要从以往的承保经验中探索规律,从而使承担的责任范围与收取的保险费基本吻合。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能有效地限定在预定损失率之中, 这绝非易事, 需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 何况保险费率经过精算也还具有预估性, 保险人在承保当时还无法把握其实际成本, 只能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时, 方可确切测算出实际成本。而且实际承保的对象毕竟与测定损失率的以往数据情况不同, 各类风险发生的频率、 程度、 时间也会出现变动, 有的甚至会表现出周期性的特点。正因为保险经营有其特殊性, 而国际保险又具有互联性和整体性的特点, 国际间的保险交易必然要受国际保险市场供需和竞争状况的影响, 因而国际间的保险交易往往参照发达国家的保险费率和条款责任进行。现时各国海上保险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条款都纷纷以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新条款为典范。

 不仅如此, 国际保险界还形成了共识, 制定保险费率一般要按照适当性、 合理性、 公平性、 可行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原则, 并要充分考虑各个年份各类损失发生的几率, 以及损失控制效果的偏差程度, 加上一定的保险系数,最终形成营业费率, 这在国际保险业中已成为惯例。

 国际间保险业有着相关影响, 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经验相对不足, 承保技术相对较弱,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 因而往往会发生对发达国家大公司的依赖性; 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市场供给相对过剩, 需求渐趋饱和, 竞争激烈, 也需要以其技术、 经验以及相对过剩的承保能力寻找更为有利的市场, 从而使国际间的保险交往呈现出互补性和互利性。现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正加紧对发展中国家的渗透, 并提供有关世界灾难损失的统计数据, 培训保险专业人才, 传授防灾防损技术和风险管理经验; 而发展中国家正实施全面开放政策, 力求提高本国的保险承保能力和承保质量,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WwW.bx010.COm

 国际保险作为世界范围内的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 其特征集中表现为: ①分散风险、 转移风险更具充分性和广泛性; ②国际保险必然融入到世界经济活动之中, 显示出整体性和互联性的特性; ③国际保险在实务操作上具有极强的参照性和互补性。

相关知识

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及原则


随着我国保险业主体的增加,或业务优势,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并且初具规模,根据我国国情,必须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制度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等保险中介机构。国际货运保险是保险业所有险种中一项最古老的业务,也是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一个险种,由此必然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主要竞争对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种类。

国际货运保险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责任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4条。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告知义务上。在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上,我国保险法第17条与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不同,保脸法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义,而海商法则采用了无限告知主义与有限告知的结合。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涉及的是无限告知,要求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第2款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况,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依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4.近因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各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例如国际上通用的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中不包括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而到岸价格(CIF)中包括保险费,由卖方办理(见对外贸易价格条件)。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二):再保险关系的建立


 一、再保险关系的建立

 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双方或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之间直接洽谈协商确认, 也可以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中介。在国际再保险交易中, 中介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有些国家的再保险交易中, 经纪人占有 75%的业务。近年来一些较大规模的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几乎控制了再保险中介业务, 美国10 大再保险公司中就有 5 家为经纪公司所掌握,其余 2 家为大保险公司所控制。

 再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业务分出源是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 这些公司在承保价值几十亿美元的银行大厦、 核电站、 大型工程项目, 航天发射以及海上石油勘探等业务时, 往往需要国际实力雄厚、 经验丰富、 技术高超的再保险业务分入人。与此相联系的其他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往往需要调剂业务种类和数量, 而需要分入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另一分出源是专业自保公司, 尽管当今时代专业自保公司的资本实力都很雄厚, 且有些还接纳其他行业企业的风险责任, 但其在发展中也还是离不开再保险这一后盾, 否则其就缺乏经营的稳定基础。

 专业再保险公司大多是以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角色出现的,在再保险市场上接纳来自各个地域、 各个市场的业务。当今世界排名前 20 位的再保险公司的地理分布是: 8 家总部设在美国, 4家在德国、 法国, 日本和瑞士各 2 家, 意大利和英国各 1 家。此外, 还有众多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布于世界各国, 形成了世界再保险网络, 尽管很多再保险公司的规模小于原保险人, 然而仍能向大保险公司提供保障, 必要时再保险公司可借助转分保, 进一步分散风险。

 现在, 就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而言往往可能有多个外国保险人介于其中, 既有专业再保险公司, 也有一般保险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 或者该国保险人与他国保险人互换业务; 就一个区域市场而言, 各成员国之间加强了业务合作, 密切了再保险关系, 甚至组建亚洲或非洲再保险公司。这些地区性的再保险集团的组成和发展使再保险关系在集团内部建立和转换, 以组成合力, 提高整体承保能力, 这种现象是与世界经济多极化、 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的。

 再保险交易的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逐步走向成熟, 并产生保障程度更为深入的再保险形式, 而且各种再保险方式可配合运用, 以达到最有效分散风险的目的。美国保险专家将再保险作新的分类, 现综合概述如下:

保险界,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十):9·11 后国际保险界


 二、9·11 后国际保险界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一) 确认承担风险、 分散风险,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是保险永恒的主题

 众所周知, 保险制度的诞生就是为了规避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类风险, 通过众人聚金互助分担经济损失而确保个人、 企业乃至社会的安定, 保险的整个发展历程就是在不断扩展承担社会经济生活中需要转嫁的各类风险而壮大至目前规模的,因此可以说保险发展的整个过程都印证了保险的这一主题特征。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险种, 其承担的责任从货物保险、 船舶保险、 运费保险扩展到碰撞责任保险; 航空保险从飞机机身保险到飞机机场地面保险进而至第三者责任险; 卫星保险当初一般保险公司都轻易不敢涉足, 只有著名的劳合社承保人敢为人先, 但也只承担发射前的风险而且还约定了免赔次数, 而后才扩展至发射进入轨道后的责任, 并取消了免赔规定。

1986 年 “挑战者” 号爆炸, 美国、 德国、英国等保险人赔付了 12 亿美元。由此可见, 保险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在不断迎接新的风险挑战, 在探索中逐步积累经验、 战胜困难而走向成熟的。每当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遭遇到新的风险, 人们希望依靠众人聚金的力量来分担损失时, 保险界往往会挺身而出, 开拓新的险种或扩展新的责任范围, 提供适合社会需求的保障, 由此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达国家保险业这方面的特征尤为明显, 保险已突破了原来传统的可保范围, 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

 当人类进入 21 世纪,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 人们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速度也随之加快, 人类财富日积月累, 人身保障需求程度不断提高, 因而一旦遭遇灾害, 其赔付金额自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 这是不言而喻的必然趋势, 国际保险界应该要有这种准备。此外, 世界政治、 经济格局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经济一体化、 区域化以及政治多极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不协调, 一些国家内部的民族矛盾、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而迫于力量对比的悬殊, 有些极端分子就会采用恐怖手段, 蓄意制造破坏事件。令世人触目惊心的 9·11 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人身伤亡、 营业中断利润损失以及相关的责任赔付, 超越了美国以往任何一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赔付记录,将永载世界史册。同样在给保险界以重创的同时, 迫使保险界不得不重新审视面对的新风险。而且继 9·11 之后, 在也门、 印度尼西亚巴厘岛、 巴基斯坦卡拉奇、 突尼斯、 俄罗斯、 哥伦比亚、 肯尼亚都发生了类似的恐怖事件, 对此国际保险界必须加紧研究, 积极应对。回避是没有出路的, 因为风险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各国都会发生, 同样事实已经表明恐怖袭击也不仅仅限于发达国家或敌对国家, 恐怖袭击的目标大多为商务办公楼、 旅游宾馆和饭店,是人群聚居的场所, 受伤害的大多数是无辜民众。因此防范风险和承担风险应该是不分国界的,保险就其本意和发展需要而言也必须要承担这类风险, 合理组合分散风险,继续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总之, 关注和研究面临的风险特征, 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进一步强化全球的保障网络, 才是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

公积金,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二):经营管理(二)


二、经营管理

(2)自留保费/毛保费> 0 .5。或者保费自留率大于 50%。这可以反映保险企业对分保及转分保的依赖程度。保险管理部门把比值定订在 50%的水平上, 是保证分出业务一旦完全受阻后, 其偿付能力仍然能保持在原标准一半的水平上。当然, 如若分保关系是十分牢固的, 经营受分保的影响就小, 这个比值也可相应定在较低水平上。

(3)保险准备金/流动资产额 1。这里的流动资产额是指保险企业所持有的非所辖下属单位的股票、 债券、 现金以及再保险净存款。保险准备金则是指除了直接或主要承保人身险业务以外的各险种保费准备金、 赔偿准备金。这个比率是考核保险企业对大量现金赔款所能作出的反映程度。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 要求保险企业即刻提供巨额赔款, 因而保险主管机关要求保险企业不仅在理论上或账面上要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而且还需具备将这些偿付能力及时转化为现金赔款的适应力。因此,这个比率又可称为保险企业对其保险责任流动性的适应度。

(4)两年承保盈余累计/投资收益> - 0 .25。这里的投资包括一切资金的运用(包括存款) , 这个比率是要求两年承保亏损的累计额占投资收益的比重不能超过 25% ,即投资收益在弥补了两年累计承保亏损之后, 还需有 75%的剩余,以保证企业继续经营。

以上这些方式从不同角度分别就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并且成为保险业务管理的客观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 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规定的宗旨就是要保险公司确保其足够的偿付能力。这里的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自己的意愿, 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扩大经营规模或留作备用而不作股份分红的准备金。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三种。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 10% , 待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 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收入。任意公积金是公司从经营所得税后利润中自愿提取的公积金。

如何购买合适的国际旅行保险


近日,小编有一朋友偶然获得了公司的大奖,那就是去泰国五日游。高兴之余,朋友还不忘问了一下国际旅行保险的价格事宜。朋友是个细心之人,做事谨慎全面。小编也提醒广大出游者,以防万一,别忘了考虑一下国际旅行保险 。

无论是听广播、读报纸,还是看腾讯新闻,总能不经意间听到去国外旅游或是去国外留学的人出现这样那样的意外,及时投保,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家未来的损失。每每考虑到投保,不少驴友都十分头疼,如何才能购买到合适的国际旅行保险呢?

首先要因地制宜,不同国家对前往的国外游客签证有不同要求,有的国家对险种有明确要求,有的国家对保障额度有明确要求,而有的国家对投保的保险公司有明确要求。这境外旅游保险绝不是金额越高越好,而是要在目的国规定的金额左右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另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再选择一些附加险,如财产险等保障家中财物在出游期间发生丢失的情况。最好选择网络广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

其次是注意选择有国际救援服务的保险。有的国家这一条是硬性规定,但如果没有的消费者也应该自觉选择,因为一旦保户在境外出险,只要他与投保公司合作的救援机构取得联系,救援公司就会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治疗救援、安排家人到境外探病等。与普通保险事后赔付不同,国际救援服务最大的优点就是发生了事故能够马上享受到保险服务,安全方便。

再次就是发生理赔时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保单前投保人就应该看清保险条款,保险最好是自行购买,不要托付给旅行社代买,注意保险的期限等。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报案。有的保险公司会实行医疗垫付,为投保人减轻负担和回国后的理赔手续,如果没有的话游客一定要保留好医疗单据,在求诊的时候要留意各种费用开支,别让医院忽悠了你,有了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开支,这样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我国有的居民索赔意识不强,往往买了保险觉得损失不大就懒得索赔或者直接不买保险这种想法都是错误的。

温馨提示:近日,香港一旅行团在菲律宾被枪手挟持,8名香港游客不幸遇难。国外旅游发生意外,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此时,旅游保险不容忽视。旅游之前,要选择好地方,尽量避免多意外的景点,同时,要购买适合国际旅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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