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与安排方式(三)

2020-04-18
再保险规划 风险再保险规划 再保险规划和安排

(二) 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义务再保险, 是再保险安排最主要的方式, 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 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 对于约定的业务, 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 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 双方无需逐笔洽谈, 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再保险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自动性, 对于约定分保的业务, 原保险人无需逐笔办理再保险, 从而简化了分保手续, 提高了分保效率。同时, 通过合同再保险, 分保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这一方面使原保险人能及时分散风险, 从而增强了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另一方面也使再保险人获得了稳定的业务来源。因此, 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广泛采用这种方式安排再保险公司对其火险业务制定的再保险规划如下:

(1) 对单一危险单位的火险再保险规划为: 自留额为 20 万; 第一溢额为 8 线; 第二溢额为 6 线; 第三溢额为 5 线; 对超出此合同分保限额的另安排临时分保。

(2) 对一次事故的积累责任安排有三层的事故超赔再保险: 第一层为超过 40 万以后的60 万; 第二层为超过 100 万以后的 100 万; 第三层为超过 200 万以后的 200 万。 (单位: 美元)

如果发生一次大火, 造成 A、B、C 三个危险单位发生部分损失。三个危险单位的保额分别为 40 万、280 万、400 万, 损失金额分别为 75 万、200 万、240 万。

请根据以上资料进行责任分配。

返回目录:保险学目录

相关知识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一)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可以分为两类, 即: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 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 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指分出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 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 100 万元, 承保金额 400 万元,则分保金额为 300 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 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 75%。

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溢额再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再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按国际惯例可分为两大类:财产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那么再保险到底是什么呢?再保险有什么用呢?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为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需求者即买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被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人、分出公司。作为再保险的供给方即卖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也可以称为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或接受公司。

在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的保险金额为再保险金额,这部分责任金额对分出公司来说称为分出额,对分入公司来说称为分入额。除了再保险的部分外,保险人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为自留额。

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失时,可以从再保险接受人那里摊回赔款。但是,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就是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公司对于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再保险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称为国内再保险。一此大的再保险项目,当其风险责任超过国内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再保险保障,这种再保险称为国际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关系.其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 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 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 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 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 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 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再保险,再保险目录


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一)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二)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一)

再保险的作用(二)

第二章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再保险的产生

第二节 再保险的发展(一)

再保险的发展(二)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的变迁

第四节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建立

第五节 中国再保险的历史(一)

中国再保险的历史(二)

第三章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第二节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二)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三)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一)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二)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三)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四)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五)

第四节 国内再保险市场

第四章 再保险合同与法律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一)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二)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一)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二)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二)

第五章 再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按再保险的实施方法分类

第二节 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

第三节 按再保险险种分类(一)

按再保险险种分类(二)

第四节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一)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二)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三)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四)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五)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六)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七)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八)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九)

第五节 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一)

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二)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第一节 成数分保合同(一)

成数分保合同(二)

第二节 溢额分保合同(一)

溢额分保合同(二)

溢额分保合同(三)

溢额分保合同(四)

溢额分保合同(五)

溢额分保合同(六)

溢额分保合同(七)

溢额分保合同(八)

溢额分保合同(九)

溢额分保合同(十)

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第四节 一揽子分保合同

第五节 转分保合同

第六节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一)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二)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三)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四)

第七节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第七章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出分保的主要任务和地位

第二节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一)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二)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三)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四)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五)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六)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七)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八)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九)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一)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二)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三)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四)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五)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六)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七)

第三节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一)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二)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三)

第四节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一)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二)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三)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四)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五)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六)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七)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八)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九)

第五节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一)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二)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三)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四)

第六节 临时分保手续(一)

临时分保手续(二)

第八章 分入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入分保的经营思想及工作要求

第二节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一)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二)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一)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二)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三)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四)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五)

第四节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一)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二)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三)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四)

第五节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一)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二)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三)

第六节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原则和管理程序

第九章 再保险账务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一节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一)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二)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三)

第二节 再保险财务核算(一)

再保险财务核算(二)

再保险财务核算(三)

再保险财务核算(四)

再保险财务核算(五)

再保险财务核算(六)

再保险财务核算(七)

再保险财务核算(八)

第三节 再保险业务核算(一)

再保险业务核算(二)

再保险业务核算(三)

再保险业务核算(四)

再保险业务核算(五)

再保险业务核算(六)

再保险业务核算(七)

再保险业务核算(八)

再保险业务核算(九)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一)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二)

第十章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概述

第二节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一)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二)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三)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四)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五)

第三节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一)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二)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三)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四)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五)

再保险,再保险概论: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一)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通常所说的“保险” , 含有稳妥、可靠或有把握的意思。而本书所说的“保险” , 是从英文“Insurance”翻译而来的专业术语, 具有特定含义的经济范畴。保险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 可以使少数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遭受的不幸损失由多数幸运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共同分摊, 从而提高人类抗御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的能力,进而保障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 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 没有保险, 再保险则无从做起; 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 没有再保险作支柱, 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 两者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 ( Coinsurance) 简称共保, 是指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 对某一保额较大的保险标的或危险单位共同承保, 若发生保险项下的赔案, 各自按其事先的约定比例分别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保险也是分散风险方法的一种, 故往往同再保险结合采用。共同保险和再保险虽然都有分散风险的职能, 然而两者有明显的不同,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共同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进行一次性的分摊, 这种风险责任的分摊是横向性质的; 而再保险是对风险进行第二次分摊, 各分保接受人之间没有横向关系; 如果他们将其参加的再保险业务又安排转分保, 其分摊则出现多重性。

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 (Double Insurance) 亦称双重保险。被保险人若就同一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的保险单, 在其保险期限相同的范围内, 使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 这种情况则称为重复保险。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虽然比较罕见, 但因工作的疏忽有时也难免发生。例如, 某外商曾委托其中国代理人在我国购买了一批高级地毯和壁毯, 并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由于联系脱节, 该外商本人又同时向国内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 这样就出现了重复保险。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被保财产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应由承保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但赔偿总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如果再保险合同涉及到保险标的的重复保险, 再保险接受人只承担分出公司的分保限额部分。至于赔款支付, 需根据再保险的安排方式而定。

返回目录:再保险目录

再保险,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的发展, 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 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方式, 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大体上说分为两大类: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下面又可分为几种方式。 比例再保险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方式的总称, 都是按保险金额确定分保成分, 只是确定成分的方法有所不同。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相对而言, 它不按保险金额计算分保成分, 而是以赔偿金额作为计算再保险的基础。非比例再保险也可以分为几种。这两类方式, 在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中都可以应用。

比例再保险方式

比例再保险在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的自留额和接受额都是按照保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比例再保险无论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都按保险金额确定自留额和再保险成分, 分享保费和分摊赔款。

(一)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一种最简便的分保方式, 因为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都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百分比确定的, 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的保额大小, 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 都是按照双方协议的固定比例来分担责任。由于成数再保险对于每危险单位责任均按保险额由缔约双方比例承担, 所以利益一致, 休戚相关。

(二)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和成数再保险不同, 它不是对所有的业务都要分保, 而是由分出公司先确定自己负责的限额( 自留额), 当保险金额超出公司的自留额时, 才将溢额部分办理分保, 并以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保数额, 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举例说明: 确定溢额分保的自留额为 50 万元, 现有三笔业务, 保额分别为 50 万元、 100 万元和 200 万元。第一笔业务万元在自留额之内无需分保; 第二笔业务分出公司自留万元, 分出分保额 50 万元, 分保比例为 50% , 自留成分第三笔业务分出公司自留 50 万元, 分出分保额 150 万元, 分保比例为 75% , 自留成分 25% 。 由此可见, 溢额再保险也是比例再保险, 但是溢额再保险的比例, 是根据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的。

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非比例再保险亦称超额赔款再保险。 这类再保险责任, 不按原保额计算分保基准, 也不按原费率计算保费, 而是规定一个由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为区别于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 称为自负损失额或起赔点) , 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 才由分保接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间对风险发生的赔款责任并无比例关系。分出公司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分保接受公司, 原保险费率和这种超赔分保无直接联系。这种再保险方式主要是保障分出公司在遭受超过约定的赔款限额的大损失时不致受到冲击, 能够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个固定的数额内。这种再保险的保费一次付给, 计算亦很简单。

非比例再保险目前通常应用的有下面几种主要方式一) 一般超赔再保险

这是低层的超额赔款, 一般以危险单位为基础, 分保接受人支付任何一个风险单位超过规定数字的损失。

(二) 巨灾超赔再保险

这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分保接受人支付当任何一次事故累计的损失数字超过规定自负数字以后的赔款。

事故超赔的责任计算是十分复杂的, 有的巨灾事故, 例如, 台风、 洪水和地震, 有的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 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例如, 地震连续 72 小时之内为一次事故, 洪水以河谷或以分水岭划分一洪水地区。

(三)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保障保险人某种业务一年中累计总的净损失数额或赔付率超过总保费收入一定百分比时予以补偿。分保接受人负责支付保险人一年中累计总损失超过保费总收入一定比例的补偿, 是一种对保险人财务损失的保障, 而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它是在其他再保险已完成赔偿之后才负责的一种最后的保障, 合同一般规定两个限额: 一个是自负损失以下不能向再保险人要求补偿的限额; 另一个是保险人可以取得补偿的限额。举例说明: 有一个保险人购买一个超赔付率的再保险, 自负损失为年总保费收入的 80% , 超赔付率再保险为 30% , 如果保险人的年净保费收入为 100 万元, 而累计总赔款为万元, 再保险人应付 30 万元, 保险人要负赔付率的 90% ( 自负损失 80% 加上没有再保险保障部分的 10% ) 。

(四) 非比例再保险费率的构成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订。 在许多再保险方式中, 只有超额赔款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 它和成数或溢额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收取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