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有什么误区

2020-04-17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友邦有保险理财规划 保险规划存在风险有

在前面几篇文章里,我们详细地给大家介绍了【保证保险的险种分类是什么】【保证保险的由来与应用有哪些】如果想要更多的了解保证保险,就请直接点击蓝色字体就能够看到啦!接下来我们就来给大家说说大家对保证保险有哪些误区。

保证保险误区

保证保险在中国属于一种全新伪业务,主要应用于消费贷款业务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好景不长,因消费者恶意逃债严重,保险公司陷入众多诉讼之中且追偿难度极大,人保总公司不得不于去年将该业务叫停。保证保险为何在中国遭遇此尴尬?原因如下:

对保证保险认识不清

中国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极为混乱,这可以从相关学者的著述中得以佐证,甚至有学者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混淆,进而出现“信用保证保险”一说。理论界认识误区之源头在于将保险职能与保险公司职能混为一谈,误以为保证保险既然由保险公司开办,又冠以保险之名,应属保险之一种无疑。殊不知保险体现的是一种风险分散职能,通过保险公司这一中介而实现,这是保险生命之所在。而保险公司既是一个保险组织,又是一个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保险组织,成为风险分散的中间机构;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如投资。所以保险公司除从事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从事其它非保险业务。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都是保险业务,势必将保证保险视为保险并随便加以应用,其结果是忽视了风险评估,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适用范围认识不清

正是基于将保证保险定位于保险,保险业人士多认为该险种运用范围极广,几乎可运用于一切合同保证保险之中。实际上,鉴于保证保险的风险性,其应用范围在英美等国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贷合同项下的借贷保证。而中国实务界却在贷款合同中大量使用保证保险,企图利用保险的办法一举三得:保证银行贷款之安全、扩大保险公司业务和刺激国民消费,结果却事与愿违,保险公司成为最大受害者。事实上,西方许多国家的信贷保险并不采用保证保险的形式,而是采用由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对信贷机构的利益予以保障。

借贷合同认识误区

借贷合同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先后上的差距.这导致借贷合同对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极高,贷款方的风险也极大,因为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而故意不还贷的可能。这种风险的主观性使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否则有违保险风险原则。银行信贷属于货币信用,从放贷到还贷,当中不定因素很多,且多为经营风险,不论以信用保险还是借款担保的方式.保险人都是不愿承担这种风险的。有的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险公司从事金融担保活动。再加之中国保险公司的盲目发展,管理松弛;资信调查与后续监管不到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相关制度不配套等因素,致使保险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保证保险被叫停也是应有之义了。

保证保险的异同wwW.bx010.COM

通过对保证保险与保证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进一步加深对保证保险与保证法律性质的认识,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与保证的共性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给保证所下的定义,保证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为确保债权之效力所设之制度。而根据《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也具有保障作为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功能,当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时,保险人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在目的上存在相似性。

保障功能相同

保证是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以其资信能力向债权人作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来保护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

履行的或然性

被保证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债务都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保证合同的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或者保险人才需要向被保证人或者被担保的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或保险责任。

债务人履行债务

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证债务消灭,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

免责事由相同

保证人免责的事由一般为不可抗力和债权人的过错,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应认定担保无效,保证人负责。在不可抗力或债权人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使用的“保证”之名

保证是中国《担保法》明文确认的一种担保方法,即由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向主债权人作保,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护主债权人所享有的主债权的实现。而保证保险名称中之所以使用“保证”一词,则源于保证保险业务所包含的确保相关消费借贷(买卖)合同履行的保证功能。

精选阅读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二) 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诚实保证保险按其承保方式 , 分为以下几类:

1. 指名保证保险

指明保证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 在雇主遭受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指明保证又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两种。

(1) 个人保证。以特定的雇员个人为被保证人。当该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合谋造成雇主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表定保证。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 每个人都有其保证金额。这种保证保险的承保人数可以增减, 只是必须在规定的表内列出被保证人的姓名及其各自的保证金额。它实际上是若干个人合同的合并为一个合同而已。

2. 职位保证保险

保险人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 但不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 并按职位确定保证金额。凡担任有关职位的人, 都按约定的保证金额自动承保。也包括两种形式:

(1) 单一职位保证。

同一保险公司合同只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 无论谁担任此职均有效。担任同一职位的被保证人都有按职位确定的保证金额。因此, 在承保的职位与被保证人的人数不变时, 被保证人如有更换, 可以不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证人人数有变动时, 必须通知保险人。一般任何职位都可以投保这种保证保险, 但相同职位中如果有一人投保, 其余人员也必须投保。

(2) 职位表定保证。

同一保证合同承保几个不同的职位, 每一职位都确定有各自的保证金额。其余规定与单一职位保证基本相同。

3. 总括保证保险

总括保证保险在一张财产保险目录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分类


一、保证保险的分类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 (义务方) 借保险人的信用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证保险通常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两大类。

(一) 确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确实保证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是被保证人自己, 它承保的风险是被保证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能力或意愿。确实保证保险的种类繁多, 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合同保证保险

其内容较多, 在后面将单独介绍。

2. 司法保证保险

司法保证保险是因法律程序而引起的保证业务。按其内容可分为诉讼保证和受托保证。

(1) 诉讼保证是诉讼当事人 (原告或被告) 要求法院为其利益采取某种行动或措施, 如扣押、查封、冻结某些财产等, 而有可能伤害另一方的利益时, 法院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某种诉讼保证。诉讼保证又可以分为保释保证、上诉保证、扣押保证、禁令保证等。

(2) 受托保证是担保经法院指定的财产受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人因其不尽职责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 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返回目录:财产保险目录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三)


(五)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保证保险业务实际上是建立在 “没有损失” 这一概念基础上的, 保险人出借信用, 所以保证保险所收取的保险费, 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或手续费。这与其他类别保费是不同的。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一)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 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所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 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为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 收回、 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般以保险标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

因不同产品的性能、 用途而异, 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 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 3 年。

(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对一些家用电器的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 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 台)数固定收取。对家用电器以外的产品,通常是按销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例如 2‰、 5‰等。

四、 忠诚保证保险

(一)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 包括侵占、 贪污、 盗窃、 挪用、 伪造及其他不法行为。其保障范围包括:

1. 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2. 被买保险人拥有财产的损失。

3. 被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有责任的财产的损失。

4. 由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可以分为:特定个人的保证、 特定职位的保证、 总括保证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