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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新规新意解读

2021-03-01
车辆保险知识大全 车辆保险产品知识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

随着我国商业车险市场不断地发展、完善,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尤其是去年以来,广大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车险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9年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业内人士表示,《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一、“无责不赔”废止,被追尾的不再懊恼

“无责不赔”顾名思义,就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不赔偿。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新规中,这条“无责不赔”条款被废止。即将无责任的车主也纳入了赔偿范围,只要购买车损险的车主,即使没有责任,只要自己车子有损失,就可以得到自己保险公司的赔偿。从这一点来看,最典型的受益者莫过于被追尾车主一方,自己明明没有责任,但却要向对方进行索赔。很多被追尾者往往是自己先垫钱修车,等对方保险公司赔付了以后再把钱要回来。中间需要牵扯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如果遇到“老赖”就更是不胜烦恼。“如果废止这一条款,被追尾的车主将欢呼雀跃。”曾经被追尾却拿不到修车款的沈阳市民张小姐高兴的说。

二、“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保费少交千元

除“无责不赔”外,“高保低赔”这一霸王条款也将寿终正寝。根据现行车险条款规定举例,以新车价20万元的车投保,就算是用了很多年,现在市价只有10万元了,但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是新车价下浮20%,也就是按照16万元来投保。但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照20万元,还是16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照实际价值10万元赔偿。

而车险新规出台后,“高保低赔”将变为“实保实赔”。某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车险部的杨经理告诉记者,如果新规实施,车损险保费按车辆实际价值认定,实际赔付最高限额也为车辆实际价值。这就意味着赔偿方式变为实保实赔。

三、取消“不计免赔”附加险,无现场不再只赔70%

新条款也在免赔方面进行了修订。“最值得关注的是,车损险取消了不计免赔附加险。 ”杨经理解释说,投保20万元的车损险,出险后有15%--20%的免赔额,所以,车主会再投保一个不计免赔附加险,新条款中取消了这一附加险,可节约13%--15%的保费,大概400多元。

在现行保险条款中规定,“车损险中对无法找到第三方,只赔付70%”,而新条款中删除了这一项。此外,新条款中由于车辆违反指定驾驶人、约定区域行驶的绝对免赔额从10%下降至5%。也就意味着,今后发生同类事故后,免赔的金额将减少5%,车主可获得的赔偿更多

相关知识

上海职工医保新规介绍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上海职工医保做出如下完善:扩大医保适用范围、提高门急诊医疗待遇、扩大门诊大病范围、提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完善个人账户使用办法以及对首次参保或中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设置6个月等待期等。

扩大医保适用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中的“企业”不仅限于“城镇企业”,实质上是将本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的适用范围涉及原参加小城镇综合保险的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提高门急诊医疗待遇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0%调整为9%,但用人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仍为2%,在职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也不变。

新办法还调整完善了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做法,一是简化人群分档,改变原来出生年月的划分标准,将人群划分为在职45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至70岁、70岁以上四档;二是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院自负比例,适当提高不同人群在不同级别医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三是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衔接,保证所有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不下降,对“退休老人”待遇不变,对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采用待遇就高的过渡办法。

扩大门诊大病范围

新办法将纳入门诊大病范围的恶性肿瘤治疗方式,由原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扩大到内分泌特异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新办法还将门诊大病范围中增加部分精神病病种,如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从而保障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提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新办法按照国家要求,规定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最初的7万元,提高到34万元。鉴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涉及诸多标准和比例,如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等,新办法对其调整原则、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完善个人账户使用办法

为引导参保人员主动节约个人账户资金,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用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而不是原规定用完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后即进入“自负段”,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个人自负段和共付段的个人自负部分。同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也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

为防止灵活就业人员逆向选择,降低基金风险,市政府有关部门此前已经慎重考虑和论证,认为对首次参保或中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必要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设置6个月等待期。同时,考虑到设置等待期需要较强的可操作性,新办法明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等待期的具体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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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增5%

参保对象为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放心保)覆盖的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与2013年相同,但医保待遇得到了提高,按照国家医改要求,2014年上海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由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上海新医保无户籍限制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日前公布,与已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删除了城镇户籍的限制,将参保对像从原来的城镇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缴费人员。2008年规定的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下同),2011年调整为28万元,2013年提高至34万元。上海市医保办相关人士表示,新办法则规定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适时进行调整。

保险知识,签证新规需要多多留意


或许你听说过北京老夫妇卖掉房子,在4年内游遍40个国家的经历。不过你是否知道,在秘鲁时,太太曾身患重病,多亏境外旅游险的全球紧急救援电话才得到救助。他们的经历无疑给计划出境游的消费者提了个醒。

签证新规多留意

近几年,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已经成为旅行的热门之选。很多人都知道,前往这些欧洲“申根”国家旅行,除了必要的财力证明等资料外,务必还需要提交一份境外旅游险保单,即证明拥有境外旅行医疗保障才能顺利获得签证。然而是否随意挑选一份境外旅行保险就可以了呢?

保险专家提醒大家,实际上,不同的使领馆对于境外旅游医疗保险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在申请签证时,务必要仔细研读,购买符合规定要求的旅行医疗保险,避免因保险不合规定而被拒签。

以德国领事馆为例,近日,签证办理在旅行医疗保险方面就增加了一条新规定,明确要求所购买的医疗保险必须包含门急诊费用。目前市面上的境外旅游保险往往是保险组合的形式推出,保障内容从精简到全面,不尽相同,要办理德国旅游签证的消费者就要特别注意,选择有门急诊保障的产品。

其他一些国家也会对保险保障的内容、金额以及期限做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小心。

重在救援网络与费用垫付

说完“签证必备”,再来看看保障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境外旅游险包括紧急救援、急诊、牙科、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等多项服务都是在境外发生的。因此,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与国外的全球救援机构合作,提供相应境外救援服务,只有少数合资保险公司受益于外资股东的全球经营实力,可以与集团旗下的专业救援公司紧密对接。建议消费者花点时间了解下所购境外旅游险的救援提供商,确保全面的救援网络和快速的救援服务效率。

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查看保障计划中是否有“医疗费用垫付”一项。在国外一旦发生意外或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非常高,特别是欧洲,如有医疗费用垫付这层保障,那么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救援机构承担。否则,需要消费者自行垫付,回国后到投保公司理赔,这样可能会面临各种繁琐问题。

保障期限如何随机应变

通常,消费者购买境外旅游险时,会将出境日作为保障的起始日期,返程入境日作为保障结束日期,这样的保险生效期限最经济。但境外出游的变数较多,最常见的是由于签证办理不顺利延误出行时间,甚至被迫取消出行计划,所以有些人会购买较长的保险期限,希望以防万一。对此保险专家建议,只要是保险尚未生效,都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或以快递资料的方式进行保障期限的变更。如果消费者是在网上购买的保险,有些公司已经提供自助变更保险期限的功能,则最为省时便捷。

保险知识,车险新规现3大亮点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其中,保险车价双方协定、驾照失效也可获赔,以及“因第三方对投保车辆造成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可先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成为三个最受关注的亮点。

该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5日结束。下一步将完善条款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争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

双方协商确定车价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驾照失效也可获赔

与此同时,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为了解决经常出现的“无责不赔”问题,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未来在第三方责任险中,将首先由保险公司提前做出赔偿,最后再进行代位求偿。

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告诉记者,与现行的条款不同,“目前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比例进行赔付,现在不管自己有没有责任,都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一旦确定是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免去投保人的麻烦。”

索赔程序更加简化

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该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另外,示范条款还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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