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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基础9】保险合同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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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精选阅读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练 习 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四种合同中不属于保险公司

D. 社会保险局

6. 赵某将其新购的价值为 20 万元小汽车投保车身损失险, 保险金额为 22 万元, 其所投保的属( ) 。

A. 定值保险合同

B. 足额保险合同

C. 定额保险合同

D. 超额保险合同

7. 甲地某企业在乙地购得一批货物, 购价 24 万元, 运回甲地运费需 1 万元。启运前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定值保险, 在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价值为 25 万元。根据甲、 乙两地的差价, 这批货物运到甲地可获利 6 万元, 但货物快运到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全部毁损。保险公司应赔偿( ) 。

A. 24 万元

B. 25 万元

C. 30 万元

D. 31 万元

8.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对( ) 。

A. 任何危险都承保

B. 特定危险予以承保

C. 列举的危险承保

D. 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外均予承保

9. 当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 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对其作不利解释的人是( ) 。

A. 投保人

B. 被保险人

C. 保险人

D. 受益人

10.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说明的( ) 。

A. 该合同无效

B. 该免责条款无效

C. 该免责条款有效

D. 该合同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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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什么样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是一项合同行为,也是一项民事行为,因此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保险合同有什么特性。

1、条件性

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2、双务性

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3、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4、补偿性

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5、个人性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地接受。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决定,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6、射幸性

射幸就是碰运气、赶机会。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以上就是保险合同的六大特性,消费者投保前,首先得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才不至于在投保过程中没有任何头绪,一头雾水。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一)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 是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普遍采用的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法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对保险合同加以规定的。

 1.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是指以财产以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言之, 财产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损失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的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 其标的主要是有形财产, 但是, 现代财产保险合同, 其标的在有形财产以外获得了扩展, 无形财产或者利益也可以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财产保险合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 海上保险合同, 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合同等; (2) 火灾保险合同; (3)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 航空保险合同; (5)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6)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7)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8) 农业保险合同;(9)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等。

 2.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具体言之, 人身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的定额保险合同, 只要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生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届满,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 保险人都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履行给付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和保险危险为标准, 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3大类: (1) 人寿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 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可以具体划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在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 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3) 健康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者由此引起残废、死亡时,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四)


 (四)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对保险合同进行的分类。

 1.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般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列举承保的危险, 仅承保一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 承保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不论承保多少种危险, 只要列明承保危险的名称的, 都属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2.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为综合保险合同, 是指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 除外责任” 外, 保险人承担其它一切危险责任的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不明确列举所承保的危险,而是以“ 除外责任” 条款确定不承保的危险, 以此界定其承保危险的范围, 任何未列入“ 除外责任” 条款中的危险都属于承保危险。例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 一切危险”, 它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五)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 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1. 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 又称全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 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 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 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2. 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又称低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出现有三种原因: (1) 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投保。(2)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自愿或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 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 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在不足额保险合同的情况下,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仅以保险金额为限。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 依本法第40 条的规定: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既可能基于投保人的善意而产生, 也可能基于投保人的恶意而产生。本法第40 条规定: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 从各国保险法规定来看, 对于投保人善意的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均可按保险标的价值比例相应减少; 而对于恶意的超额保险, 一经发现, 保险人则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如有损失, 则有权请求赔偿。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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