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投保条件]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的居民、机关团体均可以为其年满6-60周岁的子女、亲属或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投保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第三条 [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付清,保险期满后一次返还。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在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限额内按治疗费用的70%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四、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4小时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本公司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治疗费的70%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