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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跨市转移接续案例分析

2020-12-07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少儿保险规划

社保跨市转接办法,千呼万唤而终于出台。在政府而言是兑现了当初的承诺,在公众而言则是看到了一线社保公平的曙光。不能跨地区转接的社保,实质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保。因为真正的社保,根本没有必要退保,退保就是劳民伤财,退保就是财富掠夺。作为一种政策性兜底保障,只要让人家参加,就必须对其负责到底。

随着就业流动性增大,企业职工社保关系转移续接的需求不断增大。而很多人在办理社保关系跨省市转移续接时,对办理手续仍然“犯糊涂”。那么,我们就对社保跨市转移做以解释说明。参保职工在离开原参保地时,只需向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今后都可凭此提出办理社保跨市转移接续申请,无需再往返办理手续。

社保跨市转移接续需保存好参保缴费凭证

“今年前三季度,烟台市共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出2572笔,转移资金3682.66万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入2840笔,转移资金3343.52万元。”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和劳动力流动性不断增强,随之带来了企业职工社会关系,特别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求的不断增大。

而随着现在办理社保跨省以及省内跨市转移的人越来越多,新的转移接续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在便捷程度上可谓有“天壤之别”。

“职工办理跨省或者省内跨市基本养老关系转移续接的手续并不繁琐”,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告诉记者,对于职工来讲,只需要在离开原参保地时,向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了,无论再到何处参保缴费,都可以凭此提出办理转移接续的申请,无需再往返办理手续。剩下的工作都是社保机构之间在互相联系,转移手续办结后,将通知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

跨省转接同社保省内跨市转接办理流程基本一致

对于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省内社保跨市转移以及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流程基本都是一样的。

40岁的刘先生户口在芝罘区,由于工作原因,之前先后在济南和北京分别参加了一份社会保险,但由于当时对社保政策不了解而且办理转移手续也很繁琐,这两份保险一直没有接续到一起。目前,刘先生回到烟台某公司工作,手头除了《养老保险手册》只有一份北京社保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所在公司HR人员得知情况后,及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咨询,市社保处分别与北京社保中心、济南社保处进行了业务联系,在刘先生的配合下,仅用不到1个月就办理完成了相关的转移及合并手续。

对于类似刘先生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但办理过程一样简单。首先,刘先生需要到北京和济南的社保机构分别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在烟台参保缴费后,到烟台的社保机构提交转移申请,烟台社保机构将会向北京、济南社保分别发送《转移接续联系函》,对方社保收到烟台邮寄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会将刘先生的转移信息表以及社保基金转移至烟台社保。之后,刘先生的养老保险关系将在烟台合并。

所以,提醒广大参保职工,当要离开一个城市的时候,一定要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带走保管好。确认已经在新工作地参保后,即可凭此到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经接收地社保机构审批通过后,即可与原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直接联系,为职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流动频率的加快已成为必然,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导致人们在接受新的工作之时存在后顾之忧,引起了参保人员及还未参保人员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满和埋怨,这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现状的分析,找出社会保险关系在跨地区转移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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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保网关于社保问题相关案例分析


南通社保网即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南通社保网办事指南频道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工伤、养老等社保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南通社保网:故意“赖”工伤待遇,清算!

案例:顾某系原通州某门窗公司员工。 2008年10月2日,顾某上班时右手被氢氟酸烧伤,后被认定工伤、九级伤残。事发后,公司仅支付顾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工伤保险待遇均未支付。 2010年7月,该门窗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王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以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进行清算,并办理手续。

法院认为,顾某在公司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该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顾某,属于程序上违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某(唯一股东)应对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意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明知需向职工支付赔款,仍故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且在清算过程中不履行对劳动者的个别通知义务,致使劳动者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即便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清算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社保网:工伤待遇低,补!

案例:2008年8月12日,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2009年5月,陈某与公司就工伤事宜签订协议:一次性贴补陈某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000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判断协议效力应考察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根据陈某的年龄及工资标准,其应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为81029元。双方在协议中就此项约定公司贴补9000元,仅为应支付款项的11.11%,可以认定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以撤销。

意义: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经济状况恶化,维权成本较高,又急需治疗,故获赔心理迫切,但法律知识又不足,用人单位便经常会利用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变相迫使劳动者接受较为苛刻的赔偿协议,有时甚至会剥夺劳动者的主要赔偿权利。因此,在司法审查标准的把握上,对于劳资双方自行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协议相比,应更加严格。一般可将协商赔偿额与法定赔偿额对比,如果两者相差不大,可以认为劳动者为获取时间利益、节约维权成本而作出的让步;如果两者相差悬殊,则应撤销赔偿协议,判令单位补足赔偿数额,或在不撤销协议的基础上,直接判决补足。

南通社保网:不缴养老保险,赔!

案例:陈某生于1957年10月24日,于2005年7月至如皋某洁具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 2007年10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1年9月6日,公司向陈某发出书面通知,认为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从9月7日起不再雇佣。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现陈某主张公司赔偿其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意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几点注意


众所周知,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新闻延伸: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巨大“陷阱” 想退没辙

千呼万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终于出台,而且元旦就开始 施行。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捧读了《暂行办法》的全文,但读完之后我却感到非常失望,因为这个《暂行办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势必损害很多农民工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损害可能比以前更甚。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农民工曾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要是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阳县又很不划算,因为衡阳县普通职工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410多块钱。按照平均寿命72岁计算,男性可以领取12年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总共可以领到约6万元养老金,这还不到12.6万元的一半--这岂不成了“负养老”吗?

算清了这个账,肯定没有人愿意到落后地区的老家领取养老金。如果是以前,他们可以选择退保---事实上,近几年的春节前,广东等地都出现了严重的“退保潮”。但现在不行了,因为《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退出的权利也被剥夺了,那些在每个地方打工都不满10年的农民工只能等着吃大亏了---这难道不是一个巨大的“陷阱”吗?

诚然,这种结果的根源是地区发展的差距,而这个差距短期内又不可能消除。面对这样的现实,有没有比较公平合理的转移接续办法呢?还是有的。比如早有专家提出了“分段计发”的设想,即在某个地方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那个地方计发一定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家级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发放。但不知为何,有关部门没有采纳这样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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