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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几点注意

2021-04-03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众所周知,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新闻延伸: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巨大“陷阱” 想退没辙

千呼万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终于出台,而且元旦就开始 施行。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捧读了《暂行办法》的全文,但读完之后我却感到非常失望,因为这个《暂行办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势必损害很多农民工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损害可能比以前更甚。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农民工曾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要是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阳县又很不划算,因为衡阳县普通职工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410多块钱。按照平均寿命72岁计算,男性可以领取12年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总共可以领到约6万元养老金,这还不到12.6万元的一半--这岂不成了“负养老”吗?

算清了这个账,肯定没有人愿意到落后地区的老家领取养老金。如果是以前,他们可以选择退保---事实上,近几年的春节前,广东等地都出现了严重的“退保潮”。但现在不行了,因为《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退出的权利也被剥夺了,那些在每个地方打工都不满10年的农民工只能等着吃大亏了---这难道不是一个巨大的“陷阱”吗?

诚然,这种结果的根源是地区发展的差距,而这个差距短期内又不可能消除。面对这样的现实,有没有比较公平合理的转移接续办法呢?还是有的。比如早有专家提出了“分段计发”的设想,即在某个地方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那个地方计发一定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家级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发放。但不知为何,有关部门没有采纳这样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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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我今年51岁了,在深圳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想把武汉的养老保险转入深圳,为什么不能转?”昨天在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采访发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了3个多月,异地养老保险转入深圳的手续近日也开始办理,但不少参保人对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具体办理、异地养老保险转入的条件等问题仍然有误解和疑问。

异地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

不少从外地来深圳打工的劳务工关心,他们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深圳。对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外地来深圳工作的非深圳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可以通过深圳新的参保单位办理。他说:“参保人离开原参保地后,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来到深圳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并参加社会保险后,就可以到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再由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审查通过后,向参保人转出地发函,把该参保人的相关情况,包括资金、缴费年限等数据转过来,其在内地的参保年限可以跟深圳的相接续。”

黄险峰说:“转移办法规定凡是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到新的社保机构参保以后他的缴费年限达不到10年的,是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而是把原来已经有的保险关系封存,到新的社保机构重新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了退休地以后,在各地的保险关系再转到退休所在地,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向各个地方社保机构发转移函就可以了,本人不需要亲自办理。”

暂不转入是否影响养老待遇?

张凡刚刚来到深圳工作,并在深圳参加了养老保险,他告诉记者:“我在建筑行业工作,全国各地到处跑,可能在深圳也就工作两三年,就得去别的地方。我如果暂时不办理转保手续,不把以前在内地的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将来是否会影响我的参保待遇?”黄险峰说,张凡这种就业流动性比较大的参保人,也可以选择暂时不办理转保手续。他说:“转保手续目前只是对权益的一种确认,最终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选择了退休地以后,这种养老权益才能够兑现。所以参保人现在不办理转保手续,并不会对他以后的待遇造成影响。参保人退休的时候,第一,可选择户籍所在地为退休地,之前在各地所有参保的关系和金额都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第二,也可以选择在参加养老保险关系时间长的地方,即满10年以上参保地作为退休所在地,之前在各地所有参保的关系和金额都可以转到退休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备什么条件可在深养老?

在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一名湖南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我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有十几年了,社保也交了十几年。但最近听说有关部门要出政策,年龄到了50岁,我们就不能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了。那么,我是否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黄险峰说:“是否要出台这一政策,不属于社保部门的业务范畴,可咨询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部门。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该出租车司机50岁以后是否继续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只要他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就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一般程序


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流动到省外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对于很多网友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细节问题,一般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上述情况只是针对于一般正常情况下的转移办理手续,对于养老保险的部分转移体现出政策制定者改革的决心和努力,但尚不彻底,是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下的“权宜之计”。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养老保险全国转移办法


去年底,国务院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即从今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跳槽到外省工作时,不但可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能将单位缴费总和的12%转走,缴费年限互认。

记者昨获悉,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即将实施。这意味着,养老保险这张“地方粮票”可在全国“通吃”,参保人员“不论在哪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跨省转移的个人账户

我省转移比例比国家规定的高

往常,江苏劳动者跳槽到外省工作,或者外省人才来江苏就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跟着走,对其个人来说最佳的选择就是,在原来的地方把个人账户里为数不多的钱取出来,然后“退保”,到新地方重新参保,养老保险成了“零存整取”的“存折”,经常导致参保人员因缴费年限受制,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待遇。

我省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提供了解决之道。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两部分,一是统筹基金,二是个人账户。这里所指的“个人账户”,即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转移比例要比国家规定的多。”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1998年1月1日起,国家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8%;而我省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计入,在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从2006年7月1日起,为做实个人账户,我省开始以8%计入。即1998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1%;2006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3%。

在外地工作,但户籍还是我省的男性参保人年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年满40周岁,想回省就业参保,如果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省内转接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12%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的基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按我省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和12%计算的统筹基金。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此外,我省还规定,若参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按规定办理。

社保转移接续的注意事项及网友问答


随着就业流动性增大,企业职工社保 关系转移续接的需求不断增大。而很多人在办理社保关系跨省(市)转移续接时,对办理手续仍然“犯糊涂”。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工作人员解释,参保职工在离开原参保地时,只需向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凭证》,今后都可凭此提出办理转移接续申请,无需再往返办理手续。

社保转移接续需保存好参保缴费凭证

“今年前三季度,烟台市共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出2572笔,转移资金3682.66万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入2840笔,转移资金3343.52万元。”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和劳动力流动性不断增强,随之带来了企业职工社会关系,特别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求的不断增大。

而随着现在办理社保跨省以及省内跨市转移的人越来越多,新的转移接续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在便捷程度上可谓有“天壤之别”。

“职工办理跨省或者省内跨市基本养老关系转移续接的手续并不繁琐”,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告诉记者,对于职工来讲,只需要在离开原参保地时,向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了,无论再到何处参保缴费,都可以凭此提出办理转移接续的申请,无需再往返办理手续。剩下的工作都是社保机构之间在互相联系,转移手续办结后,将通知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

非“4050”随“就业地”转 “4050”向“户籍地”转

那么,职工跨省以及省内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底有哪些限制呢?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规定,对于跨省以及省内跨市就业后的社保关系转移,如果说有限制的话,只有一点,就是年龄上的限制,就是对于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职工,除了组织、人事部门正式调动的,只允许其向户籍所在地转移,其他再没有限制了。总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就是:非4050人员随“就业地”转,4050人员向“户籍地”转。

从“户籍所在地”的角度分析,可分为两种情况:

1、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社保随便转。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地市)就业并参保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如果是烟台的城镇户籍,职工回到烟台,即使没有就业也可以挂档缴费并将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烟台。

2、未回“户籍地”就业参保,除“4050”都能转。根据规定,参保人员没有返回户籍所在地(地市)就业并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4050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网友问答:

问:在不同地方就业参保,转移后养老金是怎样计算?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问:在不同地方参加社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以后在哪里退休呢?

答:一、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退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退休;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

问:我以前在银川工作,原单位在银川办理了社保,且缴纳了3年,之后去了外地一家公司,在银川的社保一直未办理转移手续。现供职公司为我办理了当地的社保,请问不同地区缴纳的社保是否可以转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回复:根据国务院的(2009)66号文件,您在两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通过转移接续,合并计算。请注意三点:一是在两地不可同时缴费,即2011年在外地缴费了,在银川就不要再重复缴2011年的费了。二是如您决定回银川养老定居,再转移外地的那一段养老保险。三是办理手续,您先要到转出地的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即证明您在外地的参保情况,之后的工作由两地社保局负责办理。

养老保险接续怎么接


对于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 前已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改制转企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自谋职业的职工,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申请可到市社保机构办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自费续保手续;也可以转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自费续保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须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个月起,按所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

全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事档案关系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的接续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也可由本人直接到个人窗口办理。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档案工资为准,缴费费率仍按市政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今后如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后,出现欠缴的必须补缴,并处以每日2‰的滞纳金。补缴基数及滞缴金计算基数按补缴时的档案工资为准,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公式:补缴保险费金额=档案工资×23%×应缴累计月数+滞纳金(每日2‰);如不补缴出现中断的,退休时养老金标准下调。其下调比例为:下调百分比=[累计中断年限/(累计缴费年限+累计中断年限)]×100%。

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实际参保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帐户部分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负责申报,经市劳动保障核准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的调整等事项,由为其代理人事档案的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负责。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设立个人养老保险 窗口,办理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接续业务。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也可代理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业务。

网友问答:

北京西城区史女士:我自2005年开始,一直以个人的名义在职介中心存档并缴纳社会保险 。但在2008年,我断了3个月没有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在2010年,我也没有补缴。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吗?

北京市人力社保 局:您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如果在劳动年龄内,依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提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如果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低和缴费年限少,会影响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的待遇。

问:我在广州办理的退休手续,现在回沈阳与儿子一起居住,能否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答:不能。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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