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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如何申请及相关问题

2020-11-25
工伤保险知识 保险相关知识 如何规划孩子的保险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30天内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的认定如何进行申请呢?工伤的认定期限是多久?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介绍。

工伤的认定如何申请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的认定期限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申请工伤职责的督促。规定劳动者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利于促使劳动者积极地主张权利,也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但是规定申请期限自事故发生起算,不利于劳动者维护权利。相比而言,《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中的解释更加科学合理。该文件对工伤时效有如下表述:“但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工伤的认定——相关链接

开封市工伤的认定流程

首先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参保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人社局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由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如申请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效内的,人社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人社局会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不属于受理范围,由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据了解,人社局对受理的工伤申请,将在资料审查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或不予认定决定,并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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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相关问题介绍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一旦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申请赔偿呢?本文将为您介绍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相关问题。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介绍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相关链接企业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网友王先生: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企业不愿意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要不就是一拖再拖,致使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那么,企业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

医保中心: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帮助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表,并将有关材料直接交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然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整理,按正(原件)、副本(复印件)由A4纸装订成册,上报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审批。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时间内,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申请时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可以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按民事诉讼法律办理。

工伤复发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如果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后,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建议案之一


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来,国务院酝酿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本刊从2006年7期起特邀从事工伤保险方面研究的专家向春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发表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意义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或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一旦确认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需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必须有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相对人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认定。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会导致劳动者怠于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就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甚至还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关闭、破产而最终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作为法律事实,工伤确定了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故发生后,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及其他部门之间仅仅存在非工伤关系,如疾病关系,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很微弱。在长期没有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长期稳定的非工伤社会关系。如果这时再允许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意味着要推翻这些已经长期形成的社会关系,将使社会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三是便于工伤认定。设立申请期限,可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而无法认定工伤,避免工伤认定争议。四是保障相对方的利益。如果允许劳动者在伤害发生很长时间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的改变,对用人单位的整体劳动关系、经营等都可能发生影响。将用人单位这种利益状况的不确定性,长期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现行规定与缺陷

《条例》设立了两种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该条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的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业,对建筑业申请工伤认定的


今年济宁建筑业从业人员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提交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一律不予核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住建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和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交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服务大厅开设建筑业项目参保经办窗口,与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协同服务,实现参保登记、缴费、开工手续一站式办理。

缩短工伤待遇经办时限,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流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济宁建筑企业不给交工伤保险一律不能开工,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认快结”,对于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实行实名登记参保。对动态实名制管理难的问题,经办机构实行个性化服务。

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各部门畅通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对施工许可证发放、项目参保等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项目,促其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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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淮安清浦区工伤认定工作升级 教您如何办理


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清浦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谨取证原则,通过做到“三个坚持”,不断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水平。

坚持宣传调解。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富春花园小区、化工新村小区等地发放宣传手册,同时利用“国家宪法日”等特定日期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向群众普及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的业务流程以及伤残待遇知识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保,不断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坚持依法依规。对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件,从受理到调查、取证、认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不延期认定、不延期送达,及时调查核实和认定。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与法制办、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坚持提升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实行快受理、快调查、快认定的简易程序;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坚持现场调查,深入企业及事故发生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多渠道收集资料,同时与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沟通联系,交换意见,确定认定方案,保证上下政策协调一致,提高工伤认定案件办理质量。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治路24

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镇淮楼东路108号

淮安市清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延安西路200号清浦区民生服务中心5/6层

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5楼

工伤认定,一百例工伤保险认定的思考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国家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相关事实资料,在二个月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截止2006年9月1日,龙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已作出一百例工伤认定,同比增长163%,今年的工伤保险工作量加大,难度增加,特点突出。一是个人咨询、申报认定比重较大,今年以来咨询来访200多人次,个人来访人次占咨询来访总数的八成左右,工伤认定100件中,个人申报认定19件占认定总数19%;二是外地农民工认定工伤突出,个人申报认定19件中,外地农民工申报认定16件占认定总数的84.2%;三是制造性、建筑性企业等高风险行业发生工伤事故居多,工伤认定达83件,占认定总数的83%。

一、一百例工伤认定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1、高风险行业事故率高,职工受到职业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龙游县是浙江省西部欠经济发达地区,工业经济基础薄弱,企业主要以特种纸生产制造为主。今年以来龙游县制造业、建筑业工伤事故发生数,较去年分别增长了40%、21%。制造性、建筑性企业工伤认定达83件,占认定总数的83%,其中全县唯一的一家军工企业工伤认定达11件,是名副其实的高风险企业。这些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职业危害风险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

2、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依据复杂。一百例工伤认定案件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81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本人或者家属申请的19件。参保企业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中,能提供劳动合同的65件,只能提供考勤表、工资单能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16件,个别企业甚至没有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19件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同意个人或者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而提供的劳动合同仅3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考勤表、工资单的真伪,劳动合同是事(工伤事故)前签定还是事后签定,劳动保障部门都无法鉴别。

3、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还没完全到位。随着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开展,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有很大的提高,然而还有一些因素制约扩面工作的开展。首先是宣传还未到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很大原因源于政策信息没有及时传达到位。其次是政策约束,根据《龙游县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这种捆绑保险的制度也制约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再其次企业重视不够,认为只需加强教育和管理就能规避事故风险的发生而不主动参保。

申请低保的条件和相关问题解答


低保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发挥着社会保障“兜底”的特殊作用。目前,我市已建立了以低保制度为核心,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各部门优惠政策相配合,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那么如何申请低保呢,申请低保有什么条件呢?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怎样让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本期特邀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对读者的问政进行答复。

问题一:我市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黄志荣:根据国务院第271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持有城乡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题二:民政部门如何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有什么程序?

黄志荣:村 (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符合条件的通过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会每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乡镇和村级干部、困难群众、村 (居)代表等20人参加,通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县市区审批后纳入保障范围。

在申请程序上,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 (街道)对申请人家庭逐一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共同签字,由乡镇 (街道)负责组织村 (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在审批程序上,县 (市、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各类材料,对新增对象100%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由社区统一设置固定的永久性公示栏,乡镇(街道)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 (市、区)民政部门定期公示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保障金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发放资金程序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将低保金打到对象的存折上。

问题三:已享受低保及申报低保的对象是否进行网上公示?

黄志荣:按照上级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在申请时都要进行 “三榜公示”,公布地点一般通过在乡镇或村 (居)委会人口集中的地域设立的永久性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问题四:我市城乡低保的补贴标准是多少?人均补贴额是多少?

黄志荣:目前全市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平均为281元/月、人,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26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1610元/年、人,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00元。

问题五:我市低保对象还可以享受其他的优惠政策吗?

黄志荣:我市各职能部门都制定了社会救助配套优惠办法,低保对象可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收视、扶贫和法律援助等方面,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实际负担,享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问题六:对低保对象如何进行管理?如何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黄志荣:动态管理是对低保对象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首先,我市建立了低保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化的报告制度,低保对象按月向乡镇 (街道办)报告家庭收入来源及经济变化情况;管理审批机关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来源及经济状况进行分类跟踪,定期开展检查。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人的 “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半年检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农村按季度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收入增加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低保。

问题七:怎么有效防范低保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

黄志荣:目前,我们已经将有效防范低保工作中不公平现象列为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重点,我们的做法是:一是建立核对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实现对低保对象情况的动态掌握。对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通过调取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核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凡是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立即清退。二是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现对低保对象的社会监督。凡被举报对象情况属实的立即进行查处,按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2~3倍的处罚,追回保障金,取消保障资格。三是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现对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的认定。

青岛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相关问题介绍


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有两种情况被认定为二次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有三种情况不认定贷款次数,仍可享受首次申请优惠。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被认为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两种情况

有两种情况认定为二次贷款,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在结清首次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二次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公积金三次贷款将不予受理

还有一种情况认定为三次贷款,将不予受理,即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三次贷款。

不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的三种情况

有三种情况不认定贷款次数,仍可享受首次申请的优惠,分别是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或贷款结清后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借款人办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退房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青岛公积金贷款放款一般需4个月 二手房1个月

青岛市公积金贷款业务量大幅增加,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增大,目前新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周期一般在4个月左右。“我在去年9月份就把购房材料交给了开发商,今年1月签的贷款手续,贷款现在还没办下来,请问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下贷款?”中铁华胥美邦的一位业主在线咨询。在访谈中,不少网友反映目前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周期过长。“近年来受国家政策调整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全国多数城市楼市成交量大幅攀升,带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放量增长。”于建国回复表示,“目前,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量也大幅增加,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

据介绍,现阶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采取了资金按计划调配、贷款发放轮候等举措,以缓解资金压力,满足更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权证后,即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阶段。”于建国说,目前从贷款抵押权证制证时间至贷款资金发放的周期,一般情况下,大约在4个月左右,其中二手房贷款一般在1个月左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并公布贷款轮候发放周期。

青岛市民了解公积金新政策的两种途径

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网站查询和电话咨询两种方式供市民使用。新办法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予以公开,市民可以登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了解。

为方便电话咨询,解决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咨询量大、线路忙的问题,市民除可以拨打12329客服电话咨询外,还可以拨打各公积金服务大厅临时增设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如下:

市南管理处:83096771、83096772李沧管理处:68698369崂山管理处:88896821(贷款) 88893091(提取)城阳管理处:87757653黄岛管理处:86894168即墨管理处:88587631、18300216276胶州管理处:82232921(贷款) 82232926(提取)平度管理处:88338377(贷款) 88338379(提取)胶南管理处:85173285莱西管理处:81876620

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相关介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有哪些好处?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个人公积金贷款流程有哪些?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使用个人公积金贷款的好处1.购房时可以享受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约2个百分点,目前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上利率是4.5%,以贷款50万元、3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使用公积金贷款比按揭贷款少付约24万元的贷款利息;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首付款最低可至二成;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4.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便,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每月定期自动还款,无需往返银行;5.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无限制,不需预约,无还款金额多少、次数限制,无违约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建设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龙卡或储蓄账户。

3、抵押登记和保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建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及住房保险等手续。

4、支用款项。建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售房款专用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建设银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设银行柜面,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6、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建设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7、贷款结清。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取回抵押登记证明等文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讯厦门明年起外地户籍职工公积金贷款无须担保人

原办法规定,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新的《贷款办法》中规定此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厦门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不及时损失自负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了解到,由于错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不少单位和个人都因此受损。

迟认定单位要埋单

广州某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职工梁某于今年1月2日工作时割伤右手,单位于2月6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梁某为工伤。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梁某在1月2日至2月6日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单位表示不理解。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报销费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申请一年内提出

广州某酒家服务员李某在2002年12月工作时被热水烫伤,一直沒有办理工伤认定。今年1月,李某及其所在酒家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不服:“明明属于工伤,为什么不予认定?”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李某的要求已经逾期。

60日内会給出回复

来穗务工的四川打工仔张某給记者来信说,去年底他在工厂搬货时“闪了腰”,经过治疗现在已经好多了,但动作还是不灵便,老板改让他干些轻活。张某觉得自己应该属于工伤,他想申请认定工伤,但又怕时间拖得太久。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因此,张某这種顾虑是不必要的。

工伤意外险该如何认定


国务院在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工伤意外保险条列》,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本文简述了工伤意外的认定以及待遇。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意外保险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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