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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辽宁省:医疗保险将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2020-11-05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拿着一张医保卡,在省内任何城市都可以买药看病。继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之后,我省将逐步实现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加快推行社会保险一卡通,促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一两年之内还无法实现,但是它将成为我省医疗保险工作今后的目标。他透露,在今年年底,我省各市的医疗保险就将全部实现市级统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实现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对普通参保者来说有三个好处。首先就是看病就医更加方便。现在虽然已经出台异地看病就医的办法,但是参保者在省内其他城市仍然无法实现直接刷卡就医,而是需要办理繁琐的手续才能报销。

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还将有利于劳动者在省内不同城市间的流动;现在劳动者在省内不同城市间流动,仍然要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此外,实现省级统筹还将有便于医疗保险的管理。

企业职工工资年均涨10%

领导工资一年涨好几回,职工工资却好几年没见涨。《意见》明确“十二五”期间,我省各类企业为职工涨工资的具体目标。到“十二五”末,企业职工工资年均增长要达到10%以上。

为了实现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全省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达到全覆盖,已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让员工加班先跟工会商量

企业不顾员工感受,肆无忌惮地让员工加班,员工敢怒不敢言。针对上述现象,《意见》提出,各类企业应规范企业职工考勤、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加班加点要与工会协商,以此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此外,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用工制度,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严禁非法用工。严格执行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与企业工会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制度。

最低工资将随物价适时调整

《意见》还提出最低工资增长要随着物价上涨适时调整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工资指导线。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和信息发布制度时,还要充分听取工会组织意见,确保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有关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统一管理。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第九条省政府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4%的比例筹集,由各市按月上缴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调剂金专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上缴的调剂金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不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省财政部门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省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和就业困难地区的补助。市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和就业困难需要补助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地方财政补贴。

使用省调剂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失业保险金必须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凭医疗费票据,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给予不超过医疗费6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比照同类专业培训费标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省规定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及相关的材料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和所需费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保险知识汇总,辽宁省:社保保障有困难人员的医保


到今年10月,全省已有49.6万农民工获基本医疗保险,75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60.5万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到220万人

朝阳县瓦房子镇的张卫宏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从老家来大连打工没到一年的时间,就办上了社会保险。近日,他和来自13个工地上的364名工友一起,拿到了由大连市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卡。“我们上的这两样险都不用自己掏钱,政府给补贴了80%、单位又给拿了剩下的20%费用。从此以后,俺们要是一旦有个病有个灾的就再也不怕了。”张卫宏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仅补贴一项,每年大连市政府就要拿出一亿元左右。

像大连市一样,今年以来,我省14个市在省政府的指导下均先后出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办法,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保障原则,开展了农民工参保缴费专项工作,使农民工这一长期以来徘徊在社保制度之外的群体被纳入社保行列,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1月21日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10月底,我省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障的人数已达到49.6万,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已达到75万。

没有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就很难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我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瞄准社会保障以往的“空白点”,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从无到有,积极构筑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制度,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百姓。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过去一直处于空白,为解决这一关系到千家万户福祉的问题,今年,我省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列入到十大民生工程之中,各级财政累计筹集资金9亿多元,采取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筹集一块、财政补助一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一块的办法,一举将60.5万名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医保。

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如少年儿童和一些未就业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从今年起,这一“空白”也将逐步被填补,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07年底,我省要有半数以上的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市和县级统筹地区要在明年内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此举标志着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此项社保制度逐步建立后,我省将有近800万的城镇居民得到医疗保障。

与此同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得到了积极推进,保险覆盖面在高基数的基础上不断攀升,截至10月份,我省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到220万人,这一数字比2005年增加了近60万人。

保险知识汇总,辽宁省7月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为了让辽宁省城镇未从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都能尽快享有养老保障,辽宁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与新农保同步,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6月24日,全省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沈阳召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许卫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前实现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会议指出,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继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重要民生工程。标志着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会议要求,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与新农保同步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管理能力,切实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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