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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江苏省养老保险转接已经实施 拒绝流动人口的不办理借口

2020-11-03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普及

近日,暂停4个多月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新恢复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对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一些转移接续问题予以解释,同时明确新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已经为新老政策的衔接转换打开了通道,各地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个人账户不管多少,全部转移在两个时间段,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要高于国家标准,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江苏省的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是12%,国家标准是11%;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11%,国家标准是8%,我省规定,各地在转移个人账户时,多出的个人账户也要随之转移。

多地参保的外省人员,退休地确认采取“从长从后”很多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在一个省内多个城市参保缴费。对此,《实施意见》对这些人员退休待遇的领取地作了规定,即对于户口不在本省,现养老保险关系也在外省,但又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以上参保地参保的就业人员,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长”,即缴费年限的长短,“后”,即如果不同城市缴费年限相同,哪个参保城市在后认哪个。

比如安徽民工王某,分别曾在江苏盐城市参保缴费3年、无锡4年、苏州4年,后流动浙江省就业参保,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他在浙江省的总缴费年限不足10年,那么,按照“从长从后”原则,王某就应该在苏州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新规在外地工作,但户籍在我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而如果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本省参保人员到省内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过,上述人员如果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哈尔滨:流动人口入职工医保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鼓励各用工单位为流动人口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即日起,我市134万流动人口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20万元的住院医疗最高支付限额。

据了解,根据我市刚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可达到75%以上。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0%。肝移植手术费用和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给付标准参照肾移植给付标准执行。流动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疾病住院的,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我市还将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等行业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还将拓宽对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渠道,向社区(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市场延伸,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对于山西流动人口的参保新办法将出台


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每年流动人口约600万,其中流入人口约420万,这一群体将如何参保?又该怎样维护他们享受社保的合法权益?近日山西做出了新规定。

流动人口参保的具体办法中规定,今后流动人口可在哪里参保,将结合在居住地居住时间是30天以内或超过30天等因素来确定。其中,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下的,在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按现行规定参保;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天及以上的流动人口系单位职工的,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五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养老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不属于从业的(包括学生和流动人口的子女等),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向社区或学校提出申请,统一到居住地县(市)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城镇居民财政补助。

除此之外,流动人口因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等发生变化及其他原因流动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仍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机制。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指导各省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互认机制。做好流动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记录,可以借鉴“分段计算、权益累加”的接续模式,

流动人口,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原条例中,只有居住并缴社保满五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才能享受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则删去了这一前置条件,改为要求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草案还规定,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

半年后可以申领居住证

与原条例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发放居住证的时间进行了修改。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即发放居住证。昨日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种做法造成了居住证发放过滥和浪费,加大了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

草案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虽然居住半年后才能申领居住证,但除在居住地就医、就读、探亲、旅游、出差等情形外,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另外,居住证的时效也有所调整。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草案则修改为每年签注一次。

计生证明可在居住地办理

在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方面,深圳居住证新规:子女享户籍生或不受五年社保限制【国寿金色年华吉祥卡】,在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方面,原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草案中对此的规定则没有社保等前置条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中,则增加了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省人大内司委在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在对各地各部门的调研中,意见主要集中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

审议意见中指出,草案与上位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相比,增设了“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的前置条件,因此建议删去。同时,新增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对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根据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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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营地

昨日《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草案,旅游特色小镇、民宿、自驾游等当前的热点也出现在发展目标之中。

省旅游局局长曾颖如在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广东旅游业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在广东旅游业发展的原则、目标、基本措施、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旅游特色小镇、民宿、自驾游等当前的热点也出现在条例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引导,建设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特色村落,形成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同时,也鼓励挖掘岭南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镇。

对于正在兴起的民宿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城乡居民依托乡村特色旅游资源,利用自有住宅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方式依法从事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近年来,自驾游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如何为自驾游创造更好的条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询、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省养老保险将覆盖110万城镇居民


从江苏省政府获悉,《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审议稿)》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在今年底前覆盖该省约110万城镇居民。届时,江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依照我国目前的养老制度,城镇企业职工有“职工养老保险”,农民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则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将填补这一空白。江苏省规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凡具有江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从100元至1200元共12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记者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将建立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据悉,在本办法实施前,江苏省内无锡、苏州、镇江、泰州等地已先行试点城镇居民养老制度。该省规定,对已按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则执行新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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