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用保险避开债务?你太天真了

2020-10-30
用保险规划孩子的未来 用保险做家庭理财规划 谈谈你对保险的规划

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一直是一些业务员宣传的卖点。不少人也困惑,真的是这样吗?买了人寿保险就能欠债不还了吗?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小案例

2014年,小刚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自己的儿子小小刚为受益人购买了一份保额为两百万元的高额寿险保单,2017年某日他因车祸死亡。

2016年,小刚欠小明30万元,小明向法院请求用这份保险金中的30万元来偿还小刚欠自己的钱,但是法院认为按照保险合同,保险金已经归属于受益人小小刚,不再是被保险人小刚的遗产,不应用于清偿小刚的债务,所以拒绝了小明的请求。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看到被保险人小刚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金转移给受益人小小刚,从而债权人小明主张用保险金清偿债务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购买了保险合同,就能够实现财产从被保险人到受益人的转移过程,从而达到欠债不还的效果,实则不然。

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就可以欠债不还?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人身保险金并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如果未指定,就需要作为法定遗产偿还债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于是很多人就说,基于这两项条款,债权人不能要求用保险金来偿还债务。这样的话保险合同似乎成为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转移财产的工具。投保人就可以不用归还其欠下的债了。

这里纯粹是偷换了概念呀,《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合法权利,虽然保险金归属于收益人后可能不用于清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但这两个条款从头到尾都没有否定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合法求偿权呀。

也就是说,虽然上面的案例中小刚的身故保险金归属于指定受益人小小刚,不属于小刚的遗产,可以不用于清偿小刚的生前债务。但是只是说明这部分保险金可以不用于偿债,并不意味着小刚欠小明的债务可以不用还了,小明还可以主张用小刚的其他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呀。

小提醒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尚有债务,则遗产需先用于清偿债务。

那保单的现金价值呢,能否避债?

我们知道,保单现金价值就是退保时保单具备的价值。通俗易懂就是退保时投保人能取得的金额。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事实上,如果投保人不自己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不能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可见,保单现金价值是否作为投保人的财产偿还债务,需要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决定退保。

所以有很多人认为,如果自己购买了高额保单,只要自己不退保,债权人就没有办法强迫自己用保单现金价值还钱。事实上,即便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不用于偿还投保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也还是不能否认债权人的合法求偿权。

提醒

总而言之,通过指定保险金也好,通过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好,能实现的都只是可以不用这部分财产偿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债务,不能曲解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就可以欠债不还。任何以逃避债务为目标的债务隔离筹划行为都是对债权人求偿权的侵害,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那些认为购买了保险产品就不用还债的想法,还是太天真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