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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拉萨市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2020-10-30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30日下午,拉萨市召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启动大会。

拉萨市副市长许成仓参加会议并讲话。

目前,拉萨市已建立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们正在为拉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生育保险在拉萨市还未建立。为做好这项工作,许成仓在会上首先分析了实施生育保险的重大意义。他说,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的有效措施。

据悉,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工资的0.4%缴纳生育保险。参保生育的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待遇主要包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终止妊娠等医疗费用。

拉萨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慧主持会议。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相关知识

职工医保,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做出具体的声明


8月21日,从南宁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南宁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出多项医保惠民新政。这是南宁市近年来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惠及全市73.45万参保职工。新政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南宁市职工医保有些什么新政策?参保群众将得到哪些实惠?据南宁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解读,惠民新政集中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卡“减负功能”更入人心。新政策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自费药等非“三基目录”药品费用,从而更好地树立参保人员对“医保卡”资金自我节约、自我积累的意识。

二是降低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参保患者经济负担更加减轻。将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通过降低起付标准,一年将为全市1万多名持卡门诊慢性病患者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将近1500多万元。

三是退休人员医保可与企业脱钩管理,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建立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保与企业脱钩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与企业进行脱钩,退休人员不再因企业“欠费”而影响自身基本医保和大病互助待遇的享受,真正实现了“病有所医”。

四是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充保障更加公平。为增强政策的公平性,新政策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公平地享受到“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实惠。

五是异地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入邕工作医保转接更为顺畅。新政解决了“跨统筹地区就业医保年限不互认”瓶颈问题,从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南宁市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使入邕工作人员的医保关系接续更加顺畅。

六是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只须满5年以上的,即可按规定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通知》扩大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自费药等非“三基目录”药品费用,让参保患者更好地认识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对于减轻经济负担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树立参保人员对医保卡资金的自我节约、自我积累意识。

保险知识汇总,城镇职工医保问答-----武汉


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计划分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

二、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男性年满16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二是具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户口;

三是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中断或挂靠在原单位的人员,可按规定到“个人窗口”续接或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范围主要包括:

1、《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已中断的人员;

2、《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单位代收代缴的人员;

3、《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续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保对象作了补充:一是在远城区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武汉市中心城区户口且在市内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具有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口,且在省、市或区个人窗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用人单位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本单位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计算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职工本人在职期间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少其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减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0%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举例说明:王某年龄60周岁,200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年零3个月,折算成缴费年限为2.25年(2+(3/12)=2.25),王某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7.75年(10-2.25=7.75)。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818元,王某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计算如下:13818*50%*(1-10%*2.25)=5354.48元。

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


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

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帮助她们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

1、生育保险制度能保证生育女职工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生育行为是一种具有生命风险的人口再生产行为。女职工在完成这一生产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付出巨大的脑力和体力损耗;另一方面她们在生育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暂时不能正常从事现岗位工作而可能导致工资收入中断,给“孕”产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带来困难。生育保险制度则对她们妊孕、分娩和产后身体康复的全过程提供多种物质帮助,预防并消除这一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生命风险和各种异常现象,从而保证她们能够平安渡过产期,迅速恢复体能,重返工作岗位。

2、生育保险制度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人类繁衍、世代延续,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艰辛,理应得到社会的补偿。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因生育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生育保险制度能保证社会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人类繁衍、世代延续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女职工因其自身生理特点而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如果女职工在孕产期间不能得到足够的保健和相应的生活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从而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出生带来影响。生育保险制度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就可以在保护她们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保护了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以确保新生婴儿具有健康的体魄和正常智力。从而为新一代的安全问世和后备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4、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制度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5、生育保险制度是调控人口增量规模的有力措施。

适度的生育规模是控制人口增量的决定性条件,也是两种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一项基本国策。生育保险制度可以通过调节保险待遇支付量,使人口出生规模按政府的期望保持在“适度”的数量上,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

6、生育保险制度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女职工在某些方面与男职工存在天然差别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者地位,再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使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更加脆弱。市场经济总是自发地向效率倾斜,鼓励强者,而不会自发地求取社会公平,保护这些因生育而处于更弱者地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既可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保留女职工的就业岗位,又可通过社会统筹使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费用负担均衡化,从而消除企业与生育女职工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使她们不因生育而失业。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外来职工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实施,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上海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包括,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将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上海市政府近日下发了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出了调整,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上海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新规,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上海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鲍淡如介绍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邀请上海社科院和复旦大学分析新规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此外,还请上海各区县分别对区域内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变化以后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每个区县至少抽取30户以上的企业听取意见。同时,还邀请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企业家联合会分别对雇主、用人单位进行访谈以及直接听取农民工的意见。

综合各方面调研的情况的结论是:一是把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后,用工成本确有上升;二是大多数企业了解国家政策以后,对实行新的办法已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三是会对部分劳动密集的低端行业的人员从业带来比较大的压力。

保险知识汇总,渝中非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方案


从6月1日起,渝中区22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据介绍,该保险没有年龄限制,上至耄耋之年的老年人,下至嗷嗷待哺的婴幼儿,都可以参加。

该领导小组介绍,具有渝中区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居民。从下月起,这些居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属街道社保所登记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本年度参保截止日期是8月31日。

渝中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分为100元和200元两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个人缴纳20元/年,200元档次个人缴纳120元/年,其余由政府补助。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优抚对象和本人收入低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岁以上老人等困难群体,如果参加200元档次合作医疗保险,政府还将为每人每年再补助60元。由于今年只有半年时间,每个居民的参保个人缴费在筹资标准的基础上减半。

按照计划,凡是在6月份完善了参保手续的居民,7月份看病就医就可以开始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成年人中,参保100元档次看门诊最高可获得30元报销,住院报销最高可达到2000元,而200元档次住院报销最高额度为40000元。未成年人的报销水平则更高,其中,100元档次的门诊最高可报销2000元,住院最高可报销50000元;而200元档次的门诊最高就可报50000元,住院报销的最高限额为65000元。

渝中区范围内10余万暂住人口也有望在近期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办法_保险知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缴纳办法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所有工资收入的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在职员工个人帐户使用方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保险知识汇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一是不断扩大参保范围,增加保障人群。除城镇户口居民外,将城中村居民、失地农民、常年在城镇居住、就学的农业户口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保后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增加筹资总额,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学生类居民每年筹资额从120元增加到220元,财政补助由60元增加到160元。其他居民每年筹资额从200元增加到350元,财政补助由60元增加到210元,一级或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350元;三是扩大报销范围。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四是提高报销标准。提高住院报销封顶线,非在校学生类居民由原来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学生类居民由原来3万元提高到20万元。医保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从40%提高到70%;五是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挂钩机制,增强制度激励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增加0.5%;连续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年度住院医疗费报销封顶线提高1万元。

通过几年的发展,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日臻完善,目前参保人数已达6.4万人,年收缴医保费1814万元,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按规定及时得到报销,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平均报销比例达到55%以上,有效减轻了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充分发挥了医疗保障制度的互济共济功能,控制和减少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受到广大城镇居民的普遍欢迎,为构建和谐迁安创造了有利条件。

保险知识汇总,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15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参保自愿与否、缴费标准是否具有弹性、主要筹资方等四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在回答网民关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何区别的问题时,胡晓义说,这两种制度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的地方是出于社会保障的普遍原则,都强调“保基本、广覆盖”,不同的地方是新农保根据农村的发展实际和农民的现实特点来设计制度。

首先,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其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胡晓义说,再次,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总体来讲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叫做“有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最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筹资结构是不同的。胡晓义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

在回应“最牛养老金”时,胡晓义指出,农村养老保险必须要有政府补贴。

胡晓义说,网上前些天说到一个案例,海南有一位叫余亚英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到60岁以后,她只能领取每月3元的养老金,被网民称之为“最牛养老金”。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缴纳办法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所有工资收入的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在职员工个人帐户使用方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制度的现状


(二)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减弱

1.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农村家庭户规模从4.3人/户降到3.97人/户,到1995年降到3.9人/户,2000年为3.44人/户。家庭户平均规模的缩小,加上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使得农村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2.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主要形式有五保户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我国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3.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但是,多数老年人的创收能力毕竟有限,同时储蓄的低利率和通膨风险以及生活费用、医疗费的快速增长,使得主要依靠储蓄养老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农村社会加速变化的形势下,现行农村以自我服务和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一是在农村商品经济加快发展的形势下,农村的老龄人缺乏养老的物质基础。二是即使在家庭养老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其功能也将削弱。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存在分离的趋势。两个因素在农村正在逐渐突出:第一,年轻人和老年人两代人的居住偏好不同。现代人特别是青年人喜欢分开过,是时尚,也可以说是人的现代性的一种表现。而老人方面,也有图清静、少麻烦、想分开过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不在身边,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三是即使具有了货币收入对于养老需求也还不够。对于一个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来说,仅有钱是远远不够的,除了自我服务和家庭成员的服务外,还需要有社会化服务。

二、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与问题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制度,其产生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也有一个不断探索、改革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在探索建立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做出了巨大了努力,但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多方面的原因,至今仍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熍┐迳缁嵫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这段探索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2年熚早期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熚早期试点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年以后进入早期试点衰退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以后开始进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在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调整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

(一)现状与问题

1.早期农保制度建设自1998年进入第三阶段以后陷入僵局,至今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熓小⑶、旗牪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442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有301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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