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
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18 周岁以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年交基本保险费数额的20 倍。
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下述两项金额之和:
① 年交基本保险费数额的20 倍;
② 年交额外保险费数额的5 倍。 第3 页,共11 页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给付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作为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之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大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我们同时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上述两项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11 款的规定计算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