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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读保险单里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2020-04-13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倘若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代理人为谋取多收入代理费,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件,就产生了弃权行为。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单,即所谓禁止反言。

例如: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不能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扩展阅读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单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本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并不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而是表现为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书面文件。

 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通常采取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证明。

 (一)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即:(1)声明事项,如保险标的物的种类、被保险人、承保险别、已缴保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的性质与控制所作的承诺和保证等;(2)保险事项,即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3)除外事项,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4)条件事项,如有关索赔时限、诉讼时效、代位求偿、保单转让和变更等事项。

 保险实务中,在制订有格式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依该条款办理保险,则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一般比较简单,通常只载明声明事项,其他的内容则以该标准条款为准。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书面表现形式。保险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

 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

保险单,保险单除外条款


赔偿限额

机身和零备件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准。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扣除修复或更换该受损部件而产生的增值。

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为准。

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随时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当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必须保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

从事民航运输的飞机,必须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批准的标准客票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格式客票规定运送所有旅客。

必须按照本公司认可的航空运单的规定运送货物。

每次飞行前,被保险飞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机关签发的适时有效的适航证或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飞行许可证,飞机应在各个方面适航。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民用航空的一切法律和规定,若被保险飞机飞经或飞往其它国家和地区,则应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被保险飞机须按照其适航证中所规定的载重限额运营。

保险单除外条款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本保险单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所规定的战争及相关风险;本保险单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规定的核风险;本保险单所附《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规定的噪音和其它污染;本保险单所附《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所规定的日期识别风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飞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途不符合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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