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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江苏所有职工将可享受生育保险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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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人社厅获悉,10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施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根据该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将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院生孩子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自己基本可以不花钱。

《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据悉,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今后,实行市级统筹,就是要求一个市辖区范围内,不同区县实行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并实现基金调剂使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以前我省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得超过1%;新规则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可以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样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朱晓文表示。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凡符合我省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累计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我省还首次明确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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