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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条款的责任、理赔说明及保障

2020-10-13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规划的保障

航空意外险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是一种商业险。是以航空飞机旅行为保险标的一种航空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航空保险本身是财产保险的一类)。当承保的飞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损坏,致使第三者或机上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那么航空保险条款大家了解么?

航空保险主要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航空保险条款中的理赔说明

第一种是在有效期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二种是在有效期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第三种是在航空意外保险有效期间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按3万元的限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航空意外保险是非强制险,是否购买自己决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有如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需要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定份额,则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享受受益权。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当需要变更受益人时,需要得到保险公司允许并批注。

航空意外保险即在航空保险条款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由保险公司按照航空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不论年龄,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金额包括身故及残疾赔偿20万元、意外医药费赔偿最高2万元(根据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赔偿)。国内和国际航班的乘客均可购买,赔付标准是一样的。航意险1份起卖,同一名乘客最多可买10份。

航空保险条款中航空保障

有的乘客觉得飞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不会那么巧出事就让自己碰到;也有的乘客觉得坐飞机就得“听天由命”,一旦出了意外,买了保险也没用。想法虽然不同,但都是保险意识淡薄的表现。保险固然不能阻止航空事故的发生,但保险公司对投保乘客的经济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保者及其家人今后生活中的困难,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

延伸阅读

国华健康福定期重疾险保险条款责任及保障内容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净资本超过250亿元,稳居寿险行业前十。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国华健康福定期重疾险保险条款,据了解,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条款、如保险期间、投保条件、保险责任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一、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投保条件,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周岁(见10.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被保险人就是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四、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基本部分:

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轻症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

2、可选部分。

身故保险金(方式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方式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保险合同上都会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相关《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免除条款

一般赔付你自己购买的保险金额,特定情况赔付双倍保险金额。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包含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并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应如实告知投保者

作为投保者应清楚的知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应详细的说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它免除责任的内容,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新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新华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

一、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一年,也可短于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五十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一个增减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一年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投保极短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及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计收。

投保人,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航空保险理赔 财产有保障


现在人出行的工具越来越发达,高铁、动车、飞机、私家车等等。出行旅游、留学或者去偏远的城市办公,很多人都会选择飞机,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飞机的安全性能高,这是很多人选择它的一个重要原因。乘坐飞机会购买飞机保险,那么其中的航空运输保险是什么呢? 航空保险理赔又有哪些内容呢?

航空运输保险

航空运输保险有两个险种:航空一切险和运输险。航空运输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火灾、爆炸或者飞机遭受天气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航空一切险是指除了运输险以外的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航空运输保险的责任是“仓至仓”规定:从货物固定的保单上所说的起运地到保单上注明的储存地位为止,没有进仓的,被保物品离开飞机慢30天为止;没有卸离开飞机的,以飞机目的地当天午夜起满15天为止,中途转港和不卸离飞机规定一样。以上是航空保险理赔的时间规定。

航空运输保险不仅是对个人飞机上财产的保障,飞机延误也在它的保障范围内。发生航班延误想要获得赔偿只要有保险单或单号、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时间的证明文件就可以获得理赔。若果是委托他人申请的的,要提供委托书原件、委、受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看来航空运输保险理赔时,需要准备的东西还不少。

航空保险理赔不麻烦

现在市面上很多航空意外险或境外旅游险都包括对航空延误的赔偿,航空延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频率也很高,但是现实是航空延误赔偿的比例并不高,一方面是等候登机的乘客时间有限,另一方面相比几百块的保额,很多人觉得索赔手续繁琐。在这起理赔案例中,之所以能够顺利快速的受理,决定性因素之一就是客户及时地拨打了报案电话。

航空延误赔偿所需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记录; (二)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 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四)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关于判定“延误”的标准

保险公司对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是航班承运人发布的定期航班时刻表的预定起飞时间和航班实际起飞时间之间的差(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起飞时间为准),具体时间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各产品中略有不同,以保单为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旅客可获得赔偿。

航空延误保险的现状

业内人士认为,航空延误险是一个商业保险,航班延误险要突破瓶颈,理赔程序应简单快捷,并且对于因飞机延时造成乘客利益巨大损失时,应该设置额外的高额赔偿。另外,航班延误险应该在保证基本档险种的同时,推出一些价格较高、航空保险理赔也高的品种供消费者选择,因为有些情况下,航班延误对旅客造成的间接损失可能巨大,比如耽误签约、错过重要商机之类。

随着市民投保意识越来越强,航空意外保险的投保率已较高,但对于不少保险公司前几年推出的航空延误险很多人并不知情。据介绍,由于航空管制、天气因素导致飞机延误的情况较普遍,特别在暑期旅游黄金期,由于强对流天气频繁,加上客源密集,使得飞机延误出现的概率较淡季显着上升。保险公司人士介绍,现在不少市民出游通常会搭乘飞机,一旦飞机大面积、长时间延误将给旅游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利用多数保险公司推出的航空保险理赔险可以直接减少这种损失。据悉,如果投保了航班延误保险,只要飞机迟飞了3-4个小时或达到目的地长时间延迟,被保险人就能获得一定的赔偿。

被保险人,众责任保险条款


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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