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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员工意外保险案例看什么是“意外伤害”

2020-10-13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从保险的角度看人生规划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员工意外保险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但是,至于哪些伤害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本文将以某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员工意外保险案例为例,为大家做一讲解。

员工意外保险案例

宣城市宣州区的高某自2012年初起在某收购站从事搬运工作,期间,该收购站为包括高某在内的11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保险金额为4万元/人,未指定受益人。今年1月25日,高某在与数名员工一起搬运废旧金属时,突然后仰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对事发现场人员龚某、吴某等进行了调查,龚某、吴某均称当时没有什么物品砸到高某。宣城某医院出具的高某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猝死……”事发当日,投保人即向保险公司报险。1月28日,高某的遗体火化。3月19日,高某之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向高某之子出具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4月9日,高某之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万元。

高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

高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这成为本案的焦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保险公司辩称高某系猝死,并未遭受任何外力,且不能排除疾病原因,故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案中,高某死亡是否外来的、非疾病的原因所致,因其系突然后仰倒地死亡,是先死亡后摔倒,还是先摔倒后死亡,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只有进行尸检才能查明具体死亡原因,但高某尸体已经火化,而投保人在事发当日即报险,保险公司未要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尸检,造成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致死的理由无法得到证实,保险公司应对不能举证证明高某的死因是由于潜在疾病所致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高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死亡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万元。

员工意外保险案例——相关链接化工厂如何选择员工意外保险?

咨询内容:我是一家化工厂的负责人,可以选择哪些险种投保?

答:你们属于风险比较高的企业,建议你在保险经纪人的帮助下,选择好合适的产险险种组合化解企业风险。就你企业的基本状况而言,火灾风险、环境污染的赔偿风险、员工工作中的职业风险等都是你们应该重点关注的风险。员工的“职业风险”可以通过“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来化解,但是这两个险种的被保险人是有所不同的。“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依法因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保障的是雇主的“责任风险”;“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更宽,保障的是全体员工(含雇主)在发生意外时身故、伤残和意外医疗责任,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

从员工意外保险案例看企业买团体意外险的必要性

钟老板经营着一家衣橱加工厂,这几年效益还蛮不错。随着生意不断做大,工人也多了起来。想到自己经营的是加工企业,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一直以来钟老板都遵守国家规定,只要是公司的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买了社会保险,想的就是给员工和企业一份保障。因为一直狠抓安全生产,这几年也没有发生过工伤事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2年,员工小周在工作中被锯子把左手拇指、食指完全锯断。前后花了28000多元的医疗费,因为有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费用基本上工伤保险都给与了报销。

经过这次事故,小周的手从此也落下了残疾,不想再从事这个行业,于是向钟老板提出辞职,并要求老板一次性赔偿其伤残补助金。因为小周的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约4.5万元),而且这笔钱是由老板自行承担。

秦瑜指出,补充工伤保险,也称“工伤责任险”。补充工伤保险是从国家目前开办的基本工伤保险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它是指企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减轻其因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待遇方面的经济负担,分散工伤风险,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而形成的业务。其保险责任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商业补充工伤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采取团体意外险的条款,一种是采取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两种都可帮老板规避老板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是在具体赔偿对象稍有区别。属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而雇主责任险,则是保险公司先支付给老板,再由老板支付给员工。

扩展阅读

什么是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是指人的身体收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就被害人主观状态意愿的。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仅有意外而无伤害的客观事实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反之,仅有伤害的客观事实而无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只有在意外的条件下发生伤害才构成意外伤害。因此,什么是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在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市场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3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意外险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最后一种是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

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1)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2)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3)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4)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意外险雨后热销

私家车的意外保障一直是一块有待加强的洼地,但是近来市场上寻找以驾驶员事故为保障标的的人越来越多。有车一族必须要引起重视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俗称司机意外险),这个险种可赔偿司机溺水,在大雨中行车溺亡概率很小,发生此类小概率事件,即便溺水司机未投保人身险,如果购买了此项保险,亦可获得赔付。普通的车损险或者三者险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赔偿。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知识搜捕:从购买到理赔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公司给予员工一种权益的保障,对于维护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的稳定性具有重大的作用。然而一些员工对员工意外险的知识并没有很好的了解,导致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那么,员工该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在理赔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本文主要通过了这些内容介绍了员工意外险,供读者在处理员工意外险的问题时有所参考。

投保了意外险之后,被保险人是否发生任何意外事故都可以获得理赔?保险专家表示其实意外险并非是对所有意外都会进行理赔,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应明白保险公司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保留发生意外事故的凭证以及清楚免责条款。

保险金额

在主险员工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团体意外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中国平安保险喻小姐和中意保险陈小姐表示,可以做上百万元的保额,但这种保险额度的成本也很高,一般公司都会给员工购买低于20万元保额的保险。

保险受益人

针对员工保险的受益人问题,上述三家保险公司均表示,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是会给被保险的当事人,而非支付给投保企业的。

理赔支付

在办理赔偿金支付需要的证件问题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表明可以接受医疗发票、医院证明等的复印件,并且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则可以由公司办理领取。

“不少企业购买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时抱着侥幸的心态,以为购买了这类商业保险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实际上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不能替代工伤赔偿的。”保险专家指出,除非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明确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企业,企业才能直接获得赔偿,而且最好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此外,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支付团体险赔偿金时,将款项直接打入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账户;而不少设置的是投保企业账户,这容易让投保人误以为自己理所应当就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对真实情况应该给予及时告知。

关于购买员工意外保险的问题

给员工购买意外险,说明你的风险意识确实比较强,也对员工比较关心。对于免责条款,都是一样的。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老老实实让他们考个驾照。二是现在可以骑电动单车。现在这种车还不算机动车辆,也不需要驾照。就可以符合要求了。此外,员工团意险比雇主责任险要好些,因为他不仅仅承担员工工作时的意外事故,休息时间发生意外,也是承担保险责任的。

员工意外险理赔三大注意事项

1、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出示意外险的具体保险条款,尤其是要求保险公司对意外事故的概念进行说明。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通常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所以意外险不是对所有意外都会赔偿。

员工意外险赔偿要求意外事故同时满足外来性、剧烈性和偶然性等三项条件。外来性是指意外伤害是由被保险人的人身外部因素作用引起的,如果伤害是由自身疾病引起则不算意外事故;剧烈性是指被保险人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造成伤害,如果伤害是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所引起也不算意外事故;偶然性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不能预见和不希望发生的事故,如果伤害被证明是由被保险人故意引起不能算意外事故。

2、被保险人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应该注意保留由医院和公安局等出具的权威凭证,可以为以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提供充分证据,而且应该在保险公司通常规定的1至7天期限内尽快报案。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意外险时,需要提交保单、死亡证明或残废证明、医药费报销单和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凭证。

3、投保人应该清楚意外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免赔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一定损失限额,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才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规定意外险免赔额主要是为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被保险人责任心,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普通意外险通常将被保险人在赛车、攀岩、滑雪、赛马和跳伞等高风险运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作为免责范围,不进行理赔。

理赔案例分析

电梯公司员工出意外新华人寿理赔50万元

近日,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赔付一起50万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异地理赔案件。

今年2月3日,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张证(化名)在江苏靖江经济开发区安装监测电梯时,被检测设备严重挤压致头颅严重受损,最终医治无效。由于案件发生地在江苏,新华上海分公司的理赔人员一方面进一步对出险情况、客户信息进行核实,一方面迅速联系新华江苏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的请求。

应张某家属请求,由某电梯公司全权代理后续理赔领取保险金事宜。鉴于情况特殊,此案件被立为“超权限理赔案件”,由总公司授权,新华上海分公司立即指导死者家属在国家调解公证机构签写《遗产继承人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完善理赔所需材料。最终完成这起异地理赔的保险赔付案件。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意外伤害是否含意外致死


23岁的小李,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货车撞倒身亡。年迈的父母顿时陷入老年失子的悲痛中。小李生前投保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办理了小李的意外身故理赔,给付小李父母50万元赔偿,让小李对父母的孝敬之心得到延续。

世上最伤痛的事,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轻的小李不幸早逝,留给父母无限的悲痛,小李虽然不在了,但他对父母的孝心与照顾却通过保险得以实现。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只对由于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事件造成的死亡、伤残进行赔付。为了让大家更深刻的了解意外伤害保险,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一个案例。

王小川(化名)是某中学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保险公司通过王小川所在学校向全体学生销售了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个保险产品,王小川参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万元。然而,王小川因意外事故而身亡,其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保险公司方面提出,王小川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拒绝赔付。但王小川的父亲认为,购买保险时,作为孩子的家长除收到保险单外,保险公司未履行任何告知和免责提示义务。此外,孩子身亡并非不可抗力造成,那么“意外伤害险”为什么不予理赔呢?王小川的父亲向仲裁委员会咨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解析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合同中仅在第一条约定了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是根据残疾等级承担保险责任,并未明确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的情形下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是否承担责任,保险人也未予说明或者做出特别解释。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上述规定,意外身故应当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投保员工意外伤害险是明智之举


据报道,山西省太原市为强化“井下员工意外伤害险”,把它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前置条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一票否决,使这一险种真正惠及井下员工。另外,山东省利津县为保护环卫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人身安全,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150余名环卫工人全部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为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既然好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十分注重为自己的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那么与之相关的保险知识大家又知道多少呢。那就听听保险专家的讲解吧。

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投保员工意外伤害险,在有些行业或领域是法定的,有些则是自愿的。所谓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员工投保。如原《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修订后的《煤炭法》和《建筑法》将上述条款变更为: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

如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4]33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煤矿企业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第十八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

但对于地方性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如《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公司及承办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为渔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其实,不管国家法律法规有没有明确要求,具有较高行业风险的企业,都应该自觉、自愿为所属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

道理很简单,我们无法预知在工作中生活中会发生怎样的意外,但我们可以找到一旦发生意外的应对和解决方法。给自己的员工买一份员工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就不必再那么紧张慌乱,只需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之后的索赔就在最快的时间内送达。

用一小笔钱,换取高昂的保金,不仅能解决事后的烦恼事,还能有效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员工的归属感,真不失为一举多得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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