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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浙江应率先建立起“三支柱”式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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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新老年法》草案出炉,对于子女须“常回家看看”的要求被写入草案。“空巢老人”这一日益庞大的群体再度得到社会关注。在此间召开的浙江省“两会”上,浙江省政协委员王元恒建议,浙江应率先建立起“三支柱”式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王元恒说,从1999年开始中国已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在此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项配套的社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国家福利投入始终没有真正同步上升。

王元恒告诉记者,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养老保障制度统筹局面,绝大部分还是市县级统筹,养老保障制度的“适用性”和“便携性”差,有关养老保险具体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度和基金的调剂等问题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标准等具体政策方面千差万别,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

但王元恒认为,浙江省的经济比较发达,养老金积累已达几百亿元,建立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还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在此次省“两会”上,他提出了这个建议。对于这套制度具体该如何建立,王元恒也有许多自己的想法,其中的“三支柱”养老模式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三支柱”指的是国民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具体的做法可以这样解释:首先,通过国民养老金制度,构筑一个普惠的保障底线,资金通过政府强制性的收费或社会保障税等形式筹集,保障所有老年人最低收入水平。

其次通过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促进国民收入在一生内的平衡,将现行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和职业年金一起组成第二层次,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使其逐步成为保障大多数劳动者退休收入的主体。

最后,则是通过商业保险制度,提高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服务。这是自愿性的商业养老保险,它是前两个层次的补充,目的是满足不同收入阶层养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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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养老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


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企业年金仅有部分效益好的企业员工能够享有,而大部分人仍只能依靠保障水平较低的社会保险养老,因此,专家建议,为了退休后能过上一份有质量的晚年生活,我们应及早筹划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保险专家表示,投保养老险越早越好,因为保费与投保年龄成正比,且在红利的积累上也更合算。根据个人经济能力和发展周期等因素,一般30岁左右投保养老险比较合适。同时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占未来所有养老费用的20%—40%为宜。

目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利率的传统型养老险,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预定利率最高为2.5%;另一种是分红型的养老险,即养老险金的多少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有一定关系。

专家建议,在目前低利率时代,可以选择分红或万能型的保险产品,这类产品适合对长期利率看涨、对通货膨胀因素特别敏感的人群。

同时,养老险缴纳期限越短,缴纳的保费总额越少。因此,专家认为,如果经济宽裕,缩短缴费期限是较为经济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开发养老险时除了一次趸缴外,还提供3年缴、5年缴等短期缴费方式,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养老保险主要是用于退休后的日常开支,对老年人来说,医疗保健费用才是真正的大风险开销。我国目前的医保体系是“保而不包”,因此在投保养老保险时,最好同时安排好医疗保障保险。具体来说,每年的养老储蓄类保费支出不要超过目前年收入的8%—10%,养老疾病保障类保费支出不要超过目前年收入的5%。

保险知识汇总,建立建全养老保障体系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对媒体表示,北京市正在研究老年人护理保险的相关工作,争取今年在全市开展养老护理保险试点,目前正在就运作模式和商业保险公司如何参与进行调研。的确,面对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到来,如何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主流的养老保障模式分别是欧洲的福利模式和美国的商业模式。欧洲养老保障体系强调福利制国家的概念,其保障覆盖广、待遇高,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由政府承担,商业保险和个人计划在其中并不发挥主导作用。而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强调只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其基本保障待遇较低,注重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建立保障计划,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基本社会保障的待遇高、覆盖面广,欧洲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一直维持在高水平,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相比欧洲,美国由于其相对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则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在GDP中占比虽然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相比欧洲一直处在一个较低水平。

专家指出,欧洲国家“高标准、广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挤压了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因为欧洲的基本保障计划已经足够完善,使得参保人没有进一步加强自身保障的意愿,从而限制了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发展。虽然美国在社会保障中只提供了对于参保人的基本保障,但参保人可以通过年金和商业保险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保障。同时,政府为了鼓励商业保险推广也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401K计划、IRA计划),提升了雇主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为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美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明显优于欧洲,在总资产规模上已经超越基本养老保障计划。

从欧洲各国目前的改革计划中可以看到,欧洲也意识到了其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弊端,改革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当务之急。降低公民福利待遇,减少政府福利开销,削弱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强化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补充作用等措施,都在促使欧洲的养老保险体系向美国模式靠拢。

有研究机构指出,虽然我国经济正进入高速增长期,但是由于人均GDP仍然较低,不能承载福利国家模式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压力。同时,我国的人口状况也限制了福利国家模式的推行,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就是人口结构的持续恶化,具体表现为老龄化人口占比持续增加,这将对社会保障体系带来较大冲击。在面对这一冲击时,福利国家模式并不能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其所带来的财政支出高速增长、债务持续增加等问题都将是不可承受之重。

专家建议,更多吸引保险机构参与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发展方向,欧洲所采用的福利国家模式并不适合在我国推行,而应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低标准、广覆盖”,同时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障体系中来,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不过,要推动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税收仍是关键因素。在前不久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推动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并逐渐拓展至健康保险、企业年金领域。目前,除了上海和天津两地试点获批外,各地方政府都在积极争取个人养老税收递延优惠,相信个人养老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指日可待。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论述的深化和凝炼,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阐明了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与保障制度的内在关系;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和检验标准。

一般说来,较为成熟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平性、适度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等基本属性,而且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个人(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等基本原则。但就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环节而言,公平与可持续则是核心要义。核心要义虽不是医保制度的全部内涵和充分条件,但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借鉴国际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切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完善医保制度必须紧紧围绕公平与可持续进行,扭住了这两个中心环节,就是抓住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总开关”“牛鼻子”。否则就是不得要领,就是没有找到“窍”,要嘛事倍功半,要嘛“一步向前一步错,几分用力几分差”。

消费养老,消费养老模式开辟养老资金新渠道 或成养老金来源“第四支柱”


3月4日讯:作为“互联网+”的一种创新养老金融模式,“消费养老”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实际上,该模式已在天津、山东、四川等多个省市进行试点。

所谓“消费养老”,是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完成后,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奖励积分的名义返还给消费者,这部分资金将会自动划拨到个人养老金专用账户上。该账号由保险公司提供增值和保值服务,直到消费者步入老年时即可拿到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这就意味着,买一袋米、吃一顿饭所积攒的消费积分,将为你未来的养老提供资金保障。”全国政协委员柯希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三大支柱。消费养老模式是对我国现行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其最主要的意义就是开辟了养老资金来源的新渠道,这种模式或将成为我国养老金来源的“第四支柱”。

将日常消费资本化,作为养老的资金来源,是一种有价值的商业模式创新,但也恰恰因为其起步不久,缺乏科学和规范的管理,尚存在很多的风险与不足。柯希平举例说,有些运营商与银行、保险公司合作,将消费者通过消费获得的企业返利兑现养老金计入个人商业保险账户,转换成金融理财产品,通过“本金+复利”实现保值增值,但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缺乏控制,消费者权益很难保证。诸如此类的乱象,很可能让运营商陷入违法私募基金的泥潭。

在他看来,企业的返利如何进行合理积分、公平计算?如何将返利资金公开转移?如何选择托管机构?这些都是建立消费养老模式需要探讨的问题,同时,应如何监管从而避免“消费养老”变了味道。

“消费养老”产生的权益基金无论是购买商业保险产品,还是直接做成公募私募基金,都无法做到“钱权分离、资产独立”,更无法做到管理成本透明、信息披露充分,而这些恰恰是信托管理机制解决的问题。”

“如果将‘消费养老’这种非合格计划像管理企业年金一样,建立相互制约的信托管理机制,由专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合格管理,可以有效管控风险,保证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柯希平说。

此外,他还建议设立消费养老基金管理的准入门槛。只有在市场上有养老金管理能力和水平,有良好声誉并值得依赖,经审查有能力参与消费养老基金管理的相关企业才能纳入合格计划管理体系中来,以此控制可能出现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

“政府部门特别是民政、人社、财政、老龄委等职能部门,应该对目前已经按照合格计划进行管理的消费养老运营企业采取积极扶持鼓励的态度,对那些不能按照合格计划开展消费养老的企业,应明确对其进行监管,并对参与其中的社会消费群体进行风险提示。”柯希平郑重强调,绝不能再发生假借消费养老的名义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并由此遏止整个消费养老事业的正常开展。

失业保险,建立健全我国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实施以来,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健全劳动力服务市场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覆盖面过窄、基金规模小、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部分条款执行困难等问题亟待解决。

实际上,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从建设之初就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将逐步加大,而这部分农民工却没有被制度所覆盖。此外,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面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而且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而且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监管机构的描述也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举例来说,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然而正是这样的规定对于在不同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人员而言,办理保险事务的操作难度极大。

针对失业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其次,要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一是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二是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是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再次,要实行失业待遇领取与个人缴费挂钩。针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高低不一,领取待遇却无差别这一现象,建议实行保险待遇标准与缴费相挂钩。在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遵循“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的原则,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充分调动企业及员工参保的积极性,在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的同时,充分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对应,维护制度的公平性。

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达到全国统筹,统一基金管理,规范基金收支标准,避免出现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问题,提高失业保险机制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培训方案,增强对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提高他们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并且研究制定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措施,将全国的劳动就业需求信息集中到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中,为失业者提供比较全面的就业信息服务。

好了,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我国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出台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都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我国不仅要提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还应该在立法上对失业保险的统筹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想要了解更多保险资讯,获取更多保险优惠,请及时关注我们。

养老金,无论是强制性的第一支柱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养老金第三支柱?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发展,三支柱模式成为各国养老金体系改革的共同趋势:第一支柱政府兜底的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自愿参加。对于中国来说,近年来基本养老金面对的诸多挑战让人们对养老金持续发展非常关注。

如何避免“人活着,钱没了”的长寿风险?8日,多位业内专家在“基金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专题研讨会”上呼吁,我国需要设计合理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总体上看,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独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支柱负担非常重。金维刚说,目前人们对于养老金待遇的需求还是不断增长的。

但绝大多数退休人员除了基本养老金,是没有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迟缓,所以导致退休人员只能依赖于第一支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认为,在“单位+个人”分担的缴费机制下【上海洗牙能用医保卡】,中国养老金体系改革最新消息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什么,还是自愿性的第二支柱,都无法对全体国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养老保障。

洪磊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家庭持有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为主,专门用于养老的资产占比不足5%。上述资产结构带来两类金融配置扭曲,一是家庭部门缺少规范化、专业化养老资产配置渠道;二是金融体系将居民储蓄向实体投资转化的功能严重不足,尤其缺少有效的长期资本形成机制。“从居民储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建设第三支柱养老金是改善家庭资产配置、推动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途径。”洪磊说。

专家认为,在第三支柱的顶层设计过程中,无论是政策制定者、金融产品提供者还是具体监管部门,都要有历史责任的情怀和敢于担当的胸襟,排除部门利益的掣肘,从社会福利最大化出发推动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在洪磊看来,应当搭建一个无歧视的、有税收优惠激励的个人账户平台,充分尊重个人选择权,推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在公平的税优激励和个人选择权约束下充分竞争,最终通过具体的投资组合,让每个人的风险与收益得到恰当权衡,符合个体的生命周期需求。

那么第三支柱应该怎样建立?金维刚建议:第一,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政府大力地支持和推动;第二,适当调整养老保障三支柱的结构比重;第三,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需要人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第四,在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表示,第三支柱应有三大特点,一是政府强有力的税收递延的激励;二是以账户为核心的基础制度设计;三是多渠道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嘉实基金总经理赵学军认为,应打破现行养老观念,构筑三支柱养老体系,让个人对自身养老承担更重要的责任。

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1994年,世界银行首次向各国政府推介建立三支柱养老金制度的思想和建议。第一支柱是强制和非积累制的,是由政府管理的DB型制度;第二支柱是由市场管理的强制性DC型积累制;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储蓄。

目前,中国国民的养老主要依赖的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于我国过早遭遇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体制面临的压力持续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也逐年下降,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我国能否有效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构建和完善由政府、市场组织、企业和个人共担责任、共同受益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将对我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实现国家政治和经济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压力、有效应对我国“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难题的必然选择。人口老龄化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在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205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占31%。在人均GDP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快速的老龄化使养老基金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巨大压力,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可以调动社会多方面资源,分散日益加重的养老负担,进而促进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制度的效率。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尤其是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广覆盖的制度要求可以使制度覆盖至全体国民,从而可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公平的得到保障、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养老保障体系各层次有序、充分的发展能使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形成良性互动,这将有利于制度效率的提高。

第三,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能灵活适应养老保障各主要目标人群的情况,提高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强调保基本,可以保证公民享受到基本水平的保障。而更高水平的退休生活则有赖于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养老金的总体替代率。商业保险会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提供多样化的保障与服务,能满足人们对养老的个性化需求。家庭养老保障、社区或其他非营利性养老保障计划,能够给老年人带来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使老年人的福利大大提高。

第四,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首先,该体系能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其次,它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再次,它能够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提升整个社会的消费信心、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与创造力、推动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该体系还能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大额资金,促进金融创新和理性投资,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

保险知识汇总,内蒙古建立农牧社会保障制度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正逐步建立完善农牧民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内蒙古计划将农牧民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为农牧民务工人员出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农牧民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10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予以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内蒙古还将逐步建立农牧民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农牧民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具体缴纳比例由所在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牧民务工人员住院,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相关待遇,门诊费由个人负担。

同时,内蒙古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将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合同制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农牧民务工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让这些人员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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