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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害,哪些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核心因素"因工作原因"

2020-10-10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工伤保险知识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因工作受到伤害

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核心因素是“因工作原因”。也就是说,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二是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三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3种情形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类别:

受事故伤害

和患职业病

事故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原卫生部、原劳动保障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之规定,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等10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4种情形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二是患职业病的;三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分辨:

哪种事故伤害可视同工伤

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因此《条例》规定,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精选阅读

事故伤害,下班途中被撞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顾

今年5月27日下午6时40分许,南宁市某企业职工韦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无独有偶,某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机械故障造成右手受伤。职工受到这些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原因:因工作受到伤害

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核心因素是“因工作原因”。也就是说,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二是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三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3种情形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类别: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事故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原卫生部、原劳动保障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之规定,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等10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4种情形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二是患职业病的;三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分辨:哪种事故伤害可视同工伤

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因此《条例》规定,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您,企业员工不仅需要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越来越多的企业雇主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而保险公司在设计该类产品时会将工伤保险、职业病保障考虑在内。阳光金盾企业员工综合保障计划分为三个计划,性价比非常高,能够给社会保险很好的补充。

事故伤害,工伤保险索赔知识 工伤后如何报案


什么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后又该如何报案了?年末出行车辆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增加了。不少职工在网上询问,上班途中若是遭遇交通事故,能否算作工伤了?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了解一下工伤保险索赔的相关信息吧。

1、什么伤算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经过交管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经交管部门认定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有三种情形,一是同等责任,二是次要责任,三是无责任。

2、工伤保险索赔的报案环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先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备案。

职工发生其他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认定为工伤后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从当地社保网下载《工伤事故备案表》,按规定自行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报案结束后,单位经办人需持《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伤情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以上就是“工伤保险索赔的报案流程”全部内容,更多社保知识欢迎大家关注。

如何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在保险方面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

1.所谓意外是指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外来的、突发的。

2.所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伤害有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过程。按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发生在校园里或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令学校管理者十分为难,不仅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学校的社会声誉,甚至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从当前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来看,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家长将学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成了学生的监护人,即所谓的监护权的转移,那么一旦学生在学校或在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对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学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要的一个问题是应该解决学校对学生是否有监护权的问题,或者说要弄清楚学校和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即:“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等”。同时也明确了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归纳起来,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的主要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

也就是说,中小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教育关系,而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学校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自己的义务,那么学校就完成了自己所应该做的工作。学校依法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学生依法到学校接受教育,这就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一些人提出的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到校学习,那么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就转移给了学校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既然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并没有专门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仅为部门规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则应该遵循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关于一般归责原则的理论,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即有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以明确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一条基本原则,即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学校在发生了学生以外伤害事故后,学校领导往往因认识上的问题,如对自己是否应承担责任认识不清,或者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怕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顾虑重重,并因此导致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许多正常的教育活动不敢进行。就目前的情况看,许多学校一年难得组织一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一些实践活动课更是不敢开设,已经影响到素质教育的实施。

那么那些情况才算学校有过错呢,或者说在那些情况下学校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总的来说有两大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缺陷;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存在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学校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有安全隐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漏洞,或管理混乱,有安全隐患的;学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组织不严密,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的教职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工作职责要求,或因责任心不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其实,对于学生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学校管理者都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妥善处理。目前由于入学高峰的到来,多数学校都面临较大入学压力,学生数量的增长与办学条件的改善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尽管学校的管理者高度重视,但伤害事故仍时有发生。针对目前教育现状,一方面要求学校的领导者切实树立安全意识,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完善学校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尽可能避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求家长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理解、支持、配合学校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的学校和社会环境。

保险知识汇总,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营口劳动工伤律师解析职工在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营口劳动工伤律师特别提醒:如果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可进行工伤认定


很多人都知道在上班时发生的事故是属于工伤,但是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许多人却并不太清楚。其实,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不过,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只有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在遭遇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因为只有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日前,上班族高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挂倒。当时正处于上班高峰期,高某除了右手手腕在地上擦伤有些疼痛外,并没有其他明显的外伤,所以高某就没有太在意,选择与司机私了。几天后,高某手腕越来越痛,无奈之下去医院检查,发现手腕关节脱位,需要入院治疗。出院后,高某觉得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因此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高某不能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所以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区社保中心提醒广大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并且要及时报警,以便能够获得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次事件押题行了广大职工朋友们,无论是在上班过程还是再上下班途中均要注重自身的安全,同时要充分意识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发生意外事故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以减少损失。

工伤认定,淮安清浦区工伤认定工作升级 教您如何办理


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清浦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谨取证原则,通过做到“三个坚持”,不断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水平。

坚持宣传调解。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富春花园小区、化工新村小区等地发放宣传手册,同时利用“国家宪法日”等特定日期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向群众普及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的业务流程以及伤残待遇知识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保,不断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坚持依法依规。对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件,从受理到调查、取证、认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不延期认定、不延期送达,及时调查核实和认定。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与法制办、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坚持提升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实行快受理、快调查、快认定的简易程序;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坚持现场调查,深入企业及事故发生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多渠道收集资料,同时与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沟通联系,交换意见,确定认定方案,保证上下政策协调一致,提高工伤认定案件办理质量。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治路24

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镇淮楼东路108号

淮安市清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延安西路200号清浦区民生服务中心5/6层

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5楼

意外伤害事故后理赔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意外险的理赔能不能拿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小编告诉您,其中很关键一点就是,需要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材料,让保险公司相信并证明你是遇到了意外,这些材料包括事故材料和医院的证明以及受益人的材料等等。

其实,保险理赔所需的大部分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材料,都是处理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具的,您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就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叙述如下:

事故类证明

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

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a.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b.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c.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了解了获取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材料的途径后,您就可以在处理发生事件的同时,收集并保留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快速办理完“繁琐”手续。

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要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保户如何办理索赔事故手续?

答: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该事故发生后,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护照及入境证明当地公共医疗机构或交通警察部门或其他市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保险事故证明、重大疾病鉴定证明、伤残鉴定证明或死亡证明)等理赔材料前来申请理赔,以上证明必须均由当地中国大使馆确认。

2、保险事故发生后,何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事故后,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最好在3日内通知我们公司。否则,有关权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因未能及时报案而导致相关证据灭失,事故性质无法认定的,将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3、保单丢失后,客户出险还能理赔吗?

答:保单丢失后,只要保单处于有效状态,客户出险后申请理赔,我公司不能加以拒绝,但由于保单是理赔的一项重要资料,缺此不可。因此客户在办理索赔手续之前,应首先办理补发保险单手续。

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很多当事人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都手足无措,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才好。本文将就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程序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对需要的网友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认定流程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并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或者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认定——相关资讯医疗纠纷案件仅一成被认定为事故并赔偿

面对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有多少人选择了正确的维权道路?昨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省直医药专场报告会在广州举行,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由于耗时长赔偿低,只有不到三成的医疗纠纷最后会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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