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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流程

2020-10-10
工伤保险知识 做保险事业规划 保险事业规划

一、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事保中心待遇部及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并在48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上述两个部门。同时在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伤情紧急暂不能到工伤指定医院治疗的,应到保险中心“工伤审核”窗口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需立即转入工伤指定医院治疗;

三、工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专管人员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或《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表》到保险中心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办理有关待遇手续(工伤人员到工伤指定医院治疗时,应通知就诊医院的医保科,否则医院不按工伤医疗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中心待遇部不予支付。);因工致残等级为1-10级,旧病复发需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旧病复发医疗审批表》到保险中心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办理有关待遇手续。经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审核:

(一)根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审核工伤患者的用药(由医务人员审核),对伤情与用药不符的医疗费用,保险中心待遇部不予支付;

(二)医疗费用审核后,在住院费单据背面登记所扣除项目明细以及实报金额,加盖审核人印章;

(三)经办人员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定期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审核无误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加盖审核人印章;

四、报部长复核,其中工伤支付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中心主管主任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五、经办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支付的各项工伤费用录入微机。

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工首次享受工伤保险


“过去,只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现在,包括大学、医院、媒体、研究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也被正式纳入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晓义今天说,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今年上半年启动,这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据胡晓义分析,过去一段时间,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原因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政策不明确,无所遵循;待遇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各单位之间差距较大;资金渠道不明确。近年来,事业单位要求实行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明确了工伤范围;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具体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等方面的待遇标准;明确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

按照《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据悉,目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数和人员数。据初步估计,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职工总数约为2724万人。

背景链接:按照相关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徐州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受工伤保险保障


11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这是市人社部门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系列举措之一。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可在“家门口”办理,不用再到位于新城区的市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业务了。

11月1日,新修改的《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新的《实施意见》将机关事业等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明确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同时授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等因素适时调整。

新的《实施意见》还对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省基础标准下浮10%执行,与苏中和苏北其他各市均保持一致。对于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新的《实施意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标准同步调整。

为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从12月1日起,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的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在各区人社局进行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区社会事业局进行办理,均不用再到新城区的市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

根据《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凡是在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者设立,且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表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意见实施前,需要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意见实施后,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属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未申请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

在徐州市新的《实施意见》发布后,众多徐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能享受到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广大职工而言,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更能为其工作带来动力。

事业单位,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首批参保工作


近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首批参保登记工作。

参保单位包括四类:一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四是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保是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正式手续的人员。退休(职)人员参保是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据了解,我市已于4月27日、29日举办了两期市直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班。下一步,我市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总体安排,在5月20日前分批次逐个完成市直300家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数据信息采集上报任务,确保市直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保障 聊城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启动


近日,聊城市市直工伤保险工作会议暨工伤预防培训班举办,培训班上提出,今年聊城机关事业单位将全面启动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须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而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享受社保机构支付待遇的最普惠、最实用的的一个险种。聊城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聊城市人社局副局长魏庆荣介绍,《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工伤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和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工伤保险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逐年提高。截至9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达到3674家,参保职工50.07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4.01亿元,年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3615人,支付各类工伤保险待遇1.04亿元,已连续12年为领取长期待遇人员调整提高了待遇标准。今年年初将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畴,使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也就是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后能够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其费用基本由社保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基本不用支付相应的费用;即便出现工亡事故,其费用也全部由社保机构承担,这样既减少了纠纷,还保障了个人权益。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无过错补偿、个人不缴费、风险共担互助互济、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等原则,能够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及后顾之忧,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政策和制度要求,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发送工伤事故快报,详细说明受伤职工基本信息及救治情况,严格遵守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申报、审核、待遇拨付工作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在此期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关注点转移到身体健康上,交通意外、日常生活意外以及工作期间的工作意外的保障成为现代人考虑的范畴,工伤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或罹患疾病的情况。且工伤保险费用低廉,由用人单位承担,合理保障,不究过失是成为职工必要保障之一的原因。

事业单位,青岛当妇产医院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审核


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青岛当代妇产医院正式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青岛当代妇产医院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严格审核,正式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该资格的认定,更加权威肯定和高度认可了当代妇产医院医疗资质、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准,标志着当代妇产医院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代妇产医院全体医护人员表示他们一定会继续努力,不断地完善自身,创办人民群众放心、同行认可、政府满意的高品质妇产专科医院。

当代妇产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报销须知

报销材料及报销金额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当代妇产医院分娩办理入院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至门诊大厅医保窗口办理联网登记,出院时即可现场结报。

2、顺产、难产、一次剖腹产最高报销3300元,二次剖宫产最高报销4900元。

3、早期妊娠检查报销200元,中晚期妊娠检查报销500元。

4、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放置术等也可报销。

PS:报销条件:须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

当代妇产医院现在是

1、居民、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

五大金牌科室,护航母婴健康

术业有专攻,当代妇产医院集中力量建设温馨产科、微创妇科、计划生育、产后康复中心、新生儿科等五大金牌科室,致力于为墨城妇婴保驾护航。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当代妇产医院新医疗大楼,搬迁在即。

新楼一站式服务

即墨当代妇产医院即将喜迎乔迁,将搬到位于鹤山路288号的新家,整个新医疗大楼暖色调的空间搭配十分高端、温馨。

当代妇产即将全新升级,升级的不光是一座崭新的大楼,而是各方面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是一个个生命的延续,正在从骨子里进行一次华丽蜕变。

当代妇产医院将为墨城母婴保驾护航,让孕妇感受家一样的温暖,孕育健康聪明好宝宝,成为王子公主们的诞生地。

在今后的发展中,青岛当代妇产医院将为众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完善的生育保障,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工作和生活得到完善的护理,贯彻生育保险的保障意义。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参加社保后退休待遇会下降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及人员即使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待遇也不会完全取决于其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的建立,将使其退休待遇得到实打实的提升后续所有事业单位都有望建立职业年金,一旦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都建立起来,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双重保障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过70%,即约为在职工资的七成以上。

相比目前企业年金建立不够规范、参加企业较少的情况,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望推开更迅速,且预计将会覆盖绝大部分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最终受益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参加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过70%,甚至逼近80%这一比例。

替代率通常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待遇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

深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可共享社保信息


据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消息,该局开发建设了社保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现已投入使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均可共享社保信息。该服务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铺开后,多项行政服务可实现在线查询验证社保信息,市民办事儿不必再提交纸质社保清单,也就免去了跑腿之苦。

据悉,社保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目前正在推进中,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若要开通社保信息共享服务,需要向人社局提交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开通系统账号或接口接入的方式,使用社保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实现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信息的在线打印、查询、验证和比对。

社保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主要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和打印《个人参保信息表》、《单位参保信息表》、《个人缴费记录明细表》;多人多表批量打印;补缴明细查询、个人参保简要信息查询、新参保单位清单打印、单位当前正常参保人员清单打印等功能。

目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内部已实现所有业务应用系统与社保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的对接,原需办事人提交纸质社保缴费打印清单等16项业务,全部改由工作人员自行在线查询校对,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的方便了办事群众。

据悉,市电子资源中心、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教育局等单位也已提出使用需求,市人社局正在完成相关对接业务。而其他有使用需要的单位均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共享申请。

深圳参保农村户籍参保人 可把养老保险转当地办退休

国家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在深圳参保不足10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虽没有办法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但可以把参保关系转回当地城居保办理退休。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国家这一新制度实施后,深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6303人,累计已领取待遇5736人。

目前,深圳没有单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广东省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深圳按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直至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财政给予相应补贴。截至2013年11月底累计参保6303人,累计已领取待遇5736人,平均养老金355元/月。

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及退休时上年度平均工资等有关,更多涉及个人账户的问题。“这一制度确定了居民养老保险形式,对城镇人员来说,吃了定心丸。”深圳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今后,在深圳购买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农村户籍人口,在深圳没有办法退休,而又不能退保者,则可以把养老保险转回农村老家办理退休,这样就保障了农村籍人员的退休待遇。深圳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780多万人,而非户籍参保人为650万余人。

2014年深圳社保缴费标准

2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8元/月,市社保局昨天发出通知:深圳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线”为1808元,按此计算,单位每月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低于235.04元,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低于144.64元,总缴费不得低于379.68元。

失业保险的缴费也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

按照1808元的新缴费基数计算,2月1日起,单位每月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36.16元,个人缴纳18.08元,总缴费为54.24元。

此外,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增加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新计算基数1808元计算,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1446.4元失业保险金,比目前的1280元提高了166元。

工伤职工,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解读:工伤保险纳入范围


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事业单位,北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将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意见》提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专家点评

旨在保证编制岗位精准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进行事业编制的改革,首先要保持编制总量的稳定性、岗位的精准性。如果岗位不稳定,就难精准地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另有相关专家也表示,事业单位的很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完成,人员数量过多、机构臃肿则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剥离”行政类和经营类职能

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中央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即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以及经营类三种,其中公益类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根据这些行政单位的特点和运营规律进行改革。

按照此次《意见》要求,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行政类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经营类则按照行业分类逐步转为企业,收回事业编制。公益类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类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二类实行备案或者不纳编的登记管理方式。

>>专家点评

行政类编制将转为公务员

竹立家认为,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就是将当下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取消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类和经营类,保留为社会提供保障的公益类。这个总体方向是对的,但难点是如何进行分类。比如说公益一类和二类,一类属于必须具备的,为全社会提供的服务,全部由政府拨款承担,二类则为部分人提供社会专项服务,享受部分政府拨款,哪些该享政府拨款,哪些不该就很容易模糊,这也是改革的关键。《意见》提到,公益一类需要严格的审批,二类采用备案方式或登记形式,这与享受政府拨款比例有直接关系。

此外,竹立家认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则意味着事业编制人员转为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应该由国家公务人员来承担,改革的方向正确,但目前公务员编制也有严格的控制,因此如何进行划转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政策。

财政补助单位不得增加编制

在进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的同时,《意见》提到,要做好事业编制的核定工作。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也要予以合理整合,并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可分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需要将经费自理调整为财政补助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予以收回。

>>专家点评

削减机构为政府财政减负

竹立家认为,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首先要核定事业编制,核定编制的过程也是对事业编制进行分类的过程。在核定过程中,明确事业单位的权责,削减分散臃肿的机构,不增加财政补助编制也是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事业编核定是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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