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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2020-10-10
工伤保险知识 做保险事业规划 保险事业规划

4月中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通知,决定自2007年1月l日起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新参保范围已划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中,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将依法按要求参加统等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我市自2007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征缴工伤保险费,确保年内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新纳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财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津、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须到定点医院

据介绍,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待遇起止有规定

记者了解到,对于《通知》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新下发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据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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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事业单位,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流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事保中心待遇部及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并在48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上述两个部门。同时在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伤情紧急暂不能到工伤指定医院治疗的,应到保险中心“工伤审核”窗口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需立即转入工伤指定医院治疗;

三、工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专管人员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或《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表》到保险中心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办理有关待遇手续(工伤人员到工伤指定医院治疗时,应通知就诊医院的医保科,否则医院不按工伤医疗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中心待遇部不予支付。);因工致残等级为1-10级,旧病复发需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旧病复发医疗审批表》到保险中心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办理有关待遇手续。经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审核:

(一)根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审核工伤患者的用药(由医务人员审核),对伤情与用药不符的医疗费用,保险中心待遇部不予支付;

(二)医疗费用审核后,在住院费单据背面登记所扣除项目明细以及实报金额,加盖审核人印章;

(三)经办人员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定期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审核无误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加盖审核人印章;

四、报部长复核,其中工伤支付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中心主管主任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五、经办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支付的各项工伤费用录入微机。

事业单位,北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将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意见》提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专家点评

旨在保证编制岗位精准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进行事业编制的改革,首先要保持编制总量的稳定性、岗位的精准性。如果岗位不稳定,就难精准地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另有相关专家也表示,事业单位的很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完成,人员数量过多、机构臃肿则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剥离”行政类和经营类职能

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中央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即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以及经营类三种,其中公益类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根据这些行政单位的特点和运营规律进行改革。

按照此次《意见》要求,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行政类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经营类则按照行业分类逐步转为企业,收回事业编制。公益类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类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二类实行备案或者不纳编的登记管理方式。

>>专家点评

行政类编制将转为公务员

竹立家认为,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就是将当下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取消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类和经营类,保留为社会提供保障的公益类。这个总体方向是对的,但难点是如何进行分类。比如说公益一类和二类,一类属于必须具备的,为全社会提供的服务,全部由政府拨款承担,二类则为部分人提供社会专项服务,享受部分政府拨款,哪些该享政府拨款,哪些不该就很容易模糊,这也是改革的关键。《意见》提到,公益一类需要严格的审批,二类采用备案方式或登记形式,这与享受政府拨款比例有直接关系。

此外,竹立家认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则意味着事业编制人员转为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应该由国家公务人员来承担,改革的方向正确,但目前公务员编制也有严格的控制,因此如何进行划转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政策。

财政补助单位不得增加编制

在进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的同时,《意见》提到,要做好事业编制的核定工作。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也要予以合理整合,并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可分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需要将经费自理调整为财政补助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予以收回。

>>专家点评

削减机构为政府财政减负

竹立家认为,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首先要核定事业编制,核定编制的过程也是对事业编制进行分类的过程。在核定过程中,明确事业单位的权责,削减分散臃肿的机构,不增加财政补助编制也是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事业编核定是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部分。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长期备受诟病的社保制度改革拉开大幕。国务院昨日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其中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意味着法律层面已发出信号:社保双轨制改革过程中,最难的养老金改革也箭在弦上。有业内专家指出,改革无法一蹴而就,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小步走”模式,才能使改革顺利推进。不缴费却领退休金的时代将终结《条例》强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从7月开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会与企业工作人员一样,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从不缴费、退休却拿较高退休金的历史将终结。公众呼吁已久的“养老金双轨制”改革也向前迈了一步。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大多数人眼中,进了事业单位就相当于端起了“铁饭碗”,与企业员工需要缴纳各种社保不同,事业单位员工在社保方面相对宽松。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国军告诉记者,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地针对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保缴纳方式不尽相同,以其所在的高校为例,对外经贸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员工除个人缴纳失业保险外,其他4项保险均不需缴纳,而同样作为高校,一些市属高校员工就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等险种,但大部分不会将“五险”全部缴纳齐全。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国务院法制办和人保部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很显然,讨论多年的“养老金双轨制”是改革的首要难题。“《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双轨并一轨’的改革大幕已经拉开。”王国军说。值得一提的是,拥有更高社保福利的公务员并不在本次改革范围之内。事业单位改革动了谁的“奶酪”事实上,事业单位改革的风声早已“吹起”。人保部部长胡晓义曾表示,我国将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指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年初,国务院印发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时间表。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由财政统一筹资、统一支付。大多数事业单位人员由国家全额或差额为其退休金买单,这就造成了这部分人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享受高额养老金,而企业职工缴费负担沉重但养老金水平却较低的不公平局面。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单菁菁认为,改革必然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多年来对“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的推进也是多方较量和权衡的结果。改革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长久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在缴纳社保方面千差万别,有的交过一部分社保,有的从来没交过,未来如何补缴、补缴之后如何领取等,需要政策制定过程中做到足够细化。“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规定,员工需要缴纳满15年才能按缴费数额领取养老金,而15年只是起步,但这显然并不能作为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单菁菁建议,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进行政策上的过渡是比较合理的,未来也不排除会定更加细化的过渡性政策,解决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保问题。据了解,我国养老金的领取金额是通过计算国民期望寿命、经济增长幅度等设计出来的,一旦将事业单位人员所缴纳的养老金纳入养老金整体的“大盘子”当中,势必要对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水平进行重新计算。单菁菁说,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事业单位人员会与企业人员一样,退休金由各年度缴费所决定,体现缴费多待遇高、缴费少待遇低的公平原则。随着包括陕西、吉林、青海、辽宁等26个省份陆续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方案,这项改革进入启动实施阶段。目前,事业养老金比企业养老金高出约三倍左右,一旦并轨,将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1500多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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