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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国务院医改办开启新模式 县级医药改革成重点

2020-10-10
保险基础知识重点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 保险新筹规划
近日,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务院医改办正在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组织开展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评估工作,县级医药改革将是医改深入的重点。

医改联合体发展新模式

8月初,高青县人民医院与淄博市中心医院合作共建医疗联合体正式揭牌,成立高青院区。为了全面落实《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市县医院实行对口帮扶的要求,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快速提升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

高青县政府同淄博市中心医院在卫生局的指示下,进行了深度交流与协商,在建设医疗联合体方面达成合作。在协议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准则,如高青县将自己所属的县人民医院交托给淄博市中心医院运营十年的时间,然而要把“淄博市中心医院高青院区”牌子也挂在高青县人民医院上面。

双方约定,淄博市中心医院负责制定高青县人民医院发展规划,负责规划高端医疗装备配备、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国家省市级各类重点学科建设,并组织实施,尽快将县人民医院建成二级甲等的现代化医院。

在合作期内,由高青县县长牵头和淄博市中心医院成立理事会,负责对县医院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根据高青院区经营业绩和收益,淄博市中心医院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而淄博市卫生局负责对建立本医疗联合体工作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并监督实施。

对于高青院区院长和副院长人选由市中心医院聘任,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组织程序办理相应招聘任免手续,而其他医务人员继续执行现行事业单位差额拨款补贴政策,确保高青县人民医院现有在册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工资待遇不变。

除高青县人民医院外,9月29日,县妇幼保健院参照县人民医院的合作共建模式,也与淄博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书。

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办医

事实上,高青县县级公立医院共有四家,包括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中医医院,而该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则采用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来提升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

该县第二人民医院地处高青西部,位置偏僻,无法提供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发展空间不足,于是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办医。近期,在县城南部新区投资两亿元,进行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将建成二级甲等现代化医院。

而该县中医医院按照中医康复、高端体检、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也采用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模式,目前合作细节正在积极洽谈之中。

高青县县长刘忠远称,通过与上级医院合作共建和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办医这两种模式,使高青县县级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快速提升,可以满足全县90%患者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将会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工作中树立典范。

从8月初成立高青院区至今,该县人民医院门诊病人、手术次数同比增长28%、57%,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不但使更多的县内患者不再外流,还要吸引临县的患者前来就医。

有业内专业人士表示,高青县这次的医疗改革可以说是意义重大。此次改革是由上到下、从外到内逐步深入的推进策略,而且保证了人员编制不变和资产归属不变。这种拥有不占有、医疗资源共享目标一致的格局已经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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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为加快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步伐 国务院医改办将对县级公立医院开展专项督查


为加快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查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情况对有国家试点县的29个省(区、市)开展督查评估工作。

我国县级医院服务覆盖人口9亿多,占全国居民总数的70%以上,但其承担的医疗服务与其功能定位仍不匹配。2013年新农合数据显示,县域患者外转率超过20%,距实现县域内就诊率90%左右的目标仍有差距。

据了解,此次国务院医改办督查评估工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由各省的省级医改办组织试点县对综合改革的推进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自评价;二是从11月中旬至下旬,国务院医改办派出12个督查组,对29个省(区、市)开展现场督查。

督查的重点将围绕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情况、完善药品采购供应机制情况、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情况、改革管理体制和强化内部管理情况、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情况和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情况六个主要方面。

国务院医改办督查评估组将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收集资料,并实地查看县级公立医院,听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缓慢、改革任务落实不扎实的省份,督查组将督促进行整改。

国务院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医疗机构,七问社会办医:专访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对于社会办医的相关指示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意见将如何把社会办医引入快车道?记者9日专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

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均可设立港澳台独资医院

问: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以及社会办医服务领域要求,是否会降低门槛?

答:意见提出,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将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要求,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履行独资医院审批职责。

意见提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不低于20%

问:在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疗设备方面,会否放宽要求?

答: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制订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

同时,引导和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

问:如何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答:意见要求,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将具备较高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校教学医院范围。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并扩大其所占比例;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保、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非公立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将列入“黑名单”

问:如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监管?

答:意见要求,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控与评价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同时,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意见对此将如何贯彻落实?

答:意见要求,制定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重点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注册、执业、责任分担等有关内容。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对具备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审批简化流程

问:在发展社会办医中,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如何履行职责?

答: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履行对社会办医的规划、准入、扶持、指导、监管等职能。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二是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强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严控公立医院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空间

问:如何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卫生资源规划范围?

答:根据意见要求,国家会完善卫生资源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并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以为了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

国务院,国务院督查组来河南省督查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


9月8日至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率领国务院督查组来河南省检查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

督查组先后赴郑州、平顶山、周口等市,实地检查了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惠济区新城路、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神马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郑州市古荥镇、南曹乡、平顶山市郏县安良镇、薛店镇、周口市项城市永丰镇、范集镇等6个乡镇卫生院以及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个村卫生室,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随机走访等方式,全面检查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其间,副省长王艳玲向督查组作了专题汇报。

9月12日,孙志刚代表督查组向我省反馈督查情况,对我省基层医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河南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改工作,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我省在推进基层医改过程中,积极创新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初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长效性多渠道补偿机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性的分配机制,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政策,全面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着力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经过四年多的改革,我省初步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更加拥护改革,基层医改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

督查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好基本药物的配送问题,研究制定巩固完善基层医改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希望河南为推进基层医改探索更多经验。

王艳玲表示,河南省将按照督查组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基层医改各项政策,积极探索解决基层医改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我省医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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