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旅行保险的保障内容有哪些

2020-10-09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保险规划的方法有哪些 保险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眼下五一小长假马上就要到了,趁着春暖花开,和家人朋友一起外出旅行应该是个不错的选择。旅行时够买一份旅行保险也是必不可少的,玩乐的同时多了一份保障,让旅行更安心。那么旅行保险的保障内容有哪些呢?

旅行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般的“旅行保险”的保障范围大致分为四部份:人身意外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财物保障、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1、人身意外保障: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给予一笔预先约定的金额。

2、疗费用保障: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开支。完善的旅游保险应包括“国际医疗支援”服务,万一在外地发生严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国际医疗队伍的服务;例如紧急医疗运送或送返原居地等。大部份的旅游保险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之医疗开支,但亦有少部份的保单可同时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带来的医疗支出。

3、个人财物保障: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4、个人法律责任保障: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被追讨索偿的保障。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条款可能有异,因此保障范围可有不同。

旅行保险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诸多种

旅行保险的范围:

医疗费用:在旅行中因感染疾病或是遭遇意外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人身意外:若受保人因严重意外导致四肢不全、一目或双目失明、甚至死亡,受保人可根据投保内的赔偿额得到赔偿。

意外双倍赔偿:偌如受保人自费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气垫般、渡轮、计程车等等)或乘搭私家车遭到严重意外时,受保人将得到双倍的赔偿额。

紧急医疗运送:若受受保人因意外或重病,有关方面会提供急紧医疗运送。

运返费用: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会提供将尸体返回原居地。

个人行李:受保人的个人行李,若在旅途中被人盗窃、意外遗失或损毁,将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行李延误:若受保人运送行李的航机抵达目的地12小时後仍未送达,可按每12小时得到赔偿。

取消旅程:若受保人在保单生效日至起行日内,因严重疾病或意外不能成行,所有旅费订金、机票等损失有保险公司负责。

旅程延误:若乘搭之交通工具因天气恶劣、机械故障、工业行动或被骑劫导致延误,受保人可按时间得到赔偿。

缩短旅程:若受保人或家属因遭遇意外,重病或死亡,需要提早结束旅程时,受保人可索偿已支付或是不能享用的费用。

个人钱财及证件:范围包括金钱损失(现金、当地货币、旅行支票)及因遗失护照而造成的损失。

个人责任:若受保人因个人疏忽导致他人身体受损或财物损失而负上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为赔偿。

精选阅读

美亚国际旅行保险有哪些保障


国际旅行保险,即是国际旅游保险,也可称之为海外旅游保险,是针对国民境外旅游、探亲访友、公干在境外面临的意外、医疗等风险联合推出的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费用保险保障。

美亚保险公司推出了多款国际旅行保险产品,如:美亚万国游踪境外旅行保障计划、美亚乐悠游海外旅行保障计划、美亚小探险家少儿境外旅游保障计划和美亚完美境外旅行保障计划等。

美亚国际旅行保险都有哪些保障呢?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者被烧伤达到三度的,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境外住院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必须住院救治时,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治疗产生的合理住院费用。

紧急门诊和牙科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进行紧急门诊或紧急牙科治疗时,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合理的紧急门诊和紧急牙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

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障

医疗转运和送返、遗体送返费或国外丧葬费、送返未成年子女、送返随行人员、附加医疗救助服务、慰问探访。

每日住院津贴补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海外住院治疗连续超过24小时,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通过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日现金补助保险金。

旅行延误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按预定时间办理等乘公共交通工具手续后,因机械故障、天气恶劣、罢工、劫持或劳工行动等原因,导致旅程延误超过4小时,在被保险人提供承运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后,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未成年人陪同住院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海外住院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且合格的医师建议被保险人陪同其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旅行证件丢失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丢失或失窃其护照、个人文件或旅行支票,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报警,取得警方报告,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通过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赔付费用,包括被保险人重新取得护照、个人文件或旅行支票的费用和因取得上述证件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

旅行援助服务保障

24小时旅行咨询热线服务提供旅行前和旅行途中需要的各种咨询服务及礼宾尊荣专属服务。

复星联合超越保保障内容有哪些


复星联合超越保医疗险是由复星联合健康承保,复星联合超越保医疗险突出的特点在于免赔额是可以递减的,这项福利相当突出。而且保证6年续保的同时,续保条件也非常优秀,所以这款保证六年续保的百万医疗险是非常不错的。另外健康告知也相对比较宽松,增值服务也齐全。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复星联合超越保保障内容具体都包括哪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治疗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需11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护理费。

(4) 重症监护室费。

(5) 诊疗费、医生费。

(6) 检查检验费。

(7) 治疗费。

(8) 陪床费。

(9) 药品费。

(10) 手术费。

(11) 救护车使用费。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门诊手术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于以上四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治疗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护理费。

(4) 重症监护室费。

(5) 诊疗费、医生费。

(6) 检查检验费。

(7) 治疗费。

(8) 陪床费。

(9) 药品费。

(10) 手术费。

(11) 救护车使用费。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及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6.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所罹患的恶性肿瘤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是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29中的药品。

(4)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30购买的药品。

(5) 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经本公司处方审核通过。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的,在首个续保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继续承担赔偿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责任。

在此之后,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再承担本项责任。

本公司对于以上六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照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再承担本项责任。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内容有哪些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是百年人寿推出的一款重疾险,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大连。公司注册资本77.948亿元人民币,由融达投资、新光控股集团、大连一方地产、江西恒茂房地产、大连城市建设集团、科瑞集团、中国华建投资等股东构成。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内容有哪些?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与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4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

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及您选择的本合同可选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中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本合同中可选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 15 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 30%、第二次 35%、第三次 40%,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二、可选责任:

1、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2、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0%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其中,第二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本合同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最要说一句特别注意事项: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