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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一)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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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又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大险种。医疗费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既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附加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例如我国中小学生平安险中附加了医疗费用保险。

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事故为意外事故和疾病,保险人的责任为负责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费用是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各种医治而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医疗设备费等。按医疗服务的特性划分可将医疗费划分为:门诊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不同的健康保险单保障的项目不同。

医疗费用保险中,一般有如下规定:

1.观察期,又叫试保期间。为了防止预有疾病(即带病投保)的存在,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一般都有观察期的规定。观察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半年),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观察期过后,保险人才承担责任,但观察期内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仍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观察期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后节所讲的收入损失保险。

2.免赔额。为了避免小额的经常性的医疗费用赔款的支出,节省费用,医疗保险一般都有免赔额的规定,即只有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额度时,保险人才开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一般采取绝对免赔额的赔款方式。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团身险、团意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对于每次事故只负责5元以上部分。在保险期内医疗费给付累计总数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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