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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二人家庭的典型保险需求

2020-09-30
夫妻二人对保险规划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老年人的保险规划

我以为保险对于不同的人群,解决的问题也截然不同。简单来说对于收入较低,几乎没有金钱结余的家庭,保险就是保障他们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而对于收入大于支出,有一定结余的中产家庭来说,保险则是保障他们的生活方式不被改变。最后对于抗风险能力超强的富裕家庭,保险则成为他们资产组合,财务安排的一种工具,帮助他们获得急用的现金,协助财产传承节税等作用。

人身风险不能心存侥幸

有客户向我咨询,以她的情况而言,该怎么买保险呢?她今年28岁,丈夫30岁。在3到5年内,两人暂时没有要孩子的计划。丈夫在IT行业从事软件工程工作,收入颇为稳定,每月1万元是税后所得。而她在另一家IT企业从事行政工作,税后每月收入在3000元。

他们二人都是家中唯一的子女,因为双方都是北京人,结婚时利用工作以来的全部积蓄和双方父母的部分资助购买自住房屋。因此,生活上可以说是没什么压力和负担。不像同龄的其他年轻人,都在为房贷而努力节俭的生活,应该是无债一身轻的日子了。

当然她们也几乎没什么积蓄了。两人过得很潇洒,平时开车上下班,因为单位距离也不远,所以每天可以一同出门。由于俩人上班工作都比较忙,几乎从不自己做饭,大部分时间在外就餐。

她们每月全部开销在8000元(包括养车和生活费)。每年他俩还会外出旅行,开销在1.5万元到2万元之间,每年结余不足4万元。由于不懂投资,除了少量基金处于亏损状态,其它都放在活期存款上了,股市的不景气也使得二人不愿参与。

因为女性的安全感要求较强,她开始督促丈夫是否购买保险,增加保障,为以后的生活做些准备。但丈夫的观点是:由于二人都有社保,平时也注意锻炼,工作上又没什么风险,除了自己出差做飞机较多外,其他时间都在北京。因此,只要购买适量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了。再说双方父母也都有社保,医疗养老都可以依靠社保,也都存了将近一辈子的钱,小有积蓄。基本不用他们负担什么,所以不用花太多钱在保险上,应该好好享受生活,更想存钱再买套房产投资。但太太内心疑惑,丈夫这样的安排周到吗?

意外险不能覆盖全部风险

针对这个情况我帮他们做了如下建议:

在保险理赔中,因意外导致的死亡赔付只占2%,疾病死亡占96%,另外是原因不明。因此先生对于除“意外”之外的风险显然完全忽略了。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对于家庭而言,虽然太太有经济来源,但维持现有生活水准显然不切实际。bX010.COm

最重要的是,作为家中独子,虽然父母暂时不用子女经济照顾,但随着年龄增加导致患病几率提高,医疗费用上涨,社保又不能完全满足自费药等其他开销,需要子女帮忙也就在所难免,这一块子女做些准备金也是中国人的传统。如果先生有风险身故,把父母留给太太也似乎不是长久之计。应该自己担负起责任,在保单受益人中加入父母。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也不能解决疾病发生的费用,以及疾病导致的其他后续问题,如高度残疾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状态。况且社保是保而不包的政策,先生自己的疾病风险,可能导致的费用超过社保的偿付标准,届时自行解决是唯一的方式,要么动用存款(但她们目前几乎没有),要么父母帮助,或者是否需要变卖唯一的资产房子呢?当然如果罹患大病,现在的收入也必定受到影响,那么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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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二人家庭保险攻略


岁,丈夫30到5丈夫:

行业从事软件工程工作

万元/吴职业:IT收入:3000每月(税后)

元(。每年旅行开销1.5万元之间,每年结余不足4对保险的需求:女士的安全感要求较强,她开始督促丈夫是否购买保险,增加保障,为以后的生活做些准备。但丈夫的观点是:由于二人都有社保,工作上没什么风险,自己出差坐飞机较多,只要购买适量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了。双方父母也都有社保,医疗养老都可以依靠社保,也有部分积蓄。基本不用负担什么,所以不用花太多钱在保险上,应该享受生活,更想存钱再买套房产投资。

在保险理赔中,因意外导致的死亡赔付只占2%,另外是原因不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不能解决疾病发生的费用,以及疾病导致的其他后续问题,因此,家庭中的重疾险不可缺少。

2.作为家中独子,虽然父母暂时不用子女经济照顾,但随着年龄增加导致患病几率提高,医疗费用上涨,社保又不能完全满足自费药等其他开销,需要子女帮忙也就在所难免,这一块子女做些准备金也是中国人的传统。如果先生有风险身故,把父母留给太太也似乎不是长久之计。应该自己担负起责任,在保单受益人中加入父母。

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概述:保险的原始需求


 人的任何活动和行为都是由人的欲望引起的, 而人的欲望又是由人的需求产生的。人们购买一件商品是因为有这方面的需求, 购买一张保单同样是这样。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 人类有五种需求: 一是生理需求, 即对食物、衣着、水、性的需求; 二是安全需求, 指人们对生命安全、职业保证、收入稳定的期待心理和对法律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的需求; 三是社会交往需求, 人是不甘寂寞的动物, 不断的交流会使人类保持亢奋, 变得聪明起来; 四是被尊重需求; 五是自我实现需求。一、二种需求偏重于物质, 三、四、五种需求偏重于精神。对于一般人而言, 一个层次的需求相对满足了, 就要向另一个较高的层次发展。

 保险需求是安全需求的一种延伸。安全需求以生理需求为基础, 在生理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 就产生了安全需求。安全需求表现在多方面: 如希望工作安全、不出事故、免于灾难; 希望医疗、养老、意外事故有保障等。从这个意义来说, 保险正是满足了人们的安全需求。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 保险需求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 人类的劳动只能维持最低生活需求, 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生理需求, 尚无保险思想的萌芽; 奴隶社会有了剩余产品, 人们开始产生安全需求, 为了弥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使生产得以持续, 生活有所保障, 开始建立满足安全需求的各种形式的救灾后备; 封建社会救灾后备由一个经济单位自留, 发展到经济利益上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单位一起提存救灾后备; 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市场的扩大, 各种风险的增加, 客观上对经济补偿更加需要, 由几个单位共同提存后备的形式, 很快发展成为专门经营风险的社会组织, 商业保险应运而生。不难看出, 人类的各种需求是伴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升级的, 而人类的安全需求则在市场开放程度扩大、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 变得愈加强烈。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风险保障, 保险费的收取、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等都关系到其信誉和赔偿能力, 直接涉及众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为使保险业稳健运营, 本法对保险人作了严格限制。依本款规定, 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据此, 保险人的成立应符合三个条件:

 1. 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

 本法对保险人所须具备的法定资格, 从三个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1) 保险人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3)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 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简而言之, 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 才有资格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保险人。

 2.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但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就是保险人。保险公司要成为保险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合同当事人。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 后者不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3.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 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就成为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这也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又一区别, 后者虽以保险人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但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 保险人必须是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代位追偿(二):保险人的权利(上)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1 . 保险人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

 保险人要取得代位追偿权必须首先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这就是说, 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合同项下全部应付保险赔款之后, 才能行使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在一个英国案例中, 原告驾驶被保险人的别克牌轿车, 由于疏忽造成了这辆别克牌轿车和一辆同路行驶的罗尔斯罗依斯轿车的损坏。罗尔斯罗依斯车主要求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最初拒绝了应该为被保险人承担保单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期间, 原告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自己修好了别克牌轿车, 并且作为修车人起诉保险人, 要求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修理费, 保险人反过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反诉原告, 要求原告作为过失方对这次事故中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 原告抗辩说保险人只有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才能取得代替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上诉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上诉法官斯克拉顿指出“: 如果你拥有一辆汽车、发生一次事故、拥有一张保单、支付一次保费, 我看不出在保险人满足了保单项下的全部赔偿请求, 并赔付了用这一次保费、为这一辆汽车、所购买的与这一次事故相关的保险金之前, 能够取得代位追偿权。”不过,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与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不同。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础, 保险人只有首先补偿了被保险人才能取得本来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 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按照保单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就已经存在了。保险人能否行使这种权利既取决于规定事件的发生, 也取决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利的保护。因此, 保险合同签订时的代位追偿权仅仅是一种或然的代位追偿权。

 2 . 保险人不能是志愿赔付

 按照衡平法上的原则, 一个人志愿履行偿付他人债务的义务, 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本来是依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赔付被保险人的, 如果存在第三者责任方, 保险人也必须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 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法律强制。不过,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他将不能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一方行使代位追偿权; 因为保险人是志愿履行了赔付义务, 无权享有代位追偿权。 就合同代位而言,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是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起诉的权利。大多数保单都规定保险人对其所赔付的保单项下、由于第三者责任方所造成的损失, 在其赔付范围内拥有代位追偿权。如果保险人的赔付不属于保单项下应该赔付的损失, 换句话说保险人赔付了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方就可能会以保险人根据权利转让规定不拥有代位追偿权作为抗辩。这实际上还是把保险人放在了志愿赔付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常常不再理会责任方, 此时, 如果第三者责任方抗辩成功, 他就会借机逃避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保险人这样丧失代位追偿权, 致害责任方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显然是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在保险诉讼中, 对第三者责任方以“ 志愿赔付”或“ 不属于承保范围”对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进行抗辩主张应从严掌握。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二):保险人的承诺


 (二)保险人的承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应具备3个条件:(1)承诺须对要约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合同一经当事人一方作出承诺,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由于保险合同要约一般都采用投保单,而投保单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所以当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交给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经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审查,认为填写符合要求的,一般都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为承诺(承保)。实践中也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已经达成协议,还没有完成书面保险合同之前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本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在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这一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如果能证明合同确已成立,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决定了保险合同的要式性,并不排除特定情况下的非要式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作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无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采用“自动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殊程序,强制保险合同就是通过特殊程序自动订立而成的。例如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合同就是自动订立,而无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对投保人范围、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方式以及承保人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保险赔付争议多,主要原因是,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认识与理解不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列典型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案列一: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2011年1月21日下午,陈某醉酒驾驶货车由崇左市区往板利乡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黄某受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陈某已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2252.4元,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205116.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害人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江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照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对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认为被告陈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死亡,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列二:

工作期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偿15万

马某的丈夫徐某,靠从事焊接工作维持全家的生活,单位为徐某购买了意外身故险。徐某在工作期间突然病故,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的范围,为此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5月,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腹痛,遂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医院诊断为横截肠破裂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徐某所在单位曾为职工投保意外身故险,马某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5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持原审判决。

案列三:

死亡日期对保险赔偿的影响死亡日

2002年6月14日冷水江市南郊石槽村山洪暴发,冷水江市以南20公里石槽村的肖铁华夫妇到河边,清洗溅到妻子刘晓红身上硝酸,被突发的山洪卷到水里,夫妻2人,不幸遇难。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离去给双方的老人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儿子出事后,肖家老两口得知儿子生前还有一笔保险金,于是就来到保险公司讨要。保险公司说,肖铁华和刘晓红的确在他们那里保过险,肖铁华投保了4万元,刘晓红投保了6万元,夫妻二人相互指定了受益人。但是,保险公司告诉肖家父母,虽然两个人现在都死亡了,但是这两笔保险金不能给他们,都得归刘晓红的父母所有。

最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与原来法律相比,变化较大的是《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此案例发生时,新的保险法还未出台,而在原来保险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过法院调解,最后的结果是保险金归刘家所有,房子和大部分财产归肖家所有。虽然肖家并没有拿到总财产的一半,但是肖家接受了这个结果,调解一次成功。这个案件有特殊性,当时的法律调整起来很费力。法律是硬邦邦的,人是讲情感的,可以说双方父母那个心情起码是一致的。都是很悲痛的。最终的双方父母互相理解,使案件比较圆满的被解决。

启示

法律角度:我国法律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个人长期失踪,生死不明,会给周围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会带来婚姻、赡养、抚养、财产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必须给失踪人一个生死的定论。那么在无法明确认定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就只能以法院宣告时间为准,这种规定不单单是为了遗产分配而制定的,而是关系到更多其他的法律问题。而本案是法律遇到的一个特殊情况,夫妻两个人同时落水,但尸体一个找到一个没找到,就给遗产分割带来了难题。另外,现在公民的家庭财产比从前有明显的增多,家庭财产体现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就容易造成较大差距。这才出现本案当中让人感觉不合理的情况。所以,新出台的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表现。

保险知识,网购保险的需求分析


美国的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具有五种需要。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社会交往需要;四是被尊重的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人们对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需要,是源于人们对安全、稳定和秩序的需要。很多购买保险者在自己经历一些疾病、意外,或者身边有人发生意外或者疾病,会唤起他的保险意识,从而会主动或者被动的去了解保险、购买保险。

如今越来越多的客户会利用网络来了解保险,购买保险。而众多的保险网站以及保险代理人的个人网站在保险网络营销中占据了很大的市场。那么通过网络购买保险有什么优势、如何在琳琅满目的网络上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呢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保险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通过网络购买保险的优势很多,一是时间自由,网络了解保险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和代理人面谈邀约,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制定的地点面对面的交谈。只要你有时间就可以随时随地浏览各种各样心仪的保险产品。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无论是工作之余还是周末,只要能上网的地方,都可以完成了解保险的动作。

二是可以货比三家。网络就是一个大的“百科全书”,只要善用搜索功能,没有搜索不到的产品和保险公司。举个例子,一个客户想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在百度输入“重大疾病保险”搜索之后会出现几十页有关重大疾病产品的介绍和有关重大疾病的解释,同时会出现很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网页,只要有时间就可以慢慢浏览,而不会受到他人的影响。

三是沟通方便,网络聊天工具qq/msn/飞信、邮件等在线聊天工具就可以帮助网络客户解决想要了解的保险内容,所以也就不用面对面听保险代理人的海阔天空的介绍。当然网络聊天也可以相对保护自己的隐私,可以选择和自己对胃口的代理人成交。见面就是最后的答疑解惑和签单成交了。

四、网络上众多的保险产品可供选择,而且可以参考很多的成交案例,客户可以真正分析什么样的产品最适合自己。而理性的通过网络比较,追求完美是很多网络保险客户的目的。可以要求不同公司的代理人做几份不同的保险方案,列举出每个产品的优劣势,然后再多次咨询自己不了解或者不清的问题,然后自己做出选择。也可以找保险经纪人为自己从各家公司为自己组合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再来分析一下网络保险的购买步骤:一是信息收集。二是需求分析。三是货比三家。四是答疑解惑。五是确认成交。网络沟通比现实沟通中多出“信息收集”、“货比三家”两个步骤,原因在于网络可以随时随地的帮助客户来做好这些工作,客户也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来货比三家,选择认为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如果是购买短期的旅行险保险,那么可以在网络上就可以通过支付宝、网银支付保费成交,很快就可拥有保障。而储蓄型、理财型的寿险产品则需要和代理人再面谈沟通,填写投保申请,通过银行转账完成投保流程。

通过网络购买保险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首先通过网络购买保险是个学习的过程,多参考一些保险网站已经成交的案例,对照自己家庭状况,对自己购买的保险保障有所了解,对每年的费用预算有所估计。

第二如果是在线购买及时生效的短期保险,要查询一下网站的真实性以及备案情况,尽量选择知名度较高的保险网站去购买。另外电子合同出来后,一定要打印存档,并且及时给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确认真实性和保单的有效性。

第三如果是寿险产品,在经过网络联系和比较后,约见代理人时可以要求代理人出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件,保持冷静的头脑和系统的分析,为自己和家人购买足额的有效的保险保障。

保险需求,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与展望(二)


 一、20 世纪90 年代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回顾

 2 . 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保险商品的需求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我国的保险业稳步发展, 中国的保险市场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大的也是最具潜力的市场。

 20 世纪90 年代保险需求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证分析表明, 社会保险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密切相关,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具有大于1 的倾向, 保险业始终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首先, 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风险结构的变化。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时期, 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巨额投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 投资总量的增加带来风险的增大。生产力的发展在增加经济总量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来的经济结构。资本密集型产业逐步取代劳动密集型产业, 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之中。经济结构的变化也影响了原来的风险结构, 高新技术产生的风险在风险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增大。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计算机犯罪” 就是高新技术风险的典型代表。随着经济的发展, 由于风险结构的变化引起的保险需求的变化将会日益明显。其次, 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引起消费结构的变化。当人们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 就必然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们满足了在正常的工作和收入条件下吃、穿、住的低层次需求后,安全需要就成为人们的追求。为了提高生活质量, 特别是在发生意外事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能保持基本的、安定的生活条件, 人们必然增加对人寿保险的需求; 家庭财产的不断积累和增加促使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最后, 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 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也促进了产、寿险业的蓬勃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促使保险需求的进一步增加。

 体制转轨中, 承担风险的主体发生变化, 企业和个人成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国家和企业不再包揽劳动者的生老病死, 劳动者需要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和购买商业保险来获得保障, 其中, 以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享受以往的社会保障待遇,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获得基本保障之外的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它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成员。而对于生活水平较高的一部分人来说, 保障水平的降低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这种风险只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移。企业不再包个人的“ 大锅饭”

 的同时, 国家也不再包企业的“ 大锅饭”, 企业发生灾害事故后不能从国家财政获得补助, 只能通过购买保险来弥补损失。同时, 体制转轨产生了许多新的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微观经济主体, 企业只有通过买保险为自身的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 随着改革的深化, 一些潜在风险显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和个人将直接面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未曾表现出来的通货膨胀、利率变动、劳动力过剩等风险, 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 下岗” 问题, 而社会保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人们只能依靠商业保险来满足风险保障的需要; 1996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三年的时间内连续七次降息, 人们不得不考虑不能完全依靠储蓄满足个人理财的需要, 还应当把资金投资于其他领域。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 可以预料, 未来投资型、价格指数相关型、储蓄型的保险品种将备受人们青睐。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是推动20 世纪90 年代人身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 我国推行医疗制度改革, 其指导思想是“低水平、广覆盖”, 这就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医疗尤其是大病医疗费用的问题。根据改革的精神, 参加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者从社会保险处得到的医疗费用的限额是当地平均工资的四倍; 同时,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仅局限于城镇职工和政府公务员, 农民的医疗问题并未提上议事日程, 几亿农民的医疗保健仍然困扰着政府决策层。总之,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商业性人身保险, 特别是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保险知识,人生不同阶段对保险的需求


人生各阶段对保险的需求

一、婴幼儿期

1.健康类险种初生的婴儿柔弱娇贵,是父母爱情与责任的结晶。很多初为人父母者都希望能为这个小生命创造最好的生活环境,希望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而婴幼儿期却是疾病的高发期,新生儿黄疸、猝死症、脑炎、脑膜炎……听起来很可怕的疾病,很多家长也绝对相信自己的孩子会远离这些疾病,但事实上,这些疾病正是新生儿常见的危险!而由于年轻的父母们工作时间并不算长,结婚、生子自然也花费不少,可以用于支付保险费的资金并不充裕,优先为孩子考虑保费便宜而保障功能强的疾病保险就由为重要!疾病保险的交费低,而保障可以延伸到孩子的整个人生,是父母送给孩子的第一份人生礼物!

2.教育金类险种当今社会,很多的家庭不愿意生养孩子,以至于出现了很多的"丁克家庭",而造成这种状况很重要的原因是养育一个孩子的花费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据统计,一个孩子从出生到大学毕业,父母大致需要准备30万左右的费用,其中教育费用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教育金保险也是婴幼儿期应该着重考虑的项目。教育金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相当于将短时间急需的大笔资金分散开逐年储蓄,但是如果在一开始就完全按照以后所需额度交费,可能会给家庭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所以建议在最初要依照家庭经济状况选择适当的保费额度,不宜过高,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多,可以考虑逐步增加,最终达到储蓄目标。

二、青少年期

还本型储蓄险种孩子开始受教育后,虽然每年需要支付高额的教育费用,但由于已经早有准备,此外父母的收入也有了一定的提高,生活压力得到了缓解。但幸福的三口之家仍然面临着风险。孩子毕业后的人生规划成了父母担心的大事。而现今社会"独生子女症候群"造成很多的独生子女没有好的生活意识,无节制、无计划的花费,让很多家长头痛不已。在这个阶段,可以为孩子考虑投保还本型储蓄保险。教育孩子有计划、理财的意识。可以帮助孩子将每年的压岁钱、零用钱投保适当额度的还本型储蓄险,设计在创业期回收投资。让孩子有意识为自己今后的立足社会创业早做准备,在投入社会后有基本的创业费用。

三、单身贵族期

疾病保险、意外保险初入社会,终于可以自己做决定,却也少了父母的保驾护航,单身贵族们需要自己考虑生活问题。虽不用拖家带口,却也有了赡养老人的负担。社会新鲜人收入不高,但开销却很大,基本没有办法考虑理财,而由此反映出的风险程度就更高。如果一旦出现不幸,不但自身难保,还会给年迈的家人带来沉重的负担。所以这个阶段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充足的疾病保障和意外保障。疾病保险和意外保险花费都相对较低,是单身贵族们能够承受的范围。

四、幸福新婚期

1.疾病保险、意外保险自由的单身生活结束了,生活中需要负担的责任越来越重。两个人的收入自然比一个人的时候要多,但是负担也逐渐增加。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四位老人的赡养费用……忽然发现生活已经不是仅仅为了自己,爱人、父母都需要自己,出不得一点闪失。一旦家庭收入中断,住房、爱车无法继续属于自己不说,还没有办法尽到为人子女的责任。由此疾病保障,意外保障更为重要,而保额需要以家庭的负债为最低限,以此避免"屋漏偏逢连夜雨"的悲惨境地。

2.养老金保险婚后生活经济危机四伏,此时,合理的理财规划显得由为重要!在完善基本的疾病、意外保障之外,也需要对老年有个合理的安排。当然由于此时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面、充分的考虑养老保障,可以依照能力适当购买。可以考虑购买带分红责任的养老金保险,通过长年的红利累积增加养老金的储备。

五、生儿育女期

1.疾病保险、意外保险家中多了一个小精灵,夫妇两人的关心齐聚爱子一身,很多的父母不在乎为子女花费再多的钱,完善孩子的健康保障和教育金保障自然不在话下,有的家长甚至已经开始帮子女考虑他们老年的生活了。殊不知,父母才是家庭的支柱,子女再完善的保障,也需要父母持续的交费来完成。父母需要完善自身的保障,尤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以避免家庭收入来源一旦枯竭而给下一代带来的不幸。不要让失怙的孩童像卖火柴的小姑娘那样,身边只有一盒盒的火柴……

2.养老金保险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收入也节节生高。此时当有能力开始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全面考虑了。现今社会"养儿防老"早已不是社会主流,更多的人开始在年轻时自己为老年做准备。"自给自足"才会让老年过的有尊严,毕竟谁都不愿意在人生美好的夕阳期重新过起"手心向上"的日子。3.投资型保险在充分满足了以上各项保障之后,如果还有能力,不妨也考虑购买投资型险种,好的管家决不是葛朗台那样的吝啬鬼,"节流"固然有效,"开源"更为重要。但是选择投资型险种时应该非常慎重,保险投资更看重长远效益,需要投资者长时间"耐得住寂寞",很可能要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能看到可观的收益。同时,投资自然有风险,从没有一项投资产品能够保证稳赚不赔,所以劝告各位看官:"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六、安享晚年期

1.疾病保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也会逐渐下降,疾病成为困扰老年人的核心问题。此时更应该有完善的疾病保障,但是,如果此时购买自然费用也较高。建议采用趸交的方式购买,一次性交清保费相对较便宜。当然如果有交费期内患病就可豁免以后未交保费,也可选择一个交费期限长的险种,以减轻一次性的交费压力。

2.寿险在社会税制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遗产税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来源。有的地区税率甚至高达55%以上。也就是说一个人辛苦一生积攒的财富在过世之后会有一半以上上缴国家。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开设此项税种,但开征已成大势所趋,存款实名制等措施更是为开征遗产税铺平道路。使得人们不得为自己的身后事多做考虑。在年老时购买足额的仅包含死亡责任寿险,花费很少,却可以解决遗产税的大问题。

人生各阶段所面临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自然也不同。但可以看到,疾病保障自始至终都是非常重要的,建议在考虑购买保险时优先考虑购买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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