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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二人家庭保险攻略

2020-11-04
夫妻二人对保险规划 二婚保险规划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岁,丈夫30到5丈夫:

行业从事软件工程工作

万元/吴职业:IT收入:3000每月(税后)

元(。每年旅行开销1.5万元之间,每年结余不足4对保险的需求:女士的安全感要求较强,她开始督促丈夫是否购买保险,增加保障,为以后的生活做些准备。但丈夫的观点是:由于二人都有社保,工作上没什么风险,自己出差坐飞机较多,只要购买适量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了。双方父母也都有社保,医疗养老都可以依靠社保,也有部分积蓄。基本不用负担什么,所以不用花太多钱在保险上,应该享受生活,更想存钱再买套房产投资。

在保险理赔中,因意外导致的死亡赔付只占2%,另外是原因不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不能解决疾病发生的费用,以及疾病导致的其他后续问题,因此,家庭中的重疾险不可缺少。

2.作为家中独子,虽然父母暂时不用子女经济照顾,但随着年龄增加导致患病几率提高,医疗费用上涨,社保又不能完全满足自费药等其他开销,需要子女帮忙也就在所难免,这一块子女做些准备金也是中国人的传统。如果先生有风险身故,把父母留给太太也似乎不是长久之计。应该自己担负起责任,在保单受益人中加入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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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二人家庭的保险需求


我以为保险对于不同的人群,解决的问题也截然不同。简单来说对于收入较低,几乎没有金钱结余的家庭,保险就是保障他们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而对于收入大于支出,有一定结余的中产家庭来说,保险则是保障他们的生活方式不被改变。最后对于抗风险能力超强的富裕家庭,保险则成为他们资产组合,财务安排的一种工具,帮助他们获得急用的现金,协助财产传承节税等作用。

人身风险不能心存侥幸

有客户向我咨询,以她的情况而言,该怎么买保险呢?她今年28岁,丈夫30岁。在3到5年内,两人暂时没有要孩子的计划。丈夫在IT行业从事软件工程工作,收入颇为稳定,每月1万元是税后所得。而她在另一家IT企业从事行政工作,税后每月收入在3000元。

他们二人都是家中唯一的子女,因为双方都是北京人,结婚时利用工作以来的全部积蓄和双方父母的部分资助购买自住房屋。因此,生活上可以说是没什么压力和负担。不像同龄的其他年轻人,都在为房贷而努力节俭的生活,应该是无债一身轻的日子了。

当然她们也几乎没什么积蓄了。两人过得很潇洒,平时开车上下班,因为单位距离也不远,所以每天可以一同出门。由于俩人上班工作都比较忙,几乎从不自己做饭,大部分时间在外就餐。

她们每月全部开销在8000元(包括养车和生活费)。每年他俩还会外出旅行,开销在1.5万元到2万元之间,每年结余不足4万元。由于不懂投资,除了少量基金处于亏损状态,其它都放在活期存款上了,股市的不景气也使得二人不愿参与。

因为女性的安全感要求较强,她开始督促丈夫是否购买保险,增加保障,为以后的生活做些准备。但丈夫的观点是:由于二人都有社保,平时也注意锻炼,工作上又没什么风险,除了自己出差做飞机较多外,其他时间都在北京。因此,只要购买适量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了。再说双方父母也都有社保,医疗养老都可以依靠社保,也都存了将近一辈子的钱,小有积蓄。基本不用他们负担什么,所以不用花太多钱在保险上,应该好好享受生活,更想存钱再买套房产投资。但太太内心疑惑,丈夫这样的安排周到吗?

意外险不能覆盖全部风险

针对这个情况我帮他们做了如下建议:

在保险理赔中,因意外导致的死亡赔付只占2%,疾病死亡占96%,另外是原因不明。因此先生对于除“意外”之外的风险显然完全忽略了。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对于家庭而言,虽然太太有经济来源,但维持现有生活水准显然不切实际。

最重要的是,作为家中独子,虽然父母暂时不用子女经济照顾,但随着年龄增加导致患病几率提高,医疗费用上涨,社保又不能完全满足自费药等其他开销,需要子女帮忙也就在所难免,这一块子女做些准备金也是中国人的传统。如果先生有风险身故,把父母留给太太也似乎不是长久之计。应该自己担负起责任,在保单受益人中加入父母。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也不能解决疾病发生的费用,以及疾病导致的其他后续问题,如高度残疾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状态。况且社保是保而不包的政策,先生自己的疾病风险,可能导致的费用超过社保的偿付标准,届时自行解决是唯一的方式,要么动用存款(但她们目前几乎没有),要么父母帮助,或者是否需要变卖唯一的资产房子呢?当然如果罹患大病,现在的收入也必定受到影响,那么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了。

保险知识,家庭成员投保攻略


最近在众多咨询当中,家庭咨询保险产品几乎占去了大部分,但是因为大部分人对保险的一知半解,导致购买观点有点令人哭笑不得,有几点个人观点希望大家共同分享!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提高,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风险几率是越来越高,因此令更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家庭风险保障规划,保险在现代家庭中起到的基础保障及经济风险作用也越来越受到认可。不过,由于受制于一些错误的认知、保险观念欠缺,对保险不了解等原因,导致现代家庭及个人在投保中还存在很多的误区。在此,建议大家在家庭投保中掌握四大技巧。

一、孩子投保不可盲目

对于小朋友来说,由于免疫力低、身体发育不健全、风险抵抗能力弱,意外和疾病发生率相对比较高,首先应该规避可能出现的意外和疾病风险。此间,意外险和重疾险是必备的保护伞,并应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险,以备不测。投保顺序须以意外、医疗、重疾为先,其次再考虑教育金及其他投资型保险的适度配置。

生活中,经常遇到一些家长对孩子未来前途的关注胜过现实风险。不顾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少则几千,动辄上万的投保万能险做教育金或新型投资型保险,却淡化普通的意外、医疗健康等保障性的保险配置,忽视保险的保障功能。目前,针对小朋友不同年龄段的特点,投保应有所侧重。对于0-4岁少儿来说,发生呼吸系统疾病概率较高,比如因风寒引起的咳嗽支肺炎等理赔率特别高,应首先考虑疾病方面的保障;对于5-14岁的青少年来说,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应优先考虑意外险;对15-18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读高中、大学甚至出国留学所需的大笔教育金需求迫切,应在意外、健康保障基础上,考虑教育金规划;当然啦如果有能力提前做好规划更理想。

二、女性投保须长远规划

随着社会进步及发展,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算得上是翻天复地,随之而来的是现代女性自我意识和强烈责任感。

不过,部分女性受角色认知、保险理念、理财经验欠缺等影响,容易在投保中抱着划算与否、贪图便宜的思想。今年,一客户患病住院,遇同病房一位女患者,聊天中得知她在3年前就买了一款年交2万多的万能保险,其中,有意外、大病及死亡保障,住院医疗则没买。当时考虑到有社保医疗,但到住院后才明白,社保减去免赔额,报销的比例也不高,而且很多项目也不报销范围内,因为医疗是消费型的,当时投保只想划算,没想到,反而令自己损失更多。

其实,女性挑选保险产品应从意外、医疗、大病、终身寿险等方面考虑,先看看自己的社保和已有的保险产品,看还有哪些方面没有涉及,避免重复购买或出现保障空缺。由于女性朋友在年龄和身份上的转变,女性在投保过程中更应该有所侧重,单身女性以保障为先,已婚女性则适宜全家共同规划,全面合理的配置。

据调查,在男性投保险中,50%-60%是为父母或配偶购买,30%-40%是为孩子购买,只有约5%是为自己购买。虽然按照家庭伦理道德观点,投保先人后己并无不对,但寿险风险保障有一条重要法则:家庭最需要投保的人是家庭经济支柱。

目前,男性预期寿命要比女性短6年。这是由于男性普遍有抽烟、酗酒、熬夜等不良生活习惯,而且男性的精神压力和意外事故发生率都远高于女性,在许多英年早逝的中年知识分子中,首当其冲的也是男性。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约有100万男性发生心脏病,35岁以下男性患高血压的风险远高于女性。但男性看病的频率比女性低28%,20%的男性从来不参加体育锻炼,80%的重病男性患者承认是因为长期不去医院就诊,才把小病养成大病。

两个月前一位男性客户因大腿肌肉疼痛而住院,目前尚在冶疗中,医疗诊断为风湿性肌肉萎缩,介因平时有点小问题没急时就诊。

在国内,作为一名家庭主男,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和稳定的收入来支撑家庭的生活。现实生活中,男性发生风险的几率更大,所以应该通过完善的保险保障来分担各种风险对家庭稳定造成的冲击。而作为父亲的男性为自己买一份保单,正是爱心和责任的体现。

四、帮父辈投保不宜迟

一天接到一位王姓客户电话,表示想为自己的双亲购买份医疗类保险,但是当在得知他父亲今年65岁、母亲63岁后,突然觉得一股莫名的悲哀,老人家过了60岁以后,购买医疗类保险,保险公司的体检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可能因健康原因被拒保或者要求加费。因此,经过慎重考虑后还是决定为父母购买意外保障。

虽然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很多,但大多对投保年龄有一定限制,上限普遍在55岁、60岁岁左右。由此,为避免出现老人无保可投的尴尬状况,争取获得更多对比选择保险产品的机会,为老人购买保险宜早不宜迟。尤其从费率角度考虑,在父母还年轻时为他们投保,保费相对更便宜,哪怕是规划一下他们的疾病医病及综合意外保障也好。

保险知识,老年人购买保险全攻略


虽然老年人买保险难,但并非就失去了投保的意义。对于中老年人来说,因为他们已经度过了人生中大部分风险阶段,而且也积蓄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对一般风险还是有相应承受能力的。这时候最重要的是资产的保值、增值,然后是健康风险防范,所以健康险、意外险或医疗险是中老年人需要着重选择的保险。

如果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老年人应选择一款医疗险投保,尽管费率相对要高一些,但也是必要的,以此获得健康保障。此外,老年人群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要高于其他年龄群体,特别是交通事故、意外跌伤、火灾等事故,对老年人的伤害更加严重。因此,意外伤害保险也应该作为老年人购买保险的重要选择。至于寿险,老年人购买的意义就不是很大了。老年人绝大多数已经退休,一般不需要再照顾子女、父母,也不再有房贷等负担,所以不需要死亡险的保障。至于生存险应该是年轻时买,老时享用。

相关产品:瑞福德健康保险公司推出的“金福寿”中老年保障计划,是一款专门为中老年人设计的产品套餐。

保险范围:集意外、住院、重症、器官移植、手术、疾病和老年护理7种保障于一身。

投保年龄:40岁至65岁人群缴费方式:一次性趸缴,分3万元与5万元两档。

保障:每年40万元和55万元。一旦投保人医疗死亡,就可获得缴费标准的赔偿,如因意外伤害死亡,则可获赔10万元或20万元。此外,70岁以后的15年,投保人每年能领取所交保费10%的护理金。

据悉,“金福寿”只限于在卢湾、虹口、静安、长宁、闸北以及徐汇东安等6个上海邮政储蓄所销售。

相关产品:友邦“永安保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针对老人设计。

投保年龄:50-75周岁,只要不超过75周岁的人均可投保,无需体检,无需提供病史,可续保至79周岁。

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永久残疾、骨折、关节脱位及烧伤保障、不限次数意外住院费用补偿等各项保险利益。

投保费用:保险费分为每月50、70或90元三档,对应保险金额为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保险期限:1年。

相关产品:泰康人寿专门针对老人的“康寿保”产品。

投保年龄:50-70周岁老人都可投保,最高续保年龄可达75周岁。

保障:针对老年人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高残、符合赔付条件程度的骨折、关节脱位、烧伤、重大手术等。

投保费用:大众客户保障计划平均每天保费最低不到1元,高端客户保障计划平均每天保费不到2元,1年保险金最高达7-12万元。该保险还提供意外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额8000元,这笔费用可在不耽误子女工作的同时,让老人获得悉心照料。

保险知识,设计中低收入家庭投保攻略


家庭收入不高,积蓄有限,若遭遇些许不幸,经济上可能面临重大的考验。相对于高收入家庭,中低收入的家庭尤其经不起风险,也最需要保险保障,可是,月均4000元、5000元收入的家庭能不能买得起保险?又该怎样合理安排家庭的保险计划呢?

相似保障保费差万元

张先生,30岁,月收入10000元,某外企高层主管;张太太,28岁,老师,月收入2500元;女儿刚1岁,家庭经济富裕,夫妻均有社会保障。富足的生活之外,张太太自然想要为家人构筑保障,降低张先生可能因公务繁忙、患病、出意外给家庭经济造成打击的风险,以及为女儿今后接受良好的教育作“储备”。

按照张太太的保障方案,最初每年要交18222元的保费,平均每月要支付1518元的保费。投保后,先生和自己分别每年可获得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最高5万元的残疾保险金、最高1万元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先生50岁前后还分别有30万元或20万元的身故保障。女儿也将享受5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18岁到25岁间可陆续拿回4.5万元的生存保险金。

齐先生,30岁,出租车司机,月收入2500元;齐太太,30岁,某国营企业一般员工,月收入2000元;同样有1个1岁的女儿,除了日常的生活开支,无其他的大额支出。虽然齐先生家庭收入水平不高,与张先生家相比略显拮据,但同样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取得与张先生家庭成员类似的保障项目。

根据保险计划,齐太太最初每年要交5535元的保费,每月只需支出461元的保费,和先生每年就可以分别获得5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最高8万元的残疾保险金、最高6000元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并且,70岁前每人有5万元的身故保障,如果没发生重疾、高残给付,70岁时每人则可获得2.5万元作为家庭养老基金。女儿在18岁到25岁间可陆续拿回6万元的生存保险金,60岁时可获得6万元的生存给付,并享有一定的身故保障。

险种期限功能可变通

通过上述示例不难看出,商业保险的投保弹性极大,只要规划得当,月收入只有4000元、5000元的家庭也可以在经济承受能力之内,为家庭关键时期的身故、疾病、子女教育等各个方面构筑保障。那么,中低收入家庭在有限的预算之内规划较为完善的家庭保障计划,有何门道可循呢?

首先,可缩短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的长短直接影响保费,在寿险保障方面,一些一年一保的意外险险种、定期寿险险种的费率会比终身寿险产品低得多,在健康保障方面,一年一保的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费率与终身型险种相比也要低得多。

如:30岁的男性需要10万元的寿险保障,投保一定期寿险A款,保障到50岁,分20年交清保费,每年需要交纳的保费为250元,平均每月只要交约20.8元,而如果投保终身保险,同样分20年交清,每年却需要交纳2800元的保费,平均每月需交约233元。

而同样是定期寿险,保险期间也有多种差别。目前,多数定期寿险在投保期间上都有10年、15年、20年、3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的选择,而相对应的保费也就有多个级别。

保险期间自然是越长越保险,可对于收入有限的家庭来说,可以在女儿刚成年、家庭经济来源最需要保障的时候,享有一定保障,已可达到基本的投保目的了。

二是可在投保险种的选择上不必一步到位、面面俱到,有侧重地按险种的重要性分步投保。

投保顺序应为先保障后投资,先投保一些没有投资功能、纯消费型的短期险种和一些纯保障的长期储蓄型险种,经济上比较充裕时,再考虑分红、万能、投资连接保险等投资型险种。而在投保非投资险种时,也需要分清主次。具体来说,应该是先考虑寿险、健康险方面的保障,然后考虑养老险、教育险方面的保障。

中低收入家庭投保的另一大关注点就是,投保金额的多少应该是以既不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又能尽量地满足家庭成员的保障需求为原则。

保险专家建议,通常保险预算应该占家庭收入的10%到20%。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风险保障, 保险费的收取、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等都关系到其信誉和赔偿能力, 直接涉及众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为使保险业稳健运营, 本法对保险人作了严格限制。依本款规定, 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据此, 保险人的成立应符合三个条件:

 1. 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

 本法对保险人所须具备的法定资格, 从三个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1) 保险人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3)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 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简而言之, 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 才有资格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保险人。

 2.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但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就是保险人。保险公司要成为保险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合同当事人。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 后者不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3.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 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就成为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这也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又一区别, 后者虽以保险人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但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 保险人必须是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当事人。

保险知识,给保险”菜鸟“的攻略


保险,要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这是需要一个专业人员帮您做一份详细计划书,好的计划书,就如同一件衣服,穿上身上才会正合适;

首先我们要遵循一个投保顺序:

1先给大人买保险

2先给家庭经济支柱买保险(家庭收入较高者)

3先买意外健康险

4先买保险再买房

保险内容也是可以适情况而循序渐进:意外(寿险)→健康险(含重大疾病、医疗险)→教育险→养老险→分红、投连、万能!

可能有的人会说,保险又不能避免我不遇到风险,买她干嘛?对于生,老,病,死,残和保险的关系我是这样理解的:

对于意外,可帮您规避由于意外引起的被保险人残疾和烧烫伤引发的未来治疗和生活费方面不足的风险!

对于疾病,可提供给您一笔急用现金,解决您资金不足的财务风险!

对于养老,保险可以在未来给您提供一笔养老金,使您晚年无忧!

对于身故,可为您的家人提供一笔慰问金,规避家人未来的生活风险!

注:现在人们的风险意识都很强烈,一份充足保障的保险,可以说是给一个家庭不倒的靠山,见意有社会上有一定名利的目前还对风险不是了解的人群,都来了解一下保险。不论是对家人还是整个社会都是会有巨大贡献的!!!

保险人,代位追偿(二):保险人的权利(上)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1 . 保险人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

 保险人要取得代位追偿权必须首先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这就是说, 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合同项下全部应付保险赔款之后, 才能行使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在一个英国案例中, 原告驾驶被保险人的别克牌轿车, 由于疏忽造成了这辆别克牌轿车和一辆同路行驶的罗尔斯罗依斯轿车的损坏。罗尔斯罗依斯车主要求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最初拒绝了应该为被保险人承担保单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期间, 原告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自己修好了别克牌轿车, 并且作为修车人起诉保险人, 要求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修理费, 保险人反过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反诉原告, 要求原告作为过失方对这次事故中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 原告抗辩说保险人只有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才能取得代替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上诉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上诉法官斯克拉顿指出“: 如果你拥有一辆汽车、发生一次事故、拥有一张保单、支付一次保费, 我看不出在保险人满足了保单项下的全部赔偿请求, 并赔付了用这一次保费、为这一辆汽车、所购买的与这一次事故相关的保险金之前, 能够取得代位追偿权。”不过,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与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不同。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础, 保险人只有首先补偿了被保险人才能取得本来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 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按照保单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就已经存在了。保险人能否行使这种权利既取决于规定事件的发生, 也取决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利的保护。因此, 保险合同签订时的代位追偿权仅仅是一种或然的代位追偿权。

 2 . 保险人不能是志愿赔付

 按照衡平法上的原则, 一个人志愿履行偿付他人债务的义务, 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本来是依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赔付被保险人的, 如果存在第三者责任方, 保险人也必须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 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法律强制。不过,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他将不能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一方行使代位追偿权; 因为保险人是志愿履行了赔付义务, 无权享有代位追偿权。 就合同代位而言,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是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起诉的权利。大多数保单都规定保险人对其所赔付的保单项下、由于第三者责任方所造成的损失, 在其赔付范围内拥有代位追偿权。如果保险人的赔付不属于保单项下应该赔付的损失, 换句话说保险人赔付了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方就可能会以保险人根据权利转让规定不拥有代位追偿权作为抗辩。这实际上还是把保险人放在了志愿赔付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常常不再理会责任方, 此时, 如果第三者责任方抗辩成功, 他就会借机逃避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保险人这样丧失代位追偿权, 致害责任方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显然是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在保险诉讼中, 对第三者责任方以“ 志愿赔付”或“ 不属于承保范围”对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进行抗辩主张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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