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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生育津贴报销条件、材料、流程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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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就业后享有生育保险保障,在生育期间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报销生育津贴。长春生育津贴报销条件有哪些?申请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有哪些?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长春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长春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长春生育津贴报销申请材料

1、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分娩方式证明;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4、职工本人银行存折账号(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提供)。

5、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长春生育津贴报销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长春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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