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兼业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020-09-25
保险业知识 保险业十年规划 保险展业规划

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柜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等的培训。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业务应根据法人机构的相互代理协议及其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以分公司为单位到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保险营销服务部)都应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在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不设级别对等的限制,产、寿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可以与对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相互代理。

不得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增列有关内容取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BX010.cOM

返回目录: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

相关推荐

兼业代理,C类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条件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


C类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是三类申请中条件要求最低的。除开基本条件外,C类保险兼业代理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申请的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直接相关即可申请。

▇ 申请条件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基本条件。

(二)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三)申请的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直接相关。

▇ 所需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七) 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九)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

寿险公司,兼业代理(三):银行保险代理(二)


 (三) 银行保险的发展阶段与合作模式

 目前国际上银行与寿险公司营销银行保险业务的形式, 主要有四种合作模式: (1)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非正式的合作意向或协议建立代理合作关系; (2)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业务合作; (3) 成立合资企业。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出资, 建立新的企业, 经营银行保险; (4) 收购。包括银行对保险公司的收购, 也包括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收购。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相互渗透与合作作为国际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 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1.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寿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通常期限较短, 主要是建立银行为寿险公司兼业代理寿险产品的合作关系。但随着金融一体化的进程, 银行和寿险公司之间完全单一的代理营销合作已不太可能, 除了涉及传统代收代付和代理营销保险产品业务, 通常合作协议还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合作, 如协议存款和一般性存款、资金网络结算、融资、基金、证券、电子商务、银行卡等领域的合作, 这些方面相对提升了双方的合作层次。

 银行代理业务是“ 双赢” 的合作。银行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 通过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得到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并吸收了寿险公司新的营销管理理念, 促进了本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寿险公司利用银行众多分散的网点作为寿险产品的营销组织, 能使用较低的营销成本和管理成本, 达到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和客户的目的。在我国, 保险业的发展尚落后于银行业, 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以及较高的客户忠诚度, 加强与银行业的业务合作, 寿险公司便于对银行已有的基础客户进行成功开发, 借助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的信任关系, 可有效地缩短保险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 并借助于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 扩大寿险公司对市场的开发深度。我国目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 并不是国际上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

 2. 战略合作协议( 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寿险公司与银行经充分协商, 根据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 可以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业务合作。战略合作协议通常是长期协议, 根据协议, 双方将在客户、信息资源共享、产品合作开发、电子商务、业务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 通过加强交流与沟通, 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促进银保双方的共同发展, 加速银行融资产品与保险产品的结合, 从而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在客户方面, 双方将在各自整体系统范围内合作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 联合营销客户, 优先满足对方推荐的客户的融资或保险需求, 提供差别化服务。在产品方面, 双方将加强金融创新,合作开发新的保险和融资相结合的产品, 共同研究改进现有业务合作的运行机制。

 信息领域方面, 利用双方行业优势和信息技术, 交流信息,共同宣传双方产品、服务和合作情况, 协议还可以就电子商务、业务交流、双方高层定期会谈、设立合作指导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等事项进行约定。

 战略性合作协议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双方的金融创新及对新兴业务的拓展, 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 又有利于双方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促进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发展, 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双赢。参见图4 - 1。

 3. 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资

 (1) 成立合资企业。由寿险公司和银行双方共同出资, 建立起一个新的企业。新的企业叫做银行保险公司, 专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

 (2) 互相参股。寿险公司和银行互相购买对方股票, 通过掌握对方的一部分股权, 参与对方的经营和决策, 共同经营和开拓银行保险业务。

 4. 建立银保联盟

 寿险公司和银行可以通过合并或者互相收购的方式, 建立金融集团公司, 实现银保合作。这些重组后的金融“ 巨头” 在机构规模、资金实力、业务水平、市场份额等方面均占有绝对的竞争优势, 因而由其控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子公司进行的业务拓展就变为集团内部资源的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 不仅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 其“ 金融超市” 式的全方位、多元化服务方式和理念也大大提高了营运效率。在进行银、保业务融合时, 就可以以较低成本利用彼此已有的市场份额、技术资源和专业优势; 通过产品开发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大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实现互补优势, 增强各子公司以及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竞争力, 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三):银行保险代理(四)


 (五) 我国银行保险代理的完善

 对于未来“ 银行保险” 的发展,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增强合作意识, 深化合作

 现在签订的银行保险合同, 大部分是由保险公司主动完成的, 国有商业银行仍是把存款余额作为最主要的考核业绩的标准, 没有把中间业务作为收入的一个渠道。其实, 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了竞争的压力, 但银行还没有意识到合作的必要性,竞争中合作, 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这是现代竞争新理念。就保险公司而言, 应在充分认识开展银保合作的重要性的基础上, 不断在转变保险经营机制、创新险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积极努力。就银行而言, 要转变观念, 要看到国际银行业演进趋势, 认清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 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

 2. 树立稳健持续的发展观念

 新保险法实施后, 银行代理网点将有可能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这种“ 多对多” 的合作模式就会导致双方都处在合作伙伴多, 变化快的状态, 从而合作易流于表层和短期。一旦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受市场欢迎, 或合作者提供更有竞争力的合作方案,银行无疑会弃旧取新。毕竟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更主动的地位。尽管这种不能长期持续的“ 多对多” 合作模式在短期是会带来些波动, 但从长期看, 这种波动不大, 故而保险公司万不可轻易卷入短视争抢的推波助澜之列; 相反, 应有战略眼光, 抓管理, 降成本, 重研发新品, 提供优质服务, 稳拓市场求效益。

 3. 加强与银行的信息交流及精诚合作, 开发新品, 树立品牌

 首先, 银行代理的险种除了简单、标准、操作简便和适于柜台销售以外, 还要与银行的传统业务相联系, 如国外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目标存款保险、投保火险赠送寿险, 以及用寿险磁卡自动办理保单贷款等, 完全是适于银行销售的新险品。这样, 一是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 二是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其次, 为了消除财险业务中银保合作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优势, 对投保客户进行风险分析, 针对不同的风险设计不同产品, 可以考虑将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家庭责任保险和地震保险等一同出售; 在汽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中, 将机动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同向客户推介。另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银行详细的客户资料, 进行新机动车辆和第三者责任险续保业务的开发, 由银行收取续期保费。这样, 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和银行代理佣金收入, 另一方面由于承保质量的提高,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4. 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 重视视觉传媒的渗透力重视媒体广告营销的助推力, 要加大各种推介活动的投入,重视视觉传媒的渗透力。在众多的银行保险同类产品中, 一个产品要得到顾客的接受和青睐, 除了产品本身内在吸引力外, 产品外在的包装更新方面对顾客也要有吸引力, 再配合强大的媒体广告等市场营销攻势, 突出以贴近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的、更具人文关怀的、更能体现自身品牌特色的服务。

 此外, 保险公司要建立银行保险业务的专业销售体系, 加强客户管理。保险公司总部可以设立专门的银行保险部, 专门负责全系统银行保险业务的产品开发、信息汇总和反馈、银行总分行协调和电子平台铺设。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全面负责分支机构银行保险业务的策划, 包括与银行员工签订协议, 对各代理销售银行网点员工的培训, 激励从银行获取有关客户的信息和对客户的售后跟踪与服务, 并由分公司银行部对银行网点进行整合,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资源分配。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在员工中成立银行保险业务的专业销售团队, 专门从事银行渠道的销售服务。

 针对银行保险业务长期经营的特征, 对该团队的人员在考核上除设立保费指标外, 更重要的是业务质量和续保率的考核, 通过这个团队, 加强客户关系管理, 以达到积累长期优质客户群的目的。

保险代理,A类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条件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经营范围为全国性的,应由各地一级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辖区内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

(四)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均应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

(五)一级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内部具有对保险代理业务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且无严重的市场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培训制度,具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七)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每个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

▇ 所需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设施及电子化管理情况说明。

(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的清单和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九)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

保险代理,B类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条件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


B类保险兼业代理申请除开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

▇ 申请条件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

(四)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五)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 所需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七)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情况的说明。

(八) 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十)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否存在风险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简单的讲就是通过银行出售部分保险业务。银行可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增加收入,成为中间业务,丰富产品体系。

自银行业涉足保险业务以来,出现了诸如问题,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规范经营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整治这一现象,重庆银监局发布消息称,将在银行窗口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销售行为,严禁误导购买和不实宣传等。

据了解,目前在银行误买保险产品的人很多,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费一般都在万元以上。

针对此种情况,重庆银监局将在银行窗口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如果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保险销售资格,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销售行为,严禁误导购买和不实宣传等。

同时,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暗访银行基层网点,对发现的违规营销宣传行为,约见违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责成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问责。

加强银行代理保险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带来的收益自不待言,然而与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他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开展此项业务主要可能包括的风险

第一,宣传广告的风险。在具体实践中,县级部分金融机构的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扭曲、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业务”等,引发了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银保合作的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特别是对代理人的职责、风险的承受、代理产品的合规合法等问题把握不准,银行就容易陷入与保险公司、投保人间的纠纷。

第三,市场准入的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属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须要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一些具体条件。但笔者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在代理保险的实践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保险代理业务没有获得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也使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面临风险。

第四,角色混同的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第五,不当承诺的风险。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这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买的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银行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当前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确实存在不少的风险,而存在这些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内部管理失范,也有外部监管不力,当然还包括制度层面的问题,以上几位专家也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防范风险的对策。防范各种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这项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如何更好地达到以上目的,还需要业内人士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专业代理,保险专业代理(五):我国保险专业代理的发展


 2004 年,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54. 63 亿元, 只占全部保费收入的1. 27% 。出现这样的状况, 大致有以下原因: 首先, 保险公司的原因。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规模庞大的保险代理人队伍, 自己进行营销管理、人员管理, 效率不高不说,还给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制造了障碍。其次, 社会制度组织上的原因。产权体制改革滞后, 保险公司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业务尚未完全按照市场效率的要求来进行合理配置。最后, 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在中国, 由于家庭具有高度核心凝聚力的保障功能, 过去几千年来一直是公众最大最好的保险保障, 它现在是, 将来仍旧还是。这是中国独特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本身便排斥对保险的需求, 从而影响了保险代理的业务来源。

 此外, 由于大多数代理公司刚刚开业, 整个行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专业代理独立拓展业务能力差。为数不少的代理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来源于其股东,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专业代理较差的独立性。因此大家都无一例外把提高业务量作为竞争重点。由此产生了代理公司服务雷同, 缺乏特色, 这样就人为的增加了各代理公司之间的直接竞争。结果很有可能是最终走上打“ 价格战” 之路。其实, 我国的专业代理可以考虑在发展之初就努力向专业化靠拢的发展思路。产险和寿险领域都有许多条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险种, 如海上保险, 巨灾保险、大型建筑工程保险等, 如果每个专业代理公司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从险种上来进行分工, 这样便有利于代理公司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从而避免彼此之间的直接竞争。专业化的发展有利于整个代理行业效率的提高, 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广大保户, 从而形成一个健康的保险中介行业。

 对我国保险专业代理的展望:

 (一) 专业代理将保持高速增长。随着全球经济复苏,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强劲增长, 保险行业必然会继续保持目前的高速增长。专业代理具有政策的利好, 加之它本身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顺应历史潮流。可以预见, 专业代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将经历一段超高速发展的时期。从其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可以看出, 专业代理将是未来代理的发展方向, 它必将成为我国保险代理业务中的主要力量。

 (二) 经营范围进一步得到规范。目前, 专业代理主要在财险领域活动, 主要业务来源于其股东, 寿险领域的代理主要由各保险公司组织的营销部进行, 专业代理公司在该领域中却进展缓慢。新《保险法》取消了对专业代理签约的保险公司数量的限制条款, 扩大了其经营寿险代理的选择权。原来的规定是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能同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现在这一条款仅适用于个人代理。在保险专业代理经营范围调整后,不仅利于代理公司的发展, 也将促使专业化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

 可以预测, 专业代理必将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寿险代理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 这一修正在保险领域有着深远意义。

 (三)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将加强合作。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加剧,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应改变传统的代理观念, 树立合作的观念, 应当看到保险代理公司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具有的支撑作用。

 (四) 未来保险代理将突破传统的代理方式。保险代理公司不仅可主动开拓业务、开发保险需求, 同时还将为保险客户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界限逐渐模糊。北京国民保险代理公司等专业代理公司在企业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试探性运作表明, 专业代理公司的未来发展将是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


 [ 相关规定]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1 年11 月16日保监会令〔2001〕4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防范保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 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 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 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 三)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 五)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六)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