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深圳华侨城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思考

2020-09-25
安全保险知识 保险安全知识 重疾保险知识

6月30日,深圳华侨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6人死亡10人受伤,而事后调查发现仅有一人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而且责任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远远低于赔付额。

“意外伤害保障”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字眼再次跃然纸上,成为众人热议的焦点。统计显示,中国每年有70万人死于意外伤害,每天近2000人,其中交通意外事故仅占全部意外事故的11%。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长久以来对意外伤害一直抱有侥幸态度,很多人觉得意外伤害险充其量只不过是个可有可无的“附加险”角色,很多负责游人安危的“责任方”对第三方责任险的额度控制很“有限”,然而很多时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却只能扼腕叹息。

意外险到底怎样买,买多少才合适,成为了很多投保人关注的问题。

“鸡肋险种”投保额偏低

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众保险购买意向中,养老保险最高,47.1%的人表示打算购买养老险,其次是健康险,终身寿险位居第三,意外伤害险以17.6%的比例仅屈居第四位。而在已购买比例上,寿险位居第一,财险位居第二,意外伤害险多以附加险居多。

北大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新立指出,对于风险和防控意识要随时加强,首先要分清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和权责所属。

目前市面上的意外伤害险主要分为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综合意外险三种。而第三方责任险则是一种强制险种,是由被保险人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进行赔偿或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进行给付的一种保险。资深保险代理人王政凯告诉记者,由于第三方责任险是强制性险种,一般来讲,企业在上保险时选择的保额都比较基础,相应保费会低很多,因此,意外险并非“鸡肋”,投保人可掌握主动性,还是应该多从自身出发,在意外险上多保一些额度。

额度多少才合适?中航三星人寿高级理财规划师冯英强调说,每个人都要遵循保障的“双十原则”,即保额为家庭收入的十倍,保费则不超过家庭结余的10%。对于意外险来讲更应该如此,对于成年人来讲,保险额度以被保人5-7年80%的收入总和为宜,因为一旦被保人在意外中失去了维持原来生活的能力,这个保额是相当实用的;对于老年人来讲,意外险就应该倾向于意外医疗的方面;对于儿童,意外险一般都设有上限,并非保费越高,保额就越高,家长在购买时应该仔细研读保单。

长期性意外险更划算

种类繁多的意外险,经常会让投保者遇到超过保障期或重叠投保的情况。

暑假,王先生的女儿和几个同学相约去看世博会,王先生兴冲冲地为爱女购买了两份旅游意外险,女儿世博归来后,王先生又携全家去了趟黄山,没想到,王先生的女儿在攀登黄山时腿被划伤,王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时被告知,原来他购买的旅游险是为期15天的,在女儿出险时已经超出期限,王先生败兴而归,将情况告诉王太太,王太太拿出了为家人购买的保单仔细阅读,发现每年的寿险保单中都附加了意外险,女儿的医药费通过此保单顺利报销。

刘新立指出,意外并非经常发生,最好准备一份比较长期的个人意外保险以备不时之需。

旅游意外险保护周期比较短,一般是即买即用,不如长期性意外保险保得全面,时间也不够长,资深保险代理人王政凯如是说。

从投保的经济性上来讲,长期的意外保单不但更省心也相对划算,以平安的意外险为例,100元一份,保障期为一年,包括40万航空险,20万火车、轮船险,10万自驾车险,8万意外伤害险和8000元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保费虽低,仅几十元,但保障时间大多很短,买一份长期性意外险的价格仅够买上几次这样的旅游意外险;很多空中飞人每次20元航意险,一年下来更是笔不菲的保费。

另外,还有一些保障性产品中融入了意外险的功能,可兼容保障性和意外险两种特性,以中航三星人寿的一款意外两全类产品为例,其所存保费到期返还,并拥有高达五倍意外风险保额的保障。如35岁男性,15年期交,保障20年,保费2180元,基础保额20万,而一旦发生华侨城这种重大伤亡事故,最高赔付可达100万。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被绑定引发的思考


德州黄河涯镇二十里铺的几位退休职工反映,说他们已经有好几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优惠待遇了,原因竟是以前工作单位的领导班子解散了,在职员工的交不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退休职工也被牵连了。

退休职工医疗卡出现空白劳动局称因在职员工没交费

德州黄河涯镇二十里铺供销社退休职工孙保山说,""这个东西,这个卡好几年没给我往上打款了,应该说给我开了工资以后,卡上能给我吃药的钱,现在没有,好几年没有了""。

不仅是孙大爷,同单位退休的一共有九个人都出现了医疗卡长期""空白""的现象,不仅如此,医疗保险证件在住院时也不起作用了。

另一位退休职工孙爱华说,""现在退休的都年龄大了,光长病,不去病了,没有医疗卡现在物价又这么高俺们都压力可大了""。

这好好的医疗卡为什么不如期的往上打钱了呢。孙爱华说,""就到区劳动局问了问,人家说有在职的5个人这交不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些退休的医疗卡和医疗证不管用""。

医疗保险是绑定的?领导班子解散找不到人

原来,孙大爷他们这9位退休老职工与同单位其他职工的医疗保险是绑定在一起的,如果其他职工的养老保险没有如期缴纳,那么几位退休老职工的医疗卡就不能使用。而大伙所属的单位二十里铺供销社,目前领导班子全部解散,职工们也已经另谋出路。

孙保山说,""找这些人咱也找不着,咱要是能找着咱就找找,找不着,咱上哪找去,单位也没有了,那都没人了""。

单位不在了,同事也找不着了,但是医疗保险却绑定在一起,让几位退休老职工不知所措。随后,记者带着大伙的疑问,再次联系到德城区劳动局的工作人员。

劳动局:要看单位是破产还是合并应由接收单位交钱

德城区劳动局工作人员说,""单位整体缴费,不能说光给退休的交或者给某一个人交,你可以找找它的上级主管单位,看这个二十里铺供销社是合并还是破产,破产的话,有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但是我们现在没有接到破产的通知。""""合并到哪里,就由哪个接收单位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看来如果能确定二十里铺供销社目前的情况,是破产还是被合并,就能够解决几位退休老职工医疗卡使用的难题了。随即记者又联系了德城区供销社。

德城区供销社工作人员回复说,""我是刚来的,我也不清楚具体怎么交接的,怎么办的这些事""。

9位老同志干了一辈子工作,但是老了退休了却没有如期享受上国家的优惠政策,一拖就是好几年。在这里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落实清楚二十里铺供销社这个单位目前的情况,我们记者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马航客机失联 航空安全事故敲响警钟


北京时间2014年3月8日0时42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型的客机在从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北京(MH370)的航班任务中于北京时间凌晨1时20分与地面失去联系,此架飞机上共有160名中国人。截至到晚上21点,距离飞机失踪已经过去了20多个小时,依然没有MH370的任何消息……

在160名中国人中,他们有画家、有佛教徒;有出生不久的婴儿,有自由行的老人;有赴泰国游玩的一家三口;有赴马看望女友的,有为了工作不停劳碌奔波的商务人士。

夜已深,今夜不知道又会有多少个家庭无眠,又有多少人在绝望与希望交集中度过。

亿万民众在帮助祈福的同时,看着这些悲痛的亲属,让我们更多的感觉到了家人的重要性,认识到了航意险在这个事件的重要性。

可是说起航意险,相信大部分人还是抱着陌生的疑问,那么什么是航意险,航意险的作用,如何购买航意险?

首先航意险,在航空保险中,是离普通乘客最近的险种,一般最高保额为200万元。保险额按份计算,保费每份20元,每份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即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障时间是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以内。

航意险保障范围:

它的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不同人士如何购买航意险:

偶尔出行客人:单次产品

对于偶尔乘坐飞机出行的消费者来说,购买单次、短期的航意险更为划算。

从保险公司了解到,对于单次的航意险产品,短期保障一般分为单次和7天两种。单次航意险产品,保险期间为乘坐当日飞机的有效期间,保费一般只要10元,主要针对航空意外进行保障,保障额度在60万元以上。

保障期限延长到7天的航意险产品,消费者在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时,都可以获得相当保额的保障。

商旅人士:一年期保险卡

一直以来,对于航意险存在“暴利”的说法,就时常见诸报端。理由很简单,对于经常乘飞机出行的商旅客人来说,单次20元的保费确实有点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航意险的替代产品,选择1年期交通工具意外险,无论在时间、范围还是保障金额上,都更为划算。价“优”保“全”的优势是对航意险的最大冲击。目前市场上价格低廉的短期意外险几乎每家公司都有销售。

从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等保险公司了解到的情况,对于交通工具意外险,各家多以保险卡的形式销售。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费为100元左右。保险卡涵盖了航空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保障、轮船意外保障、汽车意外保障,客户在出行时乘坐四种最常用交通工具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获得较高额的。

马来客机失联,让我们更多人意识到,尽管飞机在众多的交通运输工具中即使属于出现意外概率极低的,但是往往也是风险性最致命的,从计划出行的第一步,为自己选购还是的航意险是至关重要的。天有不测风云,保险不仅仅是我们对于自己生命的尊重,更是对一个家庭的尊重。

保险知识,代理人代签投保单 合同效力引发思考


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某些内容外,还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在正式保单签发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却往往因为投保单上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引发双方对保险合同效力的争议。例如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为由,否认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效力,甚至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法律实务中如何看待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单后,保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引发很多纠纷。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投保人均应对此问题引起重视。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通常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一要约和承诺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一类保险协议书。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某一特殊保险条款、特殊险种,单独进行协商,并拟定相关合同条款。保险协议书本身即为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签字,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绍有关保险险种和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选择和考虑。此种介绍为要约邀请。当投保人主动或者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介绍,填写投保单后,则是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必要的审查或调查,决定是否承保。如保险人审查合格,将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这一行为即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签字而事后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否认投保的效力,则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投保人行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断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给予授权,以及投保人否认保险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民法中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向代理人授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授权,即委托人以语言文字等外部表现方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一种方式是默示授权,即委托人通过自己的默示行为授予代理人某种权利。默示行为有积极的默示行为和消极的默示行为两种。积极的默示行为通常是通过行为人的作为方式来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消极的默示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不作为方式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单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而又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当时给予了明示授权,则需要对投保人的行为方式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交纳了保险费,就可以视为投保人以自己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为签字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问题应引起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足够重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在未有投保人明确授权下代投保人签名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要时,邀请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是减少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保险公司摆脱对代签名现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对待投保行为。惟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重视事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家庭财产保险,一场大火引发的保险思考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开办的财产保险业务没有直接使用“火灾保险”这一名称,但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险种,而且火灾是其中最重要的承保风险。

《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致电上海多家保险公司询问该次火灾的保险理赔情况。多数保险公司明确表示,相关理赔的前期工作已经展开。针对过火房屋及房屋财产的损失情况,多家保险公司表示,接听投保人报案电话和主动排查的相关工作正在同步进行;对死亡和受伤人员的相关排查工作也已开始进行。

综合多方面情况来看,从今日起,在未来几天内,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大致应该可以明确,并对外公布。

记者就此次火灾这一具体案例对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采访时得到的反馈信息是,他们从保险专业的角度来看,相关的理赔工作不会太过复杂,即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人员伤害的,主要是看在死亡和受伤的群众当中,是否有自己的投保人;二是看,受灾房屋中,是否有投保过相关财产损失保险。

对于第二种情况,又具体分为,一是是否有直接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客户;二是,是否有客户投保了房屋综合抵押贷款保险。具体来说,当初,银行同意办理购房贷款手续的前提是要求借款人把自己所购房产抵押给银行,同时,为了防止购房者不能还款时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所得不能弥补贷款本息的风险,再要求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由购房者缴费、由银行受益的“保证保险”合同。在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伤残、患重大疾病或经济收入减少而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银行的损失。银行或者将抵押房产的追偿权和处置权转让给保险人,或者自己处置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贷款本息时再由保险公司补足差额或在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予赔付。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还提醒说,尽管各家公司的条款不完全相同,但是不少保险公司的房屋综合抵押贷款保险,其实往往是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如上述情况所属的“保证保险”范畴,另一种即是“家庭财产保险”。

不过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按照过往经验来看,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受灾住户应该不会太多,但事实上因大火引发的家庭财产损失风险,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来转移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开办的财产保险业务没有直接使用“火灾保险”这一名称,但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险种,而且火灾是其中最重要的承保风险。

具体到家庭风险来看,目前,家财险市场上的产品按照保险性质可分为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以及住房贷款保险三种。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则是最直接用于补偿损失的,是以保险业务为核心的产品,满足的是家庭风险转移的需要。该类产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服务劳动,承担家庭风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形式确立的一种服务形态的商品。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按销售形式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在诸多的财产保险产品中,火灾保险,或者说是以火灾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为古老的保险种类之一,至今有大量的成立时间超过100年的外资保险公司在公司名称中仍在使用“火灾保险”字样。

作为低费率高保障的险种,对于防范家庭风险、降低财产损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保障家庭财产安全、防范家庭生活风险的“守护神”。但实际情况,并不那么乐观。由于产品结构单一、保障范围小、费率设计不合理等诸多自身因素的限制,家财险发展不稳定。同时,由于家财险属于分散型业务,与大型集中型风险相比,短期内业务效益不明显,在财产险总量增长的情况下,所占份额十分有限。

记者向多家财产保险公司询问,该类险种的投保情况,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表示,这一产品在全公司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造成这种局面有多种因素,一方面,潜在投保人缺乏家财险知识,投保意识薄弱。虽然家庭财产随着收入的增长而迅速增加,但由于缺乏对家庭风险的认识和防范风险的动机,造成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远远滞后于医疗、人寿等保险。另一方面,尽管各大保险公司都在传统家财险的基础上,推出了新型产品,但是保险产品的同质现象十分严重,既没有充分满足市场需求,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

保险知识汇总,徐州发生校车重大死亡事故


●相关报道:

向丰县有关部门确认,12月12日18时许,江苏徐州丰县首羡发生重大车祸。首羡小学一辆载有71人的校车,为躲避电动车发生侧滑,翻入河内。当地已派出警车10余辆、救护车20余辆及消防车和吊车实施救援。目前死亡人数不详。

●据浦东广播电视台消息:在丰县同行已证实,大部分学生溺水身亡,当地气温-5摄氏度,河面结冰,打捞工作正在进行。

★保险课堂

近期频频发生的校车事故,引发社会对校车保险的关注。记者近日走访发现,省城相当一部分“校车”是社会租赁车辆,存在保险保障不足、按非营运投保等问题,一旦出现事故都会影响保险理赔。保险人士建议,应强制校车运营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为学生的安全保驾护航。

市场尚无针对校车险种

与普通车辆相比,校车保险是否有所不同?记者咨询省城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我省还没有专门针对校车的保险产品类型,车辆投保主要按营运和非营运加以区分,二者保费相差一半。

中国人保山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车辆承保时一般只按用途分为营运车和非营运车,所以仅从保单信息中无法区分哪些车辆是校车,至于校车都投保了哪些险种和保额,也无法统计。“一方面,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校车的保险。另一方面,太原真正的校车数量非常少,大部门都是学校临时向客运公司租赁车辆,或者是家长租用的车辆,这类车辆根本无从统计。”

事实也的确如此,记者从太原市教育局安全处得知,太原共有56辆登记在册的校车,其中7辆属中小学所有,太原市784所幼儿园总共只有49辆校车。由家长自行租用或者拼租的车辆有480辆,即便如此依然满足不了接送幼儿的需求,其他渠道的所谓“校车”有多少则不得而知。

校车保险主要包括车上人员险或客运承运人保险,而很多社会车辆为了节省保费,直接按非营运车辆投保,“因为如果按营运车辆缴纳保费,保险费用会高出一大截,有的甚至干脆不投保车上人员险。”该工作人员表示。

私家车当校车保险拒赔

事实上,对于校车来说,也并非只要上了保险就一定能够获得理赔。平安财险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校车事故的理赔,保险公司会关注校车的运营性质、校车是否超载、车辆是否有正常年检等很多方面。“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机动车投保前首先要明确车辆使用性质,私家车肯定不是营运车辆,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也是按照非营运车辆的标准。发生意外后,一旦保险公司在核查中查出该车出事故时正在从事非法运营,将不会对伤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除非是校方自有车,如果学生乘坐非营运车辆的私家车辆,即便投保也不一定得到赔偿。”

此外,保险拒赔的情况还有很多。如果是车辆没有正常年检,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有可能拒赔。此外,超载等问题还可能影响事后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举例说明,比如一辆核定座位10人的车辆,按每人2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却载了15个人,万一不幸出事故,保险公司则无法按规定进行理赔。

家长可为孩子购意外险

对于问题重重的校车保险问题,省城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随着国家将出台校车的相关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肯定也会出台相应的配套设施,比如强制推行校车运营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为学生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强制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可在校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其次,可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校车营运方主动在校车安全意识、安全设备方面进行加强。”

作为家长,最关心的就是孩子的安全。事实上,除了校车本身的保险外,还有其他的保险品种也能为孩子们分担风险,如学生平安险、校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意外伤害已经成为中国儿童生命的“第一杀手”,其中不乏因意外伤害受伤、致残甚至身故的例子,校车事故往往尤其严重,由于牵连甚广,对于肇事者可能难以赔付。因此,为防范意外,家长可适当为孩子配置意外保险以分散风险。

保险知识汇总,华侨已被纳入社保范围


我国将华侨纳入社保范围持护照可以参加各类保险。

在国内就业华侨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此前虽说各地已经逐步将在国内就业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华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反映,由于华侨没有居民身份证,无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使得华侨参保成了“一纸空文”。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相应通知,针对华侨参保的实际,改进管理服务方式,调整和优化经办规程,及时提供业务查询服务,方便华侨办理参保等手续。

《通知》明确,华侨可凭有效护照办理参保手续。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他参保人员一致。

保险知识,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可向致害方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就自有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下称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2009年4月3日,A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出险,致案外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系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该案法院判决,H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共计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同)整,A公司作为该车的登记所有人,对车辆的行驶活动负监督、管理之责,应对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H保险公司依前述生效民事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提起本案保险诉讼,其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人身损害纠纷中承担的是垫付责任,事后有权向责任人进行追讨。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属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向H保险公司支付其代为垫付的款项12万元,而A公司存在监管不严的责任,应该对张某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H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垫付责任,故H保险主张其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因此,H保险公司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而A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致害人,故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据此撤销原判,改判张某支付H保险公司12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醉酒驾驶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后,是否有权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法官见解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同时还担负着平衡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其所能承保的风险应限于能够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的风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应当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因严重违法驾车行为所引发的道路赔偿责任均予以赔偿,则不但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导致保险关系失衡,而且更难以有效防止和避免道德风险的滋生。

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是,对驾车人确因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引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也并不仅仅起诉直接侵权人,其往往仍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后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对此,一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则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该条款不应排除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赔偿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上述条款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事实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民事审判庭也往往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支持受害人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支付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公司支付的垫付费用以及垫付费用之外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直接致害人追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