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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擅自离岗,养老保险存在被清零的风险

2020-09-25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保险规划存在风险有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随着国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推进,很多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起来,不过,离岗创业与擅自离职是两回事,后者的养老保险有被清零的风险。

“我们高校有很多人出去了就不回来了,已经违反了相关的人事条例,找到本人几次无果,这种情况劝其自动离职还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1月16日,太原某学院一负责劳资的工作人员在“第三届事业单位综合管理与协同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提出疑问,这种情况学校该怎么处理?对本人的养老保险有哪些影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优惠条件是可以保留体制内身份和待遇3年。但是,对于擅自离职的情况又该如何解决?

就此,人社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相关专家表示,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规定来看,单位员工没有经过单位同意而擅自离职1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甚至,处理文件不需要员工本人签字,也不需要单位送达。同时,如果这个人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尚未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那么,过去的工龄将视为零,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也就没有了。

不过,文件虽是如此规定,但为了缓解矛盾,很多事业单位会将擅自离职人员进行“解聘”处理,这样的话,原有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受影响。

“考虑到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也不行,因为,自动离职和擅自离职是一个概念,都会影响到个人的工龄和养老保险。不过,解聘和辞退是一个概念,这都不影响工龄,原来工作的年限都算数,这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上述专家表示,这些问题的发生还是体现出了单位制度的不完善。

其实,对于机关事业人员的正常流动,人社部有专门针对养老保险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相应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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