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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到期交费有通知却无领钱通知?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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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领域都在往服务范畴扩张,银行的短信通知这项增值服务就开发得很成功。在保险行业里,许多保险公司也效仿了银行的该做法,在下一期缴费日即将到来之前,会通过客户留下的有效手机号码,向其发送提醒短信,既防止了客户遗忘缴费造成后续不便,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但是就是这个小小的短信通知,却引来了下面这个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家住南京的许大妈在2000年的时候就购买了一款养老保险,多年来她一直都很按时缴纳保费,去年2月10日是她六十周岁的生日,当时保单上有一个规定,在她六十周岁后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可是许大妈年纪大了,一直到今年她才想起来这个事情来。而后才去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这本是很简单的一件事,补领取了养老金就可以了。可老太太不高兴了,她觉得为什么十年缴费期间每年公司都有短信提醒,可到该领钱的时候就没有人提醒了,而且自己的手机号一直都没有换过,很明显是保险公司故意不提醒客户取钱的。她认为保险公司是故意不提供这个服务,钱留在他们那多一天,至少可以多收一天利息。对于许大妈的愤愤不平,保险公司也觉得自己委屈:提醒投保人领钱并不在保险法规定必须要做的范围之内。这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认为领钱是客户自己的权益,客户自己都不去维护,难道还要公司一一提醒?

据了解,许大妈购买的这种产品,属于可返还生存金的保险产品,一般约定每年或数年领取一次。因数额不大或返还周期较长,不少投保人在领取时间到的时候都会忘记,甚至还有少数客户根本不知道有生存金可以领取。保险公司一概是不进行领取通知的,对于只有交费通知却没有取钱通知的回答,大多数保险公司口径都一致:“目前我们的后台运营管理系统还做不到对领钱一一提醒。虽然大多数消费者对此问题不再纠缠,但是我们不禁生疑:如果保险公司的系统能做到对交钱一一短信提醒,领钱时同样也做提醒会有多困难呢?

从渠道了解到,某省的保险公司在每年发放生存金的时候,都有近50%的投保人没领,几百上千万的生存金无人认领都是很习以为常的事了。保险公司在通知领取的服务上要做到位,否则会给很多消费者带去不便甚至是损失。不过目前许多大型的保险公司都有所改进,虽然没有短信通知领取,但是会在消费者购买前与其约定好将产生的生存金自动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这样到期款项自然就达到消费者的账户里,可随时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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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个人信息更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_保险知识


缴费时间到了,投保者却没有按约定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引致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口水战”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在保险公司看来,在约定时间内没按时缴纳保费或者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在投保者的观念里,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到客户,这是保险公司的失责,理应由保险公司来买单。总之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为避免此类纠纷,一些寿险公司正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应对。比如新华保险云南分公司去年7月1日正式启动的“清澈行动”便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除了赢得客户的赞誉外,更是在行业内起到了模范示范的作用。

个人信息更改常忘记通知保险公司

与在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信用卡不同的是,同一个客户,当其手机丢失或换号时,第一时间会想到通知银行,却容易遗忘保险公司。“银行卡对我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当个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发生变更时,一定会想到要通知银行。”市民余小姐表示,买保险的话,每年就交一次费用,收一次短信,有时收不收到保险公司的短信也无所谓。

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很多消费者将其长期搁置甚至遗忘,有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都没有及时对保单信息进行调整,导致自身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

数据显示,200多天的“清澈行动”,累计清澈个险老客户10万余人,对其中22%的客户信息进行了变更登记,5177名客户累计加保续保7757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专家提醒保单失效受伤的是自己

人身险缴费方式一般分为趸缴和期缴,趸缴是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期缴需要定期缴纳保费。而期缴的寿险缴费期短则5年、10年,长的可达20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部分客户会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宽限期内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如果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过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活”,该保单将彻底“死亡”。为此,投保客户应关注每期保费的缴纳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续期保费,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前通过信函或短信通知消费者缴纳续期保费、领取年度红利或生存保险金等保单权益。因此,如果投保客户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与客户联系。

保险知识汇总,受益人变更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案例:2006年,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赵女士为身故受益人。1年后,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婚并与李女士结婚。婚后他打算将这份保险保障新任妻子,于是他与李女士办了公证,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前妻赵某变更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今年年初,张先生遭遇车祸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向张先生的前妻赵女士支付了保险金20万元,这一赔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质疑,她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解答: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上将这一情况予以批注。

本案中,张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所以他有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在变更受益人时只是办理了公证书,而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该变更是无效的。根据当初的保险合同看,前妻赵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因此赵某获得了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强调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的必要性,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案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受益人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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