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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江西省计划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旨在解决因病致贫

2020-09-18
城乡居民保险知识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保险计划规划现金流

9月18日召开的江西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从现在起,江西省将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将大幅提高江西省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受益程度,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

大病保险制度弥补“基本医保”的明显“短板”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3项制度,撑起了江西省“全民医保”的大伞。现在城乡居民住院后,都能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让很多群众尝到了参保的甜头。但一场重大疾病,可能花费几十万元,即便拥有了医保,罹患大病还是看不起,成为实现“全民医保”之后的明显“短板”。

据省医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江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对象发生高额医药费用的情况下,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它既能解决当前基本医保力所不及的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对供方和需方的监管作用,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均为大病保险受益人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对于城镇居民中的大病患者,在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以及按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还可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对于农村居民中的大病患者,他们在获得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的、需要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还可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还可再享受规定范围内不低于50%的补偿

江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高了大病保障待遇水平。

如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超过了起付线,剩余的部分将会按照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超过50%。此外,提醒您,还可以选择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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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宁波市一马当先 将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昨日,记者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患者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起付线的部分,大病补偿比例不低于50%,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这是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最新工作目标,其中,市区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50万元,各县(市)不低于30万元。

具体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保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全市统一制定大病保险的实施对象、补偿水平、承办方式、监督管理等基本政策,统一规范并组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资格招标。市区和各县(市)负责当地大病保险工作。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具体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保。记者昨天在宁波保监局网站上看到,在一份《关于宁波市保险机构首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的公示》中,一共有10家保险公司入围。据了解,承保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将从这10家公司中产生,中标的保险公司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余率。

市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为每人每年30元

《意见》称,我市大病保险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提取。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可在年度筹资时提高筹资标准予以解决。

筹资标准方面,市区和各县(市)分别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以及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筹资标准,并由人力和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市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各县(市)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资金管理上,我市将设立大病保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核算渠道,大病保险基金以市级和各县(市)区为单位单独核算、分级管理、分级平衡,不足支付时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补助渠道,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

大病补偿比例不低于50%

根据《意见》,我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市区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50万元,各县(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30万元。

大病保险实施时,补偿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今后,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就诊时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现金部分

费用如何结算,《意见》也有规定:参保(合)人员持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就诊人基本信息,通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按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计算顺序一站式结算其医疗费,定点医院将属于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记账,参保(合)人员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现金部分。

即:将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支付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参保(合)人员费用,其结算明细信息需定期发送给承办保险机构,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再通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和清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的合称。其中,新农保2009年开始试点,城居保2011年开始试点。截至2012年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亿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3亿人,基本覆盖了全国城乡居民。

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在建立之初,就采取了相同的制度构架,即国家财政补贴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两部分。两者的区别只存在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两方面,新农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而城居保则有100-1000元10个档次。待遇水平上,2012年全国新农保待遇平均水平约为700元左右每年,城居保水平要略高,2013年广西城居保养老金领取额为900元每月,2013年广东达到1800元每年。

由于制度架构高度类似,推动城居保和新农保的统一并不存在体制性障碍,因此一些地区进行了先行探索,截至2013年末,全国已有15个省(市)实施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实行了同步发放、同步增长的激励措施。例如上海2014年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待遇水平均达到540元每月。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在马年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便聚焦养老保险,显示了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绝不松懈。

我国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老龄化呈现逐步加速趋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不仅让亿万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依”、生活无忧,更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此外,它还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展望: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待遇水平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极低。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877元,而同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20897元,是前者24倍左右。

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远远低于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以目前已实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15个省(市)为例,当前养老金月人均为81元,而同期全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2元、每人每月189元,养老金还不及低保标准的一半,无法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与其“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相去甚远。

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主体,由中央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2年全年政府财政负担1150亿元,占全年国家财政收入比重约1%,建议逐步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看齐。按照这个标准,每年新增的财政支出2000-3000亿元左右,而且会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应该说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提高,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探索资金保值增值途径

2012年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301亿元。而且从2010年到2012年间,资金规模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00%左右。粗略估计五年后累积基金结余将突破5000亿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资金结余都放在财政专户,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计算利息,从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存在贬值风险。这也是影响未来参保者待遇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提高参保者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


我市已经正式出台了《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里,除了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增设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提高了地方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了参保人待遇领取条件等。

新增500元和2000元两个缴费档次

新政对原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设置的8个个人缴费档次进行了扩充,增加了500元和2000元两档。

调整后,湖州市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2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2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政府财政提高缴费补贴缴得越多补贴越多

根据调整后的缴费档次,适当调整了政府财政对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的补贴标准,缴得越多补贴越多。

其中,缴费标准为200元和400元,政府财政每年给予40元补贴;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和800元,政府财政每年给予80元补贴;缴费标准为1000元和1200元,政府财政每年给予100元补贴;缴费标准为1400元、1600元和2000元,政府财政每年给予120元补贴。

参保人待遇领取条件作调整累计缴费须满15年

新政还调整了参保人待遇领取条件。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除了需要满足湖州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些条件之外,缴费年限也有一定的要求,累计缴费须满15年。

医保政策转向——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7月1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并提出要"建立大病保障制度,要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医保政策发生转向,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避免因病致贫。“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模式有可能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可能成为今后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据了解,江苏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在太仓合作运行了一年多的大病保险模式与官方认可的方案最为接近。

医保的新方向: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7月19日,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表示,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业界认为,这次会议的标杆意义在于,提出了医保的新方向:实现保基本之后,要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向大病患者倾斜,报销超过80%

据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陆俊介绍,2011年医保资金使用年度,太仓有2604名住院的大病患者像顾女士一样拿到了大病保险的补偿,占当地医保参保人员的千分之四。受益最多的一位患者拿到10.4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陆俊提供的另一组数据是,2011年医保资金使用年度,太仓市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的有207人,由于实行了大病保险制度,这些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几乎都在80%以上。而在此前,由于不少大病所需的药物都是自费项目,大病患者报销的比例只有50%,甚至低于当地医疗费用报销的平均水平。在陆俊看来,通过大病保险提高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意味着医保要在普惠的基础上实现特惠,向大病患者倾斜,减少他们因病致贫的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在一些学者看来,保险公司未来的空间是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帮助参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帮助其预防疾病、少得病,同时也利于减少基金支出。也有学者预测,国家如果推行"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模式的话,一定会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遴选优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那么未来大病保险是否也会成为各家保险机构非理性争夺的领地?对此,也有业界人士建议,国家层面也应该同步出台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加强监管。

医保政策转向--相关资讯河南医保政策转向“总额控制”

半年内,频频“报警”的河南省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大幅超支现象得到控制:先行试点的省直医保基金超额率呈逐月递减趋势,从2月超支63.23%降到6月超支11.28%。这缘于该省自今年起启动的省直医保总额控制支付制度改革。同样的改革也在全省10个省辖市试点,均取得明显效果。近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河南省医保中心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支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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