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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责任履行以出险日期为准

2020-09-14
责任保险知识 知识产权责任保险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最近,太平人寿的一位客户陈某经历了一次颇感意外的理赔体验。原本只是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在拿到太平人寿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全额理赔金和千元红利外,还意外收到保险公司退还他在当年度交纳的3220元保费。难道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理赔金,还应退还保费?其实,太平人寿之所以会退还陈某当年度已交保费,根本原因在于后者的出险日期在其交纳续期保费之前。

记者了解到,此次返还续期保费其实是太平人寿按照保险合同诚信经营的常规操作。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其下一期保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当日即已终止,无需续交保费。因此,太平人寿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表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交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后者无需续交保费,对于已交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投保人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其中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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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出险日期若在续缴保费之前续期保费可退回


为什么在支付理赔金的同时,保险公司还退还了陈某最近缴纳的保险费呢?据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分析,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该客户下一期保险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陈某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缴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外,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客户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出险日期若在续费之前 可退回续期保费


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

佛山市民陈某近期经历了一次让他颇感意外的理赔体验。原本只是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在拿到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全额理赔金和千元红利外,还意外收到了保险公司退还自己在当年度缴纳的3220元保费。难道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理赔金,还应该退还保费?

为什么在支付理赔金的同时,保险公司还退还了陈某最近缴纳的保险费呢?据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分析,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该客户下一期保险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陈某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缴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外,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客户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合同的构成

信泰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3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费,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累积生息账户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关爱年金及生存保险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若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被保险人申请部分领取的,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可以进行一次部分领取,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且部分领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元。被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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