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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投保人履行自己的责任 避免不必要麻烦

2020-11-14
责任保险知识 自己对自己的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必要性

我国《保险法》的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违反其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投保人不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就很可能拒绝赔偿。

比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的安全、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及时补救、损失发生后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但投保人特别要注意到自己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对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和依赖远远大于其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将面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同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还要履行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一定要严格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

相关知识

身份证,填写保单注意要慎重 以防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8年前,卢女士为她儿子、外甥女、外甥女婿等几个晚辈买了保险,保单的受益人均为卢女士本人。今年初,外甥女婿不幸过世,卢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系列理赔资料交到保险公司时,理赔人员发现保单受益人名字是"卢某某",而身份证却是"芦某某"。

卢女士称是派出所搞错了,她姓"卢"而不是姓"芦"。但理赔人员把资料退还给她,抱歉地说名字不一致,不能接受理陪,需要在派出所开证明证实此"芦"就是彼"卢"。她去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了她的户籍资料,因为卢女士的资料在迁入时,姓名栏就一直是"芦"字,所以无法证明身份证上的"芦"女士就是给保单签名的"卢"女士。卢女士再次与保险公司协商,得到的答复还是必须要有证明,否则保单上的签名与她的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不能认定受益人就是她。

其实卢女士一直姓"卢",但由于小时候常随父母搬迁,也不知道是哪一次搬迁时就搞错姓了,户口簿上变成了"芦"。但她也一直没当回事,没去更改,导致后来身份证上也用了"芦"姓,但有需要签字的场合,卢女士总是坚持用"卢"姓,这才引发了这场令人哭笑不得的麻烦。

分析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在公民身份的确认上也是如此,身份证、户口簿是表明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这也是为什么要换新一代身份证的原因。无论是进银行开户,还是办理保险,都需要身份证明,这是保护公民利益的一个基本要求。更何况很多寿险保单将陪伴人们的一生,更加需要严密的法律条款和程序操作,来保障客户利益。保险公司严格把关,对照身份证发放保险金,是为了对客户负责。提醒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填写、慎重填写保单,公司和代理人也要帮助客户进行审核,以防对今后的理赔等服务引来不便。

汽车保险重复投保不必要


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私家车,汽车保险随之受到了重视,许多车主都在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何种保险犯难,面对市场上繁多的保险产品,专家表示购买车险时一定要合理,按需购买。

汽车买保险,对保险公司的选择

汽车买保险,首先需要选择保险公司。总的来说,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要选择知名的大中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理赔网点,一旦出险,在当地就可以获得赔付。二是买车险不仅要比较保险价格,还要综合考虑该公司的理赔服务。

不要重复投保、超额投保

有些朋友认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在出事时获得多份赔偿。殊不知,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重复投保无效。有些朋友明明自己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30万元的保险,以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付。殊不知,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建议新手购买“车损险”

10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豪华轿车在甬台温高速瑞安段,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四轮尾部受损,而王某自己驾驶的豪华轿车损失初步估算达30余万元。由于王某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30多万元的损失全部要他自己埋单。

专家提醒,除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外,一般都建议购买“车损险”,尤其是驾驶技术还不熟练的新手驾驶员,“车损险”可以保障自己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能获得足够赔偿。所谓“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跟很多险种一样,车损险也有自己的免赔率。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扣除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新车可以不买“自燃险”

“自燃险”指因车辆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引发火灾,造成了投保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郑南青建议,2年内新车一般都在质保期内,基本上没有必要购买“自燃险”,如果车辆使用年限比较长、机件较老化、经常长途营运的车辆则都应当购买“自燃险”。“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费并不高。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不计免赔最好和车险相关险种搭档购买

不久前,姜某驾驶车辆在市区江滨路与他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受损,姜某负事故全责,经评估对方车辆维修费用达10多万元。由于姜某在购买车损险的时候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种,姜某自己还需要承担近2万元的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姜某为当初没有多花100多元购买不计免赔而后悔不已。

不计免赔险,又称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商业车险中附加险的一种,费率为相应险种保费的15%~20%。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会按照不同的事故责任比例采取相应的免赔额。比如第三者责任险,全责免赔20%,主责15%,同责10%,次责5%。不计免赔险解决了投保人的后顾之忧,让本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的部分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专家提醒说,车主还要注意的是不计免赔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免赔率,其中保险车损险条款中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子被撞,而且又找不到撞车的人,那么不计免赔险是不起作用的。

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用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附加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既称“附加险”,自然是相对主险而言的,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车险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险”有所值。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技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技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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