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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农民工渴望拥有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2020-09-04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张建国、赵青云和高兴是三位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多年的工作和奔波,让他们对上海充满了感激。不过,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遭遇,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上遇到的困难,让他们对农民工目前在沪享受的综合保险有了一份说不清道不明的感情。

当身边的景色日新月异之时,农民工们也渴望在辛勤工作的同时,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能够获得更好的社会保障。

装潢小老板张建国:

期盼综保与社保直接接轨

1989年,张建国拖着两只蛇皮袋,告别了妻儿,从江苏高邮乘着长途车来到上海。临别之际,老婆对他说,受到委屈,就回老家。老张却说,我不混出个人样,绝不回来。夜色朦胧中,车至上海。下车后,人流四散,拖着蛇皮袋的老张茫然四顾,却不知该去哪。

曾经特别羡慕本地职工

和绝大多数的老农民工一样,张建国职业生涯的第一站,也是从火车站电线杆上的小广告开始的。老张回忆说,那时,农民工到上海打工,当地要开证明,否则,就是黑工,像他这样毫无准备就跑出来的,哪里找得到正规的工作。所以,一看到电线杆上的“工地招工”小广告,就跑去应聘了。

说是应聘,其实就是拜见包工头。那时找工作难,包工头叨着半截纸烟,斜着眼,打量着前来应聘的农民工。头脑灵活的张建国赶紧买了两瓶“洋河大曲”送上,总算有了第一份工作―――砖头搬运工。

老张说,那时的工地上还有不少上海本地职工,拿的是月薪,还有奖金,下班时间一到,人就全不见了踪影。而他拿的是工分,记账,要到年底或工程结束才发钱。平时,就给点生活费。至于工作,包工头要他干多久,就得干多久,也没有工作日与休息日之分,至于加班费,就更别想了。

搬砖头这类的重活,很容易伤到手指。没想到,包工头却有言在先:谁伤了谁滚蛋,谁叫你干活不小心。张建国说,那时,只有下雨天才休息。每当雨天躺在工棚床上,他就特别羡慕那些本地职工。“上海人受伤了,不仅可以休息,还有工资拿。特别是伤得重的人,还可以申报工伤,我们就没有这个待遇。”

扩展阅读

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是什么


农民工医疗保险是什么?农民工医疗保险又称为合作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主要是为外地农户进行医保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1、农民工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2、农民工医疗保险是什么?

农民工医疗保险针对的是外地农户,住院待遇相对较低,有少量的门诊补贴,享受住院报销,但是报销比例和限额没有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高,并且在医院的选择上也没有这类医保多。看门诊需要到绑定社康看病,不含生育保险。外地农户,单位至少要给参加劳务工医保,单位愿意的话,可以选择成住院医保,外地城镇户口最少都要是住院医保,单位愿意,可以参加综合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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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泰州农民工获工伤保险


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截至今年10月底,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已经达到289万人,参保人数全国领先;但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商贸、餐饮、住宿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服务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强、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工伤保险参保率一直很低。

泰州市根据服务业农民工就业特点,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参保。在该市,每位农民工都可以领到一个工伤保险“小本本”,这个“小本本”可随民工“流动”,无论新雇主是谁,都必须为农民工续缴保费。该市规定,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定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流动到新单位,则由新雇主续缴。若雇主不主动缴纳,劳动部门将通过请税务部门代扣的方法,要求雇主为每个民工的工伤保费埋单。

该政策推出短短3个月,泰州就实现服务业3.2万人参保,其中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定员定额参保的1.3万人。在这一典型带动下,苏州、淮安等地也相继开展了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并取得成效。

农民工,中国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原劳动部组织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意义。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事故多发企业的负担。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强。四是探索了路子,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五是锻炼了队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伤保险政策、会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专业工作队伍。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1.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5月,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提出了三年内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

农民工,在沈阳农民工有了医疗工伤保险 回乡住院也可报销


“凡是在沈阳工作的农民工朋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享受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10月28日,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就广大农民工普遍关心的综合保险问题,作出集中解答。

用人单位:30日内为农民工“上保”

根据不久前颁布实施的《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农民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费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各占一半

根据规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基数为去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保险费率标准为2%。有关人士说,根据办法,费率标准由沈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参保费用一半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一半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沈阳市规定,参保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乡住院:只要参保也可报销医疗费用

根据规定,如果参保的农民工在缴费期间回家乡探亲时患病住院的,也可参照沈阳市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政策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admin:

农民工,杭州:下月起建企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从7月1日起,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昨天(6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缴费数额这样计算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乘以1.1%。之积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对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开工起10日内报农民工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工地显著位置标牌予以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级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保险知识汇总,解答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问题


问: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答: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问: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自缴费的次日起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伙食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待遇,对因工致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等级的,支付护理费。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支付定期伤残津贴;因工死亡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有供养亲属的支付定期供养抚恤金。

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农民工领取的定期待遇,可自主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两种待遇支付方式;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提出一次性领取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也可一次性领取。

1~4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所对应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划分三个年龄段,同一伤残等级,按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赔偿倍数,伤残职工年龄段小的赔偿倍数高于年龄段大的赔偿倍数;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以职工工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按供养亲属的多少给予不同的赔偿倍数,供养亲属多的赔偿倍数要高于供养亲属少的。

问: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停止缴费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支付。

农民工,秦皇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买单”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后,在秦皇岛务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将不必再为就医而苦恼不已,今年秦皇岛出台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了可靠的就医、理赔保障,为在秦皇岛务工的农民工撑起了一片天。

《意见》要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秦皇岛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外地注册在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都要为其招募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费用以农民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施工单位较多、人员流动较大的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15%作为人员工资总额,按2%的费率,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参保协议后,在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按参保职工对待。以工程项目参保的,竣工验收前的时间作为农民工的参保有效期。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如果农民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若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亲属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照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农民工在建筑施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以事故伤害快报表形式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未参保对待,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金阳时讯日前,我省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根据职工人数(包括农民工)多少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农民工可按照“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定额缴费”即按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纳税定额的1.5%费率缴纳;“分段费额”即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分段确定缴费额度。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参保的,原缴费方式在本年度维持不变,从下一年度起可按照新的缴费方式参保。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费率和费额的调整,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对使用的农民工选择“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参保的,可按每季或每半年一次的方式趸缴。因人员增减变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费率和费额重新核定后,从下一趸缴周期起变更。用人单位解散注销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向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和基本信息,人员变动情况应按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电话、传真等便捷的报备传送方式,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应提供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备核查。

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办理工伤救治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支付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将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方便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救治。

待遇享受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以农民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农民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不以农民工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为1—4级,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执行。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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