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湖南不入工伤保险,项目不得开工

2020-09-04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今后,在湘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等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时,均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保障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大力推进交通运输和水利行业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

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保

意见规定,交通运输和水利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现场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参保标准:以工资总额

或工程造价为基数

对于如何缴,缴多少,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当地人社部门,商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共同确定。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

职工可在1年内申请

如果职工在施工期内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认定?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延伸解读

“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

意见同时强调,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针对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领域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