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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待遇计发明确了

2020-09-04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问题。

还没到退休年龄,但是因患大重病不可能再工作了,怎么办?

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怎么解决?

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相关规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人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待遇计发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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