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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

2020-09-01
年金型保险的规划性 分红保险知识 年金保险规划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加速,年金保险越来越受关注,年金保险产品的创新步伐也在加快。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作为市场一大热销保险,有什么优势呢?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是一种为退休人员养老而提供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既为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还可以获得年金领取,满期时还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

所属险种:商业养老保险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险限期: 至被保险人8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10年交、20年交。中国人寿产品特色:养老年金,精彩依旧 按合同约定领取年金,让退休后的生活精彩依旧。身故保险,后顾无忧 若遭遇不幸,将获得高额资金,以维持家人正常生活水平。满期祝寿,贴心呵护 合同期满仍健在,可一次性获得可观的祝寿金,安享退休生活。理性投资,轻松理财 分享专家投资成果,实现个人资产的更多保障。保单借款,方便灵活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合同规定获得借款。缴费方式: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二种,分期。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产品特色: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二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相关知识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怎么样?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是一款专门为退休人员准备的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不一样,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在保障的同时,我们还能获得一定的分红。那么到底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好不好呢?

投保年龄:16周岁-60周岁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责任:

一、自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55岁或60岁两种)起至被保险人80岁,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周岁,按保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从交费开始,每年按实际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产品特点:

1、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是一款80岁满期的两全保险和20年(或25年)定期年金保险的组合。

2、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客户都享有较好的寿险保障。

3、提供年金至80周岁,能满足大多数人的补充养老需求。

4、客户在整个保险期间都享有保险公司分红的权利(包括养老金领取期)

案例设计:

案例一:

30岁男性,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保额100万元

保费支出:每年保费80000元,交20年

保单利益:

养老保障:55岁开始每年领取50000元,至79岁止

满期返还:80岁返还满期金200万元

身故保障:80岁前身故领取200万元身故保险金

分红: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

客户:某女士,35岁。

投保鸿寿年金(分红)保险,保额36万元(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交费498240元(趸交费)。

可以获得的保障有:

1、从交费开始每年都有红利,当到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候,累计的红利已经达到149990.4元(低等回报),249991.2元(中等回报),349984.8(高等回报)。而且红利可以从交费开始一直领取到80岁,到80岁的时候累计红利有532000元(低等回报),887000元(中等回报),1242021元(高等回报)。可见红利的收入相当可观。

2、有72万元的身故保障:从交费开始保障到80周岁都有效(高额的保障)

3、从55岁开始,每月领取1500元养老金,直至80周岁。

4、活到80岁时,领取现金72万元,保险合同终止。所以80岁是有丰厚的回报。

总共回报:

共交费498240元,获得的收益总共是2057000元:80岁时领取72万+总共领取的养老金45万(25年每年18000元)+累计红利887000(交费开始累计到80岁,中等回报)。

综上,这款保险是非常优秀的养老型分红保险,保障高,回报高,也是理想的投资选择。

如何选择一款合适的保险产品,首先我们就要先充分的了解一款保险产品的特性,所以在购买任何保险产品之前,快来和我们一起涨下知识吧!

国寿鸿丰分红保险介绍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简介: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资金保全,祝您抵御风险;财富增值,让您稳定获利;疾病意外,给您身故保障,同时还可享有分红收益和保单借款功能。

保险期间:5年/10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产品特色:保值增值、稳定获利;资产保全、抵御风险;多重收益、坐享鸿利;弹性借款、变现灵活;三倍赔付、高额保障;积少成多、老有所养。

投保案例:蔡先生,30周岁,拿出了30万元投保了10年趸交(一次性交清)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

蔡先生对国寿鸿丰的评价:投资者既要重视投资收益,也要善于分散投资,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才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鸿丰保险的多种功能满足了我们的需求,具有较大吸引力,加上中国人寿的品牌和实力备受瞩目,投保鸿丰保险是一种可取的选择。

意外身故。趸交(一次性交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疾病身故。一年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一年后: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一次性交清)。

满期保险金。趸交(一次性交清):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单借款: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简介:稳健理财,您明智的选择。

保险期间: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八十五周岁。

投保案例: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费100000元,六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洪先生生存至年满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7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0元,合同终止。

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7800元,合同终止。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的特点

1、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费,不能边交保费,边领年金。

2、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

3、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人们在年轻时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年老之后就可以按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

4、投保年金保险对于年金购买者来说是非常安全可靠的。因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准备金储备制度保证,即使投保客户所购买年金的保险公司停业或破产,其余保险公司仍会自动为购买者分担年金给付。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是一种为退休人员养老而提供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既为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还可以获得年金领取,满期时还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

年金: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按规定给付年金年领养老年金=基本保险金额×5%,

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

分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现金领取;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为什么要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

养老储备:及早进行养老规划,用现在的投入赢得未来的幸福。

身故保障: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满期祝寿:若合同满期依然生存,则可一次性获得一笔可观的祝寿金。

分享红利: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介绍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简介: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高额疾病、意外身故保障,特别是特定交通身故保障高达3倍。获得满期保险金的同时还可分享公司的分红收益,让您投资投保一投两得。

保险期间:6年/10年/15年

产品特色:

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

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

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

投保案例: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洪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己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低风险投资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盈两全保险,选择10年保险期间,5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120元。

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高额保障。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生命保障金10,000,合同终止。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2,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3,合同终止。

稳定收益: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时可获得满期金额55,60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2、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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