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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保险是永远的慈善

2020-08-28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国外的保险是怎样规划的 保险是爱的规划

已记不清捐过多少次款以及捐款数额了,但每每捐款时一想到自己曾是一个从事承担风险保障职业的保险从业者,未能在大灾面前给那些遭受风险的人以保险保障,便有一种惭愧、内疚和汗颜。

洪涝、干旱、冰冻、雪灾、地震、瘟疫、车祸、空难、火灾……这些自然界灾害及人为事故永远挥之不去、防不胜防。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防范意识,尽可能地减少人为事故,避免自然灾害给人类带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而早在公元前4500年,一群居住在尼罗河三角洲的埃及石匠们就开始商议一件重要的事情:怎样才能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最终,聪明的石匠们悟出了一个道理:一个人的力量是对付不了自然灾害的,只有团结起来,你我互助,才能战胜厄运。于是,他们组成了互助基金组织,签订了一个协议:每位参加者必须向互助基金组织交纳商定的费用,当一个人受灾或遇难,就用基金组织的费用来弥补受灾的损失和遇难者的丧葬费用。

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发明!这群埃及石匠为人类“雕刻”了一座抵御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及人寿保险的里程碑。

光阴荏苒,历史跨入了二十世纪。

1991年夏,暴雨和洪水造成江苏、安徽、浙江、内蒙古等8个省(区)市受灾,致使经济损失800多亿元,其中保险财产损失28亿元。在江苏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一位记者提问:“经济损失和保险财产损失为何相差甚远?还有700多亿元损失将通过什么渠道弥补?”这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每一次大灾过后,都会有不少人提出类似问题。

2008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大地震、云南旱灾及近日的青海玉树地震,都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损失1516.5亿元,保险业支付赔款50多亿元,占3%;汶川地震灾害损失为5252亿元,支付赔款16.6亿元,仅占0.32%。保险赔偿杯水车薪。

现行灾害经济损失通常有以下几种补偿形式:一是保险的意义和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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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产品,面对自然灾害 如何选购保险


近日日本遭遇地震和海啸,不少市民咨询,对于地震等自然灾害是否可以购买保险保护?应该如何选购保险?另外,在理财投资上应该有哪些注意和变化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理财师和保险专家为市民提供一些参考。

灾害保险:按自己出行情况选择不同时长

中意人寿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寿险及意外险对地震及海啸引起的人员伤亡均会进行赔付;财产险对地震损失大多免赔付责任。

记者了解到,部分保险公司的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计划具有高额保障、全球紧急救援、医疗保障、先行垫付、手续简便等特点,市民可根据自己实际出行情况选择7天至365天不同时长的计划,意外身故保障可选择各种额度等服务。

至于如何选购境外保险,中意人寿专家则建议:第一须考虑是否拥有全球紧急救援服务,能否让被保险人在境外得到更好的帮助。第二须考虑自己出行的国家和地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保障范围。第三须考虑自己在境外所从事的职业,参加运动及竞赛、训练是不是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之内。

投资:警惕通胀带来投资风险

对于市民理财方面的影响,东莞证券研究所何肖贞认为:“从长期来看,由于日本在此次地震后注入了大规模的流动性,会增加日本的通胀预期,建议投资者在做投资产品组合时,谨慎对待日本的投资产品,特别是跟日本的农业食品方面题材有关的投资产品,适当时机应坚决减持。”

同时,中长期来看,日本灾后重建过程中,从中国进口的主要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禽类、蔬菜等进口量可能会有所提高,给一些有出口资质的食品企业带来一定机会,证券市场上相关行业相关个股将受益。

另外,何肖贞还提醒说:“日本次地震造成的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同样给我国带来输入型通胀压力。今年前两个月货币供应速度已超预期下降,并且投资和消费大幅度低于市场预期,应警惕该事件可能带来的调控风险。”

可适当考虑国内债券市场

那么,市民减持了相关的投资,目前可以转为哪些投资适合呢?南方多利的基金经理李璇告诉记者,目前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都是不错的选择。

在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方面,李璇表示,截至目前,今年发行的新股仍有30%处于破发状态。所以目前对部分中小盘的十二五概念股和高增长股有选择地进行重点参与,还是可能获取了超额收益的。

对于未来的运作和市场机会,李璇认为目前不少转债已经进入价值区间,下跌风险有限,可适当关注这类资产的机会,在合理评估其投资价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投资。

自然灾害,人工增雨致损失,保险责任该谁担?


案情:

某出版物物流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发行、物流,今年三月十二日,该公司就其所有的仓储物(图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从今年3月16日零时起至明年3月15日24时止。

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条“责任范围”部分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暴雨……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释义: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009年7月8日16时40分左右,发行公司仓库所在地区突降大雨,仓库样书间下水管道开始漏水,随即被保险人开始进行施救。17时30分左右仓库北面7个门以及南墙的下水管道同时进水,造成仓库内图书被雨水浸湿,其中仓库样书间拐角两样书架图书损失较大。被保险人根据气象证明显示2009年7月8日出险时降水量为24小时达到52毫米,认为保险财产因暴雨受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8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经过调查,从保险标的所在地市人影办得知:根据气象资料和天气形势分析,从七月七日—八日,受副热带高压边缘暖湿气流和北路冷空气的共同影响,将有一次有利于增雨作业的混合型降雨天气过程。市人影办严密监视天气变化,于7日及时发布11号《人工增雨警报》。8日上午,市、县人影办,充分利用天气雷达与卫星云图,密切跟踪云系的演变,科学有效地指挥作业。各级人影办从7日下午开始到8日上午,成功实施了大规模人工增雨作业。 受自然降水和人工增雨作业的共同影响,全市普遍降雨,作业区内雨量增加百分之二十,增雨效果明显。保险公司认为,本次降雨是自然+人工共同作用形成,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暴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服,双方形成争议。

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其次题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约定特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所致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题述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责任范围”部分内容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接下来对于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逐一进行了释义,对于暴雨释义为: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最后本案致损近因为人工增雨,人工增雨不属于财产保险综合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以人工增雨方式使降雨量增大甚至达到“暴雨”程度,若因此出现被保财产损失,个人认为,该损失的致损近因并非“暴雨”,而是“人工增雨”。“人工增雨”既非自然灾害,也非意外事件,不属于财产综合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为从保险可保风险的角度分析,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即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的原因和结果等均不确定。但人工增雨却不具有这个特性,因为人工增雨是可预测和防范的。

综上,笔者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什么保险能为地震等自然灾害埋单?_保险知识


 

记者走访市场了解到,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大多属于除外责任。这意味着,在许多保险公司推出的现有产品中,都有不少涉及能为自然灾害“埋单”的产品。

据记者统计,能为地震“埋单”的险种包括:寿险、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医疗险、学平险、旅游意外险等包含意外伤害损失赔偿功能的保险。具体能赔多少,则要看保险条款具体规定。“目前,在我们所销售的保险产品中,只有3条免赔责任,事实上,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除特殊说明外,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原因。”信诚人寿的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和意外险都未将地震纳入除外责任范围。

保险专家认为,投保这些针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要注意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充分考虑到生命保障的基础上,也可选择财产保险来做补充:“目前不少财险公司推出了家庭财产保险,可对由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除地震外的自然灾造成的家财损失给予保障,地震灾害则要另外加保。保障金额由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投保人每年只需投保的金额只由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除了寿险、财产险外,产品方面走在前头的保险公司还专门推出了“重灾意外险”,如中国人寿就在汶川地震发生一个月后,率先推出“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专保因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6大自然灾害所致人身意外。资料显示,汶川地震中中国人寿赔付笔数超过美国“9·11”事件、印度洋海啸的相关赔付,成为世界上最大一次寿险赔付,赔付3.78亿元;2008年在我国南方雨雪冰冻灾害中又赔付1742.9万元,使无数灾民受惠。但是,“重灾意外险”并不能单独购买。因为这类产品通常只作为附加于主险产品的“附加险”,老百姓只有先投保了指定的人身险主险产品,才能再投保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险。

保险专家说,相对于普通意外险来说,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的保费较低,费率相当于普通意外险的60%左右:“若投保10万元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险,每年的保费约为65元,保险期一年。”

家财险需防自然灾害 资产金融化


自然灾害发生之后,除了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外,家庭财产同样会受到侵袭。2008年汶川地震,不少重灾区的房子坍塌,家里值钱的东西损毁。相比寿险来说,财险公司的多数险种基本都将地震等巨灾“拒之门外”。比如,在车险等主要险种的承保范围内,只包括暴雨等一般自然灾害,基本不包括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在大部分家庭财产保险中,地震等巨灾也被列为免除责任范围。

当前,国内家财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等,以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此外,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条款包括的财产保险、还款保证保险两部分也均将地震等巨灾作为除外责任。

那么,家庭财产该怎样来应对未知风险的侵袭呢?保险专家提醒大家,要尽可能的将家庭资产金融化,从而来减少自然灾害造成实物资产毁坏而带来家庭财富的损失。实物资产在地震中很难保存下来,比如房产,地震中坍塌损毁的可能性极大。但虚拟资产就不一样了。虚拟资产可以说就是金融资产,比如说,钱存在银行,尽管银行营业所可能会在地震中垮掉,但个人的钱还能取回来;再比如说保险,假如投保人在地震中受伤,会有相关的保险公司来负责损失赔付。要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来化解不可抗风险所带来的潜在危害,从个人角度讲,储蓄、证券、信托、保险等现代金融工具可以将家庭财富风险降低。

不少人并没有为家庭资产做记录或备份的习惯。如今居民的金融资产越来越多样化,储蓄、债券、银行理财品、基金、证券、黄金……没有一个妥善的记录,那么多不同的账号,很难全部记清楚。遇到突发事件时,连实际损失是多少都不清楚。

保险专家建议,最好给家庭资产做一个备份,将家庭中的主要资产通过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记录,比如银行账户信息等可以保存在随身携带的U盘、手机内存卡中。重要的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进行妥善保管,这样即使遗失银行卡,客户只要知道自己的账户信息,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补办、取款手续。

9种重大自然灾害!东吴倍安心投保规则及条款简介


东吴倍安心是一款两全保险,在保障内容上是比较丰富的,那么这款保险在保障方面,又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将给大家一一介绍。

两全险在很多情况下,其实责任上跟一般的保险有很大的类似。要么与寿险十分相像,要么就是重疾险的翻版,很多人更愿意将两全险看作是某种保险种类的完善版,下面就来看看这款保险,有怎样的保险责任吧!

东吴倍安心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18至55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75周岁

交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宽限期:60天

东吴倍安心保什么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100万元人民币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300万元人民币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工具、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500万元人民币给付轨道交通工具、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300万人民币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对于投保年龄为50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对于投保年龄为5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客服。

总结

东吴倍安心是一款优秀的两全险,提供因疾病、一般意外、轮船、汽车、轨道交通工具、航空、9种重大自然灾害等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生存金。这样的一款保险,是非常适合用户们进行投保的,不过好不好,用户们说了算,你们觉得怎么样?

8种重大自然灾害!阳光爱随行无忧版投保规则及条款简介


阳光爱随行无忧版是一款两全保险,在保障内容上是比较丰富的,那么这款保险在保障方面,又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将给大家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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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爱随行无忧版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18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5周岁

交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0天

宽限期:60天

等待期:180天

阳光爱随行无忧版保什么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公共电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2.3.1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中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4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客服。

总结

阳光爱随行无忧版是一款优秀的两全险,提供因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航空交通工具、公共电梯、8种重大自然灾害等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其他意外所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这样的一款保险,是非常适合用户们进行投保的,不过好不好,用户们说了算,你们觉得怎么样?

保险知识,买保险永远都是赚的


能买得起储蓄型的人或者家庭,应该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因为本身买保险就只花年收入的10%至15%,其他更多的钱被用做了其他投资。这就说明保险的主要作用不是收益,而只能是保障,在获得保障的同时您完全有可能损失部分收益,这是完全可能的,如买了大病保险却一生没有理赔的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你亏了,从经济上看就是亏了,但问题是如果你能百分百确认你以后肯定用不着保险的话,当然就不买了,但你无法确认。所以我们把不确定的风险通过保险来转移。如果不买,大部分人在年轻时候不吃亏的可能性大,年老时也可以抱死了就死了的态度。而且即使买了,也有可能没起作用,因为得的病太邪门了,只能拿到满期给付的钱。你买保险只能转移很多风险而不是全部风险,这是肯定的。相对应的,你买保险的钱也不是你所有的积蓄!但你不买,等于把全部风险都自己扛,出现的所有风险你都一个人承担了。所以保险应该买,买自己能支付的,尽量买保障型的保险如大病和意外。至于保险是否暴利,你自己判断,反正我觉得是有利,暴利谈不上。

比如我买的保险,20年交近8万元,我已经31岁了,到80岁给我10万元。如果出现大病,在责任范围内,就给10万元;如果不在责任范围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等我OVER或者到80岁拿回10万元。是亏了利息收益,但一辈子的保障谁能免费给你?毕竟我交的少,拿回的多,我觉得我没看到暴利,所以我买了。

有人说50年后你那10万元值多少钱?是。

如果按照正常的通货膨胀的话,它也会贬值得很厉害,但这样想就陷入了一个误区:我买保险的钱也是一年一年交的,如果贬值的话,交的钱也贬值,放银行也贬值。但谁能够从现在开始在我每年交3800元的情况下,给我10万元的保障呢?并且是一辈子都要负责呢?炒股票,投资如果亏了,即使过100年,会有人还你的本钱吗?看问题要全面的看,不要只看一点。如果这么看问题的话,那没有事情可以十全十美的,那就一切都不可为了,直接就陷入了世界末日的思维。保险只占用你的10%左右的收入,作为你理财的基础,在给你保障的同时,还能把本金返回。虽然丧失了一部分利息,但获得了高的保障。这样一来你可以把银行里长期不用的钱拿去放心的投资,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我刚交了3800元,或者几个3800元后,获得赔偿,我经济上是赚的,这是别的理财手段不会出现的事情,但谁也不会因为获利而高兴。所以保险就是你经济上合适了,你不会高兴。一生平安,你高兴了,你经济上又不合适,因为你的钱的一部分已经捐献给了那些不幸的人和保险公司了。如果能明白这些,我想有条件的人,还是会做出正确的选择的。我指的正确选择是:你不买保险或者你买保险,无论如何你都是对的。

灾害事故,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的作用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补偿, 因而阐述其作用亦应从这一基本点出发。但是, 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引导出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那么, 在我国, 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呢?

 (一)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还不可能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有灾害事故, 就会有损失。人们在遭受事故时, 弥补损失的途径无非是三条: 一是动用自己的积累; 二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三是取得保险赔偿。凡遇灾均立足于自救, 其精神固然可嘉, 但毕竟不现实。因为灾害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往往不是一般的损失, 需要补偿的数额都比较大。而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普遍较低, 大多数公民个人虽有储蓄, 但都不很多; 各个企业虽也提留后备, 但受本身资金的限制, 提留后备也很有限。因此, 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 单靠自己的力量, 一般是难于克服灾后的困难的。

 单靠国家财政拨款, 即通过国家后备来弥补灾后损失, 同样是不现实的。现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 国家后备十分有限。当灾害事故发生后, 受害的企业不要说是私有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就是国有企业, 也未必能得到国家后备的实际补偿, 往往只能事后冲账报损。其结果, 企业不是缩小生产规模, 就是暂时中断生产; 不是由盈变亏, 就是减少上缴利税。再说, 这种通过财政拨款来弥补灾后损失的作用, 利少弊多, 容易造成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 大锅饭” 的局面,对于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均有不利。

 唯有保险赔偿, 才是最可靠、最有效的灾后补偿。

 首先, 参加保险是企业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企业是最为主要的民事主体, 是法人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存在期间,它们要独立承担各种民事责任, 包括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而产生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 国家财政不可能也不应该包下来。实行保险, 把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用保险费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 这样做, 既能正确反映产品的客观价值, 又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 再者, 保险费并不多, 一般只占生产成本的千分之几, 万分之几。无灾无难则已, 遇上灾害事故就可依约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所以说, 保险确实是企业最为理想的风险转嫁方式。过去, 有的保户曾形象地说, “ 参加保险, 虽然破点费, 却买得一个平安年, 划算”。这话是有道理的。

 其次, 保险赔偿弥补了国家后备的不足, 使遭受灾害事故的公民和法人得到有效的补偿。任何国家的国家后备都是有限的。

 但开展保险活动, 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把社会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对难以预料的损失, 用长期积累的保险基金来补偿, 即由全体投保人来共同分担个别遭受灾害的投保人的损失, 从而使之迅速恢复生产, 安定生活。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保险在灾年对灾区的经济补偿作用越来越显著。其例不胜枚举。

 (二)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

 我国财政收支每年都有一定的计划安排, 并在执行过程中尽可能使其收支平衡。然而, 财政收支能否实现平衡, 与企业的生产状况关系极大。企业经济效益高, 利税完成好, 也就为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打下了基础。而这个基础是离不开保险的保障的, 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如此。过去, 我国企业的生产和销售, 一般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和安排的, 风险并不很大。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经营虽然比过去活了, 但风险也就更大了。有了保险, 通过保险公司办理各项业务, 收取保险费, 组成保险基金, 在发生灾害时, 就由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补偿。这样, 既使企业得以迅速恢复生产, 又不影响财政收支计划的稳定性。例如, 1992 年企业多起恶性事故和两次空难发生后, 1998 年夏季我国南北广大地区遭到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时, 保险公司先后赔付了若干亿元, 极大地减轻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要是没有保险, 情况就不一样了。

 (三)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险从经济上补偿受灾害损失固然是必要的, 但灾害所造成的生命或财产损失, 终究是无法挽回, 因此, 最好是不要发生灾害事故。我国保险工作的开展, 对于社会的防灾防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而社会普遍开展保险业务, 又能起到动员和促进人们爱护社会财富的作用。因为保险人作为经济核算的企业, 从其本身和投保人的利益出发, 自然很关心危险的发生, 因而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总千方百计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来防止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当危险发生时, 则竭力缩小危险造成的后果。

 所以, 保险公司取得的经济效益愈显著, 社会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也愈少。

 另外,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业务经营来促进被保险人注意防损或爱护被保险的财产。例如, 损失率高的商品收保险费高, 反之则低; 长期投保, 灾害很少, 就可以按合同规定, 降低保险费率, 等等。此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在保险费的收入中, 按照一定的比例, 拨给地方或单位用以防灾防损, 增强各种防灾力量。

 (四)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保险是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 集中社会分散资金的有效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说, 整个保险过程, 就是不断积累保险基金的过程。我国自1980 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 发展迅速。现在每年保险费收入都是一笔巨大数额。据世界银行预测, 到2000 年,我国保险业务将突破2000 亿元。毫无疑问, 由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而形成的保险基金, 主要是用于解决灾害的经济补偿的。但是, 保险基金在施行赔付之前, 一般都存于国家银行。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资金, 可以经常提供使用。因此, 保险基金实际上成了信贷资金的来源之一。从长远来看, 它还可以直接放款或用作投资, 以支援工农业建设。

 此外, 涉外保险业务的开展, 还可以节约保险外汇的支出,从而为国家积累外汇。

自然保费的适用对象及计算公式


自然保费(Natural Premium)是指分别以各年岁的死亡率为基础所制定的该年岁的保险费,也就是每次缴费仅刚好足缴付某一定额保险在某一段期间内所需要的保费。通常保单如依上述基础发单则称为一年更新定期保险,而净自然保费率称作一年更新费率;自然保费依被保人年龄增加而每年增加,在实务上一年更新保险很少使用,因为很少有人愿意或有能力在年老来负担此种保费。那么,自然保费适用于哪些人呢?自然保费又该如何计算呢?

自然保费适用对象

由于人在每一年岁的死亡率各不相同,而且随着人的年岁的增高而增高,因此各年岁的自然保险费也必将随着人的年龄的增加而增加,这样使许多人到了晚年都无力续保。因此,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标准时,如按自然保险费逐年增加保险费,往往也不易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自然保费一般仅适用于短期性的团体人身保险或定期死亡保险。

自然保费的计算

某年龄自然保费=保额*次年龄死亡率/(1+利率)

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但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表现为: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话,老年时的保险费是年轻时的数倍,使被保险人在年老最需要保险保障时,将因缺乏保费的负担能力无法参加保险,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容易出现逆选择。由于费率年年更新,往往身体好的人因保费负担过重而退出保险,而身体不好的人却坚持投保,从而使正常情况下计算出的费率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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