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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爱人离婚后身故 前夫领取保险金

2020-08-28
保险金融知识 教育金保险规划 保险教育金规划

最近,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理赔金。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月底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温馨提示:任何人想为别人投保,首先要明白自己是否具有资格为别人投保,是否在被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最好取得保险公司人员的书面确认,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索赔时遇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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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呢?

一、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二、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或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或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三、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且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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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可选责任的祝寿金、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可选责任的祝寿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尊尚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条件_保险知识


问:被保险人去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险种,有没有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有约束?比如自杀等,有没有时间上的约束?

答:保险合同上往往会对风险类别有所约定,不同的保单针对的可能是不同的风险。比如说,意外保险针对的就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风险事故,如果不是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是不予以理赔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交死亡证明和索赔表格,提出索赔申请,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可疑,保险人可能对被保险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开展调查。

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自杀身亡,那么保险公司有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理赔结果。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

关于保险效力的期限问题,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就会根据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进行相关处理。到期日保险责任终止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会进行相应的保险理赔。所以赔付或者不赔付,要看出险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自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保险知识,离婚后匆忙退保损失大


离婚不离保延续保障最划算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并不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中德安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赵莹介绍,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因为嫌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这并非最明智的选择。”赵莹提醒消费者,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免费变更投保信息避免保障“中途而废”

“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此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

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以变更身故受益人流程为例,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即可。”除了可以现场变更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投保人与被保人 谁能领取保险金呢_保险知识


近期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有关保险投保的新消息:保险金领取必须是本人,即使您是投保人也不能领钱。于是就发生了类似事情,小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买保险很顺利,取钱却费尽周折。”福州七旬老人老林拨打海都新闻热线968111说,2009年他在银行买了两份保险,其中一份两年前已经退保,另一份最近到期,领取时被告知,被保险人是他外孙,老林不能领钱。

“两份保险一模一样,两年前中途退保,是我自己办的,这次怎么不行了?”老林提出这样的疑问。媒体了解到,老林2009年买保险时,外孙还在读小学,今年刚满18周岁,已经读高中了。

老林掏钱买的这两份保险,其实是为外孙买的。两年前老林中途退保时,外孙未满18周岁,这时候由投保人(老林)代理办理领取手续;如今外孙已经满18周岁,所以老林不能领钱,必须由外孙持本人身份证才能办理,或者由外孙的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办。

目前老林的女儿已经办理领款手续,打算钱到账后,再转交给老林。老林说:“没想到写了孙子名字,领钱这么麻烦。”

这不是个例。被保的是孩子,由大人交钱的情况有两种:目前市面上的保险,一般都把投保年龄限制在70周岁以下,为了让70周岁以上的人投保,一些人会叫老年人投保,被保险人则填子女或孙子女,投保后,保险保障的是小孩,交钱的是老人;另外一种更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买保险。

福州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客服部负责人说,未成年人投保后,领钱时都有18周岁的问题,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规定:满18周岁需由小孩或法定监护人领取。

提示:面对保险公司的这种规定您肯定会觉得麻烦,但您仔细一想,保险公司也是为了保证您账户的钱可以安全。总之财产安全最重要。

保险知识,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保险资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中婚前购买房产在离婚后的分配作了详细解释,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人开始关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实际上,近年来保险已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不过在分配离婚后财产时,这一部分金融财产往往容易被忽视,更有不少人嫌麻烦,选择直接退保了事。记者昨天从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资产不可忽视,更不应盲目退保,特别是很多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往往有着物美价廉的特点,离婚后盲目退保不仅可能造成保障空白,更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际上,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等关系,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其实这往往不是明智的选择。中德安联保险一位专家表示,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多付出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专家建议,如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选择。除此以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尽量不要轻易让保单失效。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费。一般来说,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即可。

身故保险金收益权的继承


身故保险金是对生者最大的安慰。我们生活在这个物质横流的社会里,难免发生意外。发生意外甚至死亡。可能您是家里的顶梁柱,可能您是家人所有经济的来源。要是在意外中或者正常中死去,您又如何照顾身后的生活呢?所以加入一份身故保险金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生活的保障,同时我们的家人也需要生活的保障,所以我们必须要正确的对待身故保险金。

商业的人寿保险中的专用名词,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为其购买人寿保险后身故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

下面是关于身故保险的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泰康人寿保险的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是11万元,累积红利是2万元,生存类保险金是3万元,身故时,已经领取了累积红利和生存类保险金了,那是不是身故保险金就只有6万元了?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结构比较复杂,总的说来,前期偏保障、后期偏养老;身故保障金在生存金领取前后会有较大差异,具体可以让业务人员做一份详细的计划书了解;

分红属于投保人的特别获益,可以随时支取,不影响保障金以及生存金等合同所列明的固定部分;

现金价值是保单累积所拥有的价值,是保单融资和退保时的计量基础;一旦发生身故理赔,合同即告终止,保单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保险本身所提供的价值首要是保障,其次才是投资获利,不能简单的与其他理财工具类比;

安享人生B作为两全型分红保险,相比万能险而言,同等保费支出,基础的保障通常要低一些(万能险可以灵活设置),这不是公司的问题,是产品结构的问题;

选购合适的保障计划,需要考虑所处的人生阶段、家庭结构、收入及支出情况、意愿支付的保费以及个人的风险好恶,综合评判来设定,不是简答的产品比较。

2007年投保人罗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共7份,身故保险金高达30万元,指定女儿小骆为唯一受益人。2009年3月罗某与小骆双双被杀害死亡,公安机关暂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其后被保险人罗的母亲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李某不是身故保险金的索赔权利人,拒绝支付罗某的身故保险金。同时,罗某的前夫骆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其应当领取罗某的身故保险金。李某逼于无奈,找到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为向保险公司提出主张。

作为被保险人的罗某与作为受益人的小骆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因为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直接决定本案保险金的归属是归被保险人罗某的母亲李某还是归受益人小骆的唯一继承人骆某。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推定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小骆的法定继承人骆某取得。

另一种观点:应当推定受益人小骆先于被保险人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李某取得。

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是适用保险法还是继承法,是适用受益权还是继承权,应当由李某还是骆某取得身故保险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涉及了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关系问题,该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该条文仅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能够分清先后顺序时的保险金给付规则,并未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则。

同时保险合同也未约定。笔者认为若依此《意见》作出认定实属错误。因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受益权与继承权不同,受益权是受益人本身固有的权利,而不是根据继承权从被保险人那里继承取得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规定的,不能直接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从法理上讲,身故保险金受益权是一种兼有期待权和既得权性质的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往往会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时撤回或者变更受益人而丧失,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即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才能实现,才能转化成现实的既得权。因此,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

对此问题,以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该解释虽不属正式法律文件,然而由最高审判机关拟定,这就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身故保险金应当归李某所有。而且,笔者相信,这也是死者罗某的真正意愿。

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生育保险金又叫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的申请程序

首先,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凭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等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对符合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再次,由企业按规定向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

(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59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明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本人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提供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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