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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无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

2020-08-19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养老保险基本知识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7月22日讯,李先生问: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执行的是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具体规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其缴费基数按国家统一规定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基金积累制。参保人员和企业为社会统筹部分缴纳的保费,并不用于为个人进行积累,而是主要用于为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同样,参保人员退休之后所领取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不是来源于自己以前缴纳的保费,而是来源于在职年轻人所缴纳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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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统一


信息时报讯(记者朱小勇)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报告中获悉,目前广州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国有集体单位按工资总额20%缴费,非公有制单位按工资总额12%缴费。广州市计划用3年到4年时间,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市人社局在报告中介绍,今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就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的问题,人社局表示将采取两项措施应对。首先是准备调整单位缴费比例。据介绍,目前广州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国有集体单位按工资总额20%缴费,非公有制单位按工资总额12%缴费。该差异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本地人员的就业,也不利于执行目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因此,广州市计划用3年到4年时间,逐步统一本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消除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对广州市基金收支的不利影响。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人员为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农村劳动力的,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为8%。

农村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由本人缴纳。为鼓励纯农民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纯农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区)两级财政实行适当补助的办法,凡纯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按缴费额的50%缴纳,市级财政补助30%,镇(区)级财政补助20%。对被确认为特困的参保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再给予适度补助。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上一年平均月缴费基数的50%确定。2002年度(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月缴费基数为350元。2003年度(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月缴费基数为368元。月缴费基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年5月份公布。缴费比例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一致。2003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5%(用人单位缴纳18%,个人缴纳7%)。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核定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基本养老保险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或取得劳动报酬,都应当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执行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从业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均应当参加《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

但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经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者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被临时派驻本省、国家又未规定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前款人员应当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派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籍人员,不参加《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条例》有关规定向下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1.驻海口、府城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驻本省其他地区的省属用人单位,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

3.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单位。

(二)省农垦系统所属用人单位,在省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三)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四)其他用人单位均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0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的具体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和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得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单位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共济帐户,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8%;自《条例》修订施行当月起,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十条由财政拨付工资、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离休后的离休金仍由财政支付。

《条例》实施前已由财政拨付离休金的人员,仍由财政继续支付。

其他离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国家规定的离休待遇。

《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其原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例》实施后退休的,按《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由本单位支付离退休待遇;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参加《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时,按《条例》规定的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的,可由单位按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给以补贴。

第十二条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条例》修订施行前已经按《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予以确认,用于按《条例》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条例》修订施行后新参加或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下列办法选择一种执行:

(一)按《条例》规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条例》规定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工资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0%由雇主缴纳、8%由本人缴纳的,退休时按《条例》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按工资收入的1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3%由雇主缴纳、8%由本人缴纳的,退休时按《条例》规定办法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体经济组织的雇主,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地上年度从业人员月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核定。

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按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确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与其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用人数量,确定该单位的工资总额和从业人员人数。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自建立专项基金,单独核算,只能用于支付同类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两个基金专户不得调剂使用,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交纳基金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实行养老保险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破产当年每名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每年增长5%确定。

按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离休金的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破产企业应当比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交纳基金补偿金。

第十六条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业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建立的时间,以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时个人帐户建立的时间为准。1998年1月以前已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自1998年1月起建立。

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合计不足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11%的,按合计实际缴费比例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企业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1991年12月以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1993年12月以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即在当时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临时工。

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和原合同制工人,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

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前的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龄或工作年限,在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后,视同为缴费年限。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及其他临时工、原合同制工人,是指从业人员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确定的劳动用工身份。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或代缴《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批准的,不得缓缴或延迟缴纳;违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而未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在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工资和年限计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导致从业人员退休后未能按真实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享受而未能享受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当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至75周岁。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下拨调剂金要与统筹地区完成养老保险覆盖率和基金征缴率等工作指标及本级财政补贴情况挂钩。要逐步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力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在同一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的不同单位间流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对、调整有关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档案,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第二十三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在本省内不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间流动或跨省流动时,应当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办理转移手续:

(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二)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存储额(含1992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11%记入部分的累计本息)。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养老保险基金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转移凭证。

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时,对年中调转的从业人员当年的个人帐户记帐额,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按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在本省范围内不同统筹地区间流动的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工勤类从业人员,迁出、迁入本省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省外调入的非工勤类人员,没有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前款人员,调入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在调入的下月按《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视同为缴费年限。

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勤类从业人员,迁出、迁入本省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养老保险基金。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基金转移的从业人员,其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以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为缴费年限。

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或办理转移的,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实行养老保险以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为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有关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为缴费年限时,应当审核本人人事档案有关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省外调入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为缴费年限时,本人人事档案中无本省县以上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参加《条例》规定养老保险以前的原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除海口市、三亚市由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外,其他地区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一次性抚恤金或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供养直系亲属资格由单位或死亡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按年度重新审核。

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休金的离休人员,按照退休人员同等待遇标准获得丧葬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借破产、撤销、解散、变更、转制、合并、分立、被兼并、转让等事由,逃、废未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原用人单位未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继承其债权债务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清偿。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单位支付给从业人员的所有劳动报酬;具体统计口径依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税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征收利息税;个人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九条对未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利息或滞纳金时,利息或滞纳金自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在《条例》修订施行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条例》修订施行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条例》修订施行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夸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市民陈先生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办理以下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由转出地社保局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携带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局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局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及按规定划转的基金转送到转入地社保局;

(5)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划转的基金后,办理相关的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什么是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发展,养老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近年来,养老保险风行市场,购买养老保险的人越来越多,那么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怎么算的呢?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含义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 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 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三选一


记者8月17日从成都市劳动局获悉,为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成都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个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

根据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成都市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2007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6元,即今年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为1776元×20%=355.20元。调整以后,这部分人员最低可选择60%一档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这样一来,参保人员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为1776元×60%×20%=213.12元,较原来减少了142.08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降低缴费基数以后,退休后,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将相应降低。

另外,享受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的社保补贴不变。

基本养老保险,新疆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


新华网乌鲁木齐3月24日电记者从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历经一年多时间的审核评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正式下文,确认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近年,兵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多方筹措资金,克服各师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难题,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实现了从师级统筹到兵团级统筹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兵团养老保险工作的调剂、支付、抗风险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增强,确保了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据介绍,省级统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由省一级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兵团已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兵团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后,将有效解决师级统筹中各师、团场、企业养老保险负担不均衡的问题。管理部门可在全兵团范围集中管理调剂使用资金,大幅提高了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兵团参保人员在兵团范围内流动,只需通过数据集中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就可以转移基本养老关系和个人信息。就业变化、户籍地变化等原因,也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接续,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障碍。为确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兵团实行了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实现应保尽埃、应收尽收。各师由于征缴计划未完成而产生的基金缺口,由各师自行解决;对各师超额完成当年征缴预算任务以外的增收基金仍留存各师,并按兵团规定用于弥补基金支出缺口。据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兵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13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81万人,退休人员52万人。从2005年开始,兵团已连续7年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现人均养老金达1700元以上。(完)(责任编辑:周文琦)

养老保险缴费,养老保险缴费偏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回答委员询问时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他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有关文件近期将印发,并将进一步部署。

养老保险并轨文件近期印发

此前,马凯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时表示,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险一金已占工资40%-5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对此,马凯表示,现在的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企业觉得负担重。但是另一方面,现在社保基金收入增长幅度慢于支出增长幅度,这又是一个矛盾。“一方面企业反映缴费水平太高,一方面降低缴费水平又会影响当期的收入,这个两难矛盾怎么解决,需要研究。”

针对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马凯说,现在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制约因素很多,有的地方入不敷出,中央补助以后才能保证支付。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解决的是,“怎样才能既能发挥养老保险的共济性功能,又能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平衡点怎么找”。

缴费基数,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在退休后领到比较高的养老金?


4月13日讯: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在退休后领到比较高的养老金?是否只用缴纳15年?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都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紧密相关。但15年指的是最低缴费年限,而不是说参保人缴费15年就够了。事实上,缴费年限的长短与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参保人员每缴费一年,相应的基础养老金就有一个计发百分点,也就是说缴费年限越长,对应的百分点越高,基础性养老金也相应越多。

缴费基数是由省辖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在已确定缴费基数的60%到300%选择自己的缴费数额。在同等条件下,参保人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就相应越多。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参保人参保越早、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金就越多。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参保人应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承受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确保自己退休后有一个比较好的待遇。

工伤保险之声: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

养老保险费该如何计算


为了让大家清楚地知道自己以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心里有数,本文把计算方法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案例说明

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平均缴费指数就是去年你按1000基数缴纳,而社会当年平均工资2000那你的当年指数就是0.5,把每年的算出来平均,很容易,到时候你自己都可以计算多少养老退休金的.

关键是你要知道自己的单位是按照什么基数给你缴纳的,就容易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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