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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医保缴费达到累计年限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 未达年限者退休一次补足

2020-08-19
退休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时可保利益 制定一份保险规划
7月26日14时,“济南人社在线”第一期医疗保险政策专题上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蒋晓光带领局机关和市社保局有关处室业务骨干,围绕医疗保险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网友关注较多的是退休后医保的享受问题,蒋晓光表示,根据相关政策,医保缴费达到累计年限,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

未达年限者退休一次补足

医疗保险政策专题吸引了广大网友发帖提问,自25日14时系统开放以来,共收到网友发帖75件,其中在线回复21件,涉及其他业务54件。从网友的发帖情况看,主要咨询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涉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医保门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以及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不少网友对于退休后医保的享受存在疑问,蒋晓光表示,根据政策,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职工退休时,应由管理单位在30日内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周聚焦事业单位招聘

虽然这次是医疗保险专题,但网友关于养老保险、小额担保贷款等其他业务的发帖占了较大比例。按照济南人社在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社局将对涉及其他业务的54件发帖进行分类线下办理,安排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在3日内给予网友直接反馈。7日内将对现场和线下回复情况再逐一进行审核,完善系统静态网页。网友可以浏览静态网页,了解与个人情况相近的相关政策解读。

济南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网友,为了提高“济南人社在线”在线办理效率,请按照上线专题安排有针对性的发帖提问。“济南人社在线”第二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专题将于下周五准时上线。

相关知识

职工医保,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有三种选择


城区汪先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费多年,9月份将达到退休年龄。昨日,他才发现自己的医保缴费没有达到退休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年限。为此,他致电本报咨询。

宜昌市社保征稽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宜昌新的职工医保实施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尚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在缴纳医保费时有3种选择。

一是选择医保一次性清算。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在办结退休手续后,携带本人社保本(医保手册)、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到环城北路40号人社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征稽局服务大厅13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清算手续,缴费到账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选择一次性清算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总额为基数划分医保个人账户。

二是选择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以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退休费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审批的月退休费总额为缴费基数,退休费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均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选择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基数为基数划分医保个人账户。

三是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继续缴纳职工医保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人员特别提醒,选择前两种方式补齐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的同时,需一并补齐大额医保。

对于宜昌灵活就业人员未达缴费年限的建议可以考虑以上几点方案了,但是具体选择哪一条方案具体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定。其次各地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这一规定不同,具体还是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做选择。

退休人员,退休仍然还需要缴纳医保吗?


我国的《保险(放心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上述两个表述,在今年3月期间,曾接到多起市民的来电咨询,质疑为何中山本地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查询发现,在今年市两会期间,有市人大代表也专门就此提出建议,希望能“免除中山退休人员缴交医疗保险费”。但近日获悉,因国家相关配套政策没出台,因此,中山的退休人员仍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医保费用。

市民:

退休还要交

医保费负担重

早前,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民拨打本报的报料电话,称中山现行的医保政策让退休人员还要缴交医保费,增加了原本收入不高的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这一做法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市民表示,“如果参保人工作多年,在职时已每年缴纳医保费,但退休后还要一次性缴纳数额较大的医保费,或者逐月缴费直至死亡,否则就不能享受补充医疗待遇,这个规定很不人性化。”

人大代表:

中山政策与国家法律内容不符

与此同时,注意到,黄树标、陈君钰等9位市人大代表在今年中山市两会期间,联名递交了《要求免除我市退休人员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建议,提出现行的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用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认为《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是否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互矛盾。建议中山市对退休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执行,修改现行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部门回应:

中山是按要求收缴费用

近日,市人社局对此进行了回应。据介绍,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但目前国家未明确退休人员的累计缴费具体年限,因此,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各自规定的缴费年限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市人社局表示,国家《社会保险法》当中的配套文件《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目前正在制定中,征求意见稿对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有明确规定。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为使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与国家有关法律有效衔接,中山计划在《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修订中山本地医保政策。

此外,市人社局现阶段正在调研周边市有关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框架下,尽快出台中山市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有关规定。

有市民提出:如果在职期间已缴满25年医保,是否可以停止缴纳医保,退休后是否也可享受免费医保待遇?只有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到缴满规定年限后不缴费也可以享受医保的待遇,“医疗保险是在参保状态之下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如果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旦终止参保,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多年都在上调,基本上是每年的过年前后,退休人员都能收到一份新年大礼“上调养老金”。从调整时间来看,一般不会晚于3月份,而调整部分也会及时足额补发给退休人员。

不过,今年都快过去半年了,基本养老金还没有确切的消息。不少退休人员等得心急火燎,我们也接到了不少咨询电话,求证网上传播的基本养老金上调消息。

日前,针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市社保局。市社保局表示,按照国家规定,本年度将上调养老金,省里也规定了调整工作于下半年开展,具体实施的月份待文件出台后我市将予以尽快执行。若上调,会及时足额补发给退休人员。

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熊素冰表示,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已连续十年都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约上调10%。一般是按照省里出台的调整办法,结合东莞的实际情况,再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文件报市政府审批,通过之后再落实。

今年5月份,省里已经初步草拟了一个调整方案,在征求全省各市的意见,预计最快今年下半年,省里关于上调养老金的政策就会新鲜“出炉”。到时,若上调部分没有发足,会按照国家、省市调整方案,及时、足额给退休人员补发。因此,在此也提醒各位退休人员不必着急、担忧。

截至今年5月底,东莞全市退休人数为31.82万人,全市平均养老金水平是1331.68元/人·月。其中,企业退休人数为8.83万人,平均养老金水平是2298.79元/人·月,村社区退休人数为22.99万人,平均养老金为960.38元/人·月。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一旦上调政策落地,全市将有超过30万退休人员得到实惠。

退休人员,烟台全面启动企业退休人员进社区


一问: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怎么办?

答: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1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关系。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1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问: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到哪里进行资格认定?

答:目前,烟台市企业退休人员已经移交到社区进行管理,今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在所在社区进行。烟台市的社区管理以居住地为准,一般每年八九月份开始到十、十一月份结束。对于高龄、多病、孤老等退休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可实行上门走访认定。居住在外市的退休人员,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

三问:退休人员进社区是怎么回事?

答:企业退休人员进社区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则移交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城市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这样,退休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2004年9月份,烟台全面启动企业退休人员进社区,在全市52个街道、103个镇和193个社区建立了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截止今年4月底,烟台市社会化管理率为97.1%,其中社区管理率达到91.6%。

缴费年限,省内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


从7月1日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通知》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对医保关系实现转移,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应如何计算,《通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条件但在曾经参保的地方满足该条件的,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轨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发布会,表示针对符合退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女20年、男25年),将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方式(即工龄补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个人缴纳的补缴资金随用人单位缴费一并缴纳改为完全由个人单独缴纳。

为使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待遇不因企业经营困难、拖延缴费而受到影响,今年初市人保局出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新政策。北京市社保基金中心副主任袁建设介绍,过去需要进行工龄补缴的参保职工要将现金交给参保单位,由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将工龄补缴资金交给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但根据年初的新政策,并经过对缴费系统平台的改造,这部分参保职工从本月起也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即委托银行扣缴工龄补款。目前扣款的银行为北京银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扣款时间为每月的12日与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遇公休日顺延)。因此,今后,参保人可在现金缴费和银行扣款这两种补缴方式中自由选择。

市人保局提醒,如果参保职工选择新的补缴方式,那么自工龄补缴之月起,3个月内工龄补缴资金须现金足额缴纳或确保银行扣划成功。因个人原因,工龄补缴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转入区县社保中心银行账户的,不再办理工龄补缴手续。

此外,从5月1日起,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也将与单位缴费脱钩。即无论参保单位是否欠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均按月足额分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每月应缴纳的3元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再通过单位缴纳,改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分配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东莞医保退休时可一次性缴足保费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30年、女性累计不少于25年的,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可一次性缴足保费

如果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职工就可以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当然,职工也可以选择不一次性缴足的,而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只能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职工退休核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其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社保局方面同时表示,通知执行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新规的实施对东莞市职工有一定好处。东莞市社保局负责人解释,7月1日前,东莞市职工参加医保须终生缴费。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职工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原用人单位仍须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根据新规,从2011年7月1日起,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又达到规定最低年限的,就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本人和单位不再需要终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保局负责人解释称,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边缴费边享受待遇,医保基金既要解决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也要解决不缴费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因此,基金支出压力相对较大,需要更长的缴费年限来筹集基金解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多数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设定为20到30年。

缴费年限,广州市省内跨市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 目前超过6000人转移医保关系


[提要]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已有超过6000人接续转移医保关系

昨日,市社保局方面表示,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而在省内跨市转移医保关系可实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予以累计计算。

根据市人社局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至今江门已有1943人办理了医保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其中转入800人,转出1143人。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江门还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跨省转移医保政策。规定要求: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可以跟随转移划转,但医疗保险跨省缴费年限暂时无法累计计算。

另外,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根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的适用范围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经过多年的制度完善,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目前的总体水平高于全国,不仅城镇职工医保在最初建立时专门设置了门诊大病医保项目,之后,又出台了综合减负政策,使得在职职工医保支付达到85%,退休职工医保支付达到92%,而在居民医保、新农合方面有一系列政策,为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减负。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所包括的职工则分为三种,如下文。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最高可报销30万元

根据实施方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费用报销,首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其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按规定报销。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普通门诊、药店购药,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或者继承。在职在编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3.2%划入,退休人员按其退休金的3.8%划入。报销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在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方面,报销段为10——30万元,在政策范围内可报销医疗费用的90%。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本次调整将对年龄大、级别高的人员将予以适当的倾斜优惠。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改革完成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也将按正厅95%,副厅93%、处级91%、处级以下90%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其中退休人员可在规定报销的基础上按同职级再增加2%报销比,确保其“病有所医”。

门诊大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等

职工进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缴费年限,医保年限互认不如全国统筹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6月28日《新京报》)

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麦克法登的话说,这是一种以雇主为主体、缝缝补补的制度。在没有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各地为政”的医保制度难见公平;“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之类的地方新规,更无异于对外地人的公开抢劫。

面对这种情况,“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似乎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只要全国统筹的根本问题不解决,这个不仅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很难不打一点折扣地完全落实。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一样,它不是积累的问题,而是即期的问题,各个统筹区都有自己的盘子,现收现支,无法转移。劳动者要想获得医保待遇,只能在工作地再行缴费,甚至重复缴费。

医保有一个最低缴费年限,连续缴费期满,就不用再缴费而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这其实是一种公共福利;正因为这个福利的存在,转入地如果认同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得不到资金转入,却有发放福利的义务,转入地当然会不愿意干。更何况,医保至少被划分成了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四大类,本身就难以衔接,加之各地缴费水平也完全不一样,缴费水平较高报销水平也相对较高的地方,肯定不愿意大批接受外地医保的转入。

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外地人在当地参加医保也许可以,但是它很难认同你先前在他处的缴费年限;即使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互认,地方也可通过立法方式,要么延长缴费年限,要么规定中断几个月就不算,总之,变相的拒绝办法会有很多。因此我很怀疑“年限互认、合并计算”会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事实上这对那些报销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而言,也难言公平。说到底,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好,缴费年限互认也罢,都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手段;唯有实现全国统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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