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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省内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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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通知》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对医保关系实现转移,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应如何计算,《通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条件但在曾经参保的地方满足该条件的,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

延伸阅读

缴费年限,广州市省内跨市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 目前超过6000人转移医保关系


[提要]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已有超过6000人接续转移医保关系

昨日,市社保局方面表示,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而在省内跨市转移医保关系可实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予以累计计算。

根据市人社局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至今江门已有1943人办理了医保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其中转入800人,转出1143人。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江门还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跨省转移医保政策。规定要求: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可以跟随转移划转,但医疗保险跨省缴费年限暂时无法累计计算。

另外,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根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缴费年限,医保缴费的模式应转型


医保缴费应向“即投即保、不投不保”模式转型。制度转型是一劳永逸的,否则,讨论缴费年限的长短,将永远也没有最优答案。

据报道,日前,深圳市“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资格条件从累计缴费年满15年提高到25年”的“新规”,引起普遍关注。

去年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只原则性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并未规定具体年限。于是,各地在执行中存在较大差异性,呈严重“碎片化”状态。就目前掌握的资料,广东顺德规定25年,江门20年,广州15年等。其他省份也参差不齐。这不仅存在地区间社会公平问题,也容易出现攀比,不利于改革。

医保缴费年限多长合适?这是涉及所有居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自然引起热议。让人想到的是医保模式的选择及其前途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如果排除掉新加坡大账户式医保制度的话,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他们各自优劣比较分析如下:

第一个模式是“年轻缴费、退休享受”,即在职业生涯中实施强制性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开始享受免费医疗待遇,一直到死亡。美国实行的Medicare就是这个模式,这是一个典型的“个人终生消费烫平”制度。但由于美国的劳动人口实行的医疗保险不是全民医疗保险模式,而是商业保险模式,所以,这个模式在中国不太适合。

第二个模式就是目前中国的模式,即在职业生涯中实行强制性缴费制度,达到一定年限便享有退休后的免费医疗权利并一直到死亡。欧洲很多福利国家实行的就是这个制度,但随着老龄化的深化,入不敷出现象十分严峻,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不必讳言地说,这个制度目前在中国也存在很多问题:

除了全国范围内缴费年限不一损害社会公平,还会出现“代际不公平”现象。因为随着老龄化加剧,个人终生缴费会出现越来越高的现象,下代人的费率要高于上代人的。再例如,在老龄化面前,提高费率或延长缴费年限等各制度参数经常处于调整之中,于是,社会波动容易成为一种常态。

最后,由于存在最低缴费年限,所以,各种道德风险防不胜防。不同群体之间、不同城市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等等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特殊理由,以保持或建立各自的某个缴费年限的特权。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热点详解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如何计算?本文汇总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热点问题做出了详解。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包括不具备法定领取条件和具备法定领取条件但暂不申领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失业或中断缴费的,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包括不具备法定领取条件和具备法定领取条件但暂不申领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失业或中断缴费的,也应照此办理。

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并不是说在这一缴费期间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前提下,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

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可以领取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两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标准如何掌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意义也在于此。

相关知识:北京失业保险可异地“漫游”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北京职工到外地就业时,失业保险可“漫游”,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其中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获悉,北京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已经开放,具体操作办法有两类:一是职工与单位终止合同时,由单位向所在地社保中心提出失业保险转移的申请,然后与异地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交接个人账户等,最终完成转移接续。参保人在北京的缴费年限,到异地可累计计算。

二是职工在转出前,可在北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根据缴费年限而定,目前失业保险待遇月均836元。累计缴费满一年到五年以内的,可领取最长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可领取最长为18个月的;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据介绍,北京职工失业保险转移到异地后,以后按照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而在京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到异地就业的可重新参加当地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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