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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与投保年龄

2020-08-19
保险合规知识 投保险财产规划 各个年龄段的保险规划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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