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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适用

2020-08-08
保险的规划 保险的知识 合理的保险规划的作用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自愿和公平, 并不是绝对的, 自愿和公平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和公平。因此, 国家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 可以依法推行带有社会政策目标或者特点的强制保险, 从而要求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履行法律规定的投保义务或者承保义务。法律要求的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保险或者保险人必须承保的保险, 或者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自动发生保险效力的保险, 为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 对于法定保险, 投保人或者保险人不得以保险自愿为借口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强制保险主要是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的, 其实施形式有两种:

 一是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直接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 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必须服从。如飞机、轮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即属此类。只要是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的旅客, 不管是否愿意, 都由指定的保险部门予以保险。相应地, 保险部门也不能选择承保。也就是, 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强制保险, 不需要双方另外订立书面合同, 凡符合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旅客, 搭乘飞机、火车和轮船的, 其意外伤害的保险费已附加在机票、车票、船票内, 即买票的同时就订立了强制保险合同。

 二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投保,否则就不允许从事相应的业务或活动。这类强制保险需要订立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受到合同约束。例如,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 私营企业雇用职工的, 必须为被雇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投保时, 应按规定订立专门的保险合同。

 由于强制保险是对自愿原则的突破, 多为满足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开设, 所以对其适用要有严格限制。依本条规定, 只有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即法律和行政法规, 才能对强制保险作规定。

 地方和部门不能随意开设强制保险业务。

相关知识

强制保险真的强制吗?


在生活的每个领域都有强制性的东西存在,保险也是如此。也许有的人会说入保险大家是自由的,强制性会不会违反保险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强制保险它的强制性也是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的基础上才生效的。这样更好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人们的伤害大大减弱,所以强制保险是强制的,但是它的作用确实庞大的。

1.强制保险的定义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 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 从国际上看,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中国的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2.强制保险的原则

根据中国民商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则,企业和个人订立合同完全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作为一般制度的例外,多数国家为了国家的特殊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均通过立法,规定特定主体之间必须签订合同。

3.汽车责任强制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4.长春汽车强制险多少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车辆强制保险。目前,新车投保车辆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基础保费,即长春投保车辆强制保险多少钱与其它省市一致。车辆强制保险基础费率共分42种,像王先生的6座以下私家车的基础保费为950元。

但续保时车辆强制保险费率会有一定浮动,主要和前一年车辆出险情况挂钩。如果上一年度未出险,则下浮10%;两年未出险,则下浮20%;三年未出险,则下浮30%。反之,如果上一年度出险两次,则上升10%;出现伤亡事故,还会上升30%。因此,最终保费=950元×(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目前吉林省尚未展开车辆强制保险与酒驾挂钩制度,相关政策仍在论证中,这也意味着长春今年续保车辆强制保险将不会受违章记录影响。不过未来的政策走向,值得广大车主关注。

综上所述: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中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战略目标。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所特有的补偿保障功能,对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近年来发生的矿难事故中,一些遇难人员亲属往往因经济补偿问题争议不休,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车辆强制保险保费的如何确定以及多少合理


车辆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此类保险的一大特征则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购买。由于车辆强制保险具有强制特征,所以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必须买的保险以外,保险公司或者购置保险的单位不得强制他人签订保险合同。另外交强险与商业保险是没有关系的。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车辆强制保险,每辆机动车在正式上路之前都必须要投保交强险。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也就是说,首次投保时同一车型的车辆强制保险费 用是相同的,其中,6座以下的私家车每年应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

在统一的基础费率基础上,交强险费率 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双挂钩”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新车第一年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是全国统一的,从第二年开始,就会根据上年是否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有交通事故记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2010年年初,这一“双挂钩”制度再次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酒后驾车与交强险费率紧密相关,酒后驾车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驾车一次上浮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实行这一制度后,对于那些“贪杯”的“马路杀手”来说,来年就要支付更高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付出高额成本。

根据浮动费率制度,车辆强制保险费用的计算公式是:车辆强制保险费用=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例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醉酒驾车,其第二年需要缴纳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为:950×(1-10%)×(1+30%)=1111.5元。

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12个省(区、市)实行这一制度。8月1日起,辽宁省也开始实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至此,交强险酒驾挂钩制度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全国各地所有的机动车车主续保时所需要缴纳的交强险费用与上一年度的酒驾等不良违章记录息息相关,从根本上说,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减少违章现象,有利于交通安全。

另外车主还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车辆强制保险 费用是以机动车作为收取对象,也就是说,处罚是认车不认人,与以往的酒驾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借车给别人的私家车主就要小心了,哪怕违规的是真正开车的人,埋单的也只能是车主本人。

机动车强制保险费多少才合理

“从现实情况来看,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显然超过了一般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然而,由于我国强制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预定责任限额为5.2万元,如果使强制保险费达到”不盈利、不亏损“的目标,从数学角度看,强制保险费达到1800元左右是可能的,但是从社会学角度看,1800元的强制保险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不具有可执行性。可以说,无过错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过高是导致强制保险费畸形走高的根本原因。”

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最高限额初定5.2万元之后,强制险的保费日前也已经初步确定为1800元。消息传出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认为这一价格高得有点离谱。

虽然此后中国保监会官员表示,目前保费仍在测算中,还未正式出台。但关于强制险的保费究竟应该定多高还是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我国《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然而对何谓“统一的基础费率”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统一的基础费率可以设计为在同一地区、同一类机动车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不同地区、不同类机动车实行不同的基础费率。这种制度设计是合法的,更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完全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介绍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怎么办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怎样做好理赔才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为您解释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并指出相关的注意事项,能够排除对您不利的处理方式,达到理赔的目的。

第一步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步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步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第四步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小贴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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