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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第三人是否有直接请求权

2020-08-08
责任保险知识 知识产权责任保险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案例

案例一:吕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某日,刘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回家,与其同行的赵某坐于摩托车后座上。途中,摩托车迎面与吕革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刘某及赵某受伤。经交管部门现场查勘,本次事帮系农用车驾驶员违章左转弯掉头,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而刘某和赵某无违章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此案经交警部门几次调解,但各方终末能达成赔偿协议。因吕某曾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刘某和赵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

案例二:某实业发展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一日,王先生乘电梯准备下楼时,由于电梯控制失灵,梯门打开,梯身却停在一楼,致使其一脚踩空,从六楼电梯门坠下,当场死亡。其妻潘女士要求承保电梯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责任的限额支付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潘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

法律顾问:上述两案的共同法律问题在于:在责任保险中,与保险合同无关的受害者第三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其支付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

法理分析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责任保险单约定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责任保险的赔偿,取决于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并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前引案件所引发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是,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是否能够超越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代替被保险人之地位直接对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对此问题,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责任保险合同仅存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而保险人之责任,须至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方能发生。故第三人只可对被保险人作请求,不得对保险人求偿,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在被保险人支付前,保险人之责任尚未发生。因此,第三人原则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责任保险合同上之请求原

因,在于第三人之请求,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实质上即对第三人赔偿责任。因此,第三人应当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

前述两种观点没有考虑责任保险的复杂性,片面地理解了责任保险制度,其见解不尽合理。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了解当代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应当说,当代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责任保险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给予了特别的尊重。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一种高度社会化的风险保障工具,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社会化的机制,实现分配正义。目前,各国都比较注意通过采取一系列利益保障机制,使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在责任保险中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保险具有了很强的公益性,成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机制。

从立法模式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保护受害人第三人利益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插

第一,直接保护方式,即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并取得被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第三方因此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这种做法是将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纳入保护范围。目前,只有极少数立法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纽约州等全面推行直接请求权制度,准许受害第三人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以请求赔偿。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通常局限于某些强制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环境责任保险等,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责任保险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得在本法规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为了切实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同时,也兼采下列两种制度:(1)禁止向被保险人给付: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于第三人由被保险人应负责任事故所致之损失,未受赔偿以前,不得以赔偿金额之一或全部给付被保险人,(2)直接向第三人给付: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得经被保险人通知,直接对第三人为赔偿金额之给付。

相关知识

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物流业发展掀起高潮。为满足物流规模扩大和物流业对保险日益迫切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代化物流的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为物流企业提供新的承揽全程、责任全面的各种保险产品,这为现代物流业抵御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中,对投保人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 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作为特约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它的保障范围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而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此险种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该产品也是年度保险产品,其责任保障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国际上普遍认为该险种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是什么


保险,是什么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一项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俗话说:人人都需要保险这一点都没错。普通人年纪大了没有工作能力的时候要依靠保险来养老,从事危险行业的工人们不用说,更加需要保险的扶持。而现如今,我国工业发展越来越壮大,城市建设越来越美好,那么在城市施工的时候我们的承包人是不是也要购买一份保险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呢?

这里就不得不给大家说一说承包人责任保险了。那么,什么是承包人责任保险呢?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就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安装、修理工程的承包人。

风险评估

一般地说,保险人办理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时,主要关注下列事项:

(1)工程承包人的商誉,以往工程经验、事故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

(2)施工人数、施工人员平均年龄、员工技术及教育训练是否完备,员工素质如何等。

(3)施工高度、工程种类、工程时间(白天或夜间施工)、是否使用爆破技术施工、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建筑登记、施工机械的种类和来源(是否转包,新旧程度等)。

(4)工程区域内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备、使用施工工具的养护水平以及施工区内是否有危险物品等。

保险费率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以不同性质的承包作业以及承包价格来分别确定,如分为建筑工程承包人、安装工程承包人、装卸或搬运作业承包人、修理作业承包人、加丁承揽作业承包人等。然后,在根据承包作业的具体对象来调查、评估风险责任,如高层建筑工程与低层建筑工程、大型机器安装工程与一般安装工程、装卸玻璃与装卸机床、加工纺织品与加工机械零部件等,均应在承保时区分清楚,再参照承保这种业务的财产保险的费率,科学计算出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费率。

一般而言,保险人对于下列情况往往采取较优惠的费率予以承保:

1.巨额承包或加工承揽合同;

2.信誉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3,有防护措施的地下丁程;

4.对地下财产如水、气管道的损失不负责的地下工程;

5.经验丰富、技术优良、安全管理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一)


一、 雇主责任与雇主责任保险

(一) 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国有关劳工赔偿的法规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关于“三资” 企业和私营企业的雇主责任,《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规定 “合资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 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 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 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 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 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 ”

此外,还有禁止使用童工的明确规定。

国际上通常对雇主和雇员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 例如英国:雇主,是指占用或雇有另一个人, 或对他实施权力和管教的人。雇员,是指同意执行其雇主指令的人。在雇佣过程中,如果雇主未能或未能全部履行自己对雇员安全的义务致使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 雇员有权依法要求雇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一)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责任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18 世纪末期出现的, 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 因其具有保险人代致害人( 被保险人) 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 因而在其产生后曾受到世界各国的抨击。但是, 适应社会生活城市化, 尤其是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度发展, 其成长速度十分惊人。当前, 责任保险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 被当做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与否的尺度。随之, 责任保险合同成为社会成员将其所面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的法律手段。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而第三者又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1.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分。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责任, 一般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 在责任保险中一般是不给予承保, 但经过特别约定的可以承保。

2.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指投保人给他人造成损失后, 他人要求投保人进行赔偿, 而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又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 如果投保人自己给自己造成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如果投保人虽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而他人又没有向投保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对于投保人的赔偿不予接受时,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没有自己的损失也就等于没有承担责任, 因此, 无损失即无补偿。

3. 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的罗马法原则至今仍是各国民法的一般原则, 行为人因过失而使他人受损, 理应负赔偿责任。因此,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为限。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则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 否则责任保险将产生助长侵权行为甚至鼓励犯罪的副作用。因此过错责任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责任风险。

与过错责任不同,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有无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均应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里, 损害后果或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例如, 许多国家的雇主责任法、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亦是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风险。

责任保险,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为承保责任。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产品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进行的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等的责任保险。

中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国内责任保险发展滞后。据保监会统计,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险产品约30多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左右发展还很薄弱,在保险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30%,美国则高达45%。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在责任险方面的发展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目前,保监会已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煤炭雇主责任保险,与公安部消防局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卫生部就医师、院方职业责任保险等进行了联合调研,并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海南、山西、河北、吉林、安徽9省市启动了各类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什么


交通运输是我们生活中越来越不可缺少的一项事情了,我们出差,旅游,甚至是接收快递都不能离开这几个字眼。那么,大家知道为了保证我们的出行安全,关于交通运输方面有什么样的保险呢?小编就来为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

什么是承运人责任保险呢?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依照有关法律,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军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均须对被损害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风险评估

首先应了解清楚本地区与该项业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调查过程是风险评估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保险人必须根据风险情况来综合判定投保标的所处状态及实际危险程度,为最后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准确地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依据。

在投保调查中,保险人要特别注意了解以下信息:

1.承运人的类别及运输方式。

2.承运人的年旅客运输量。

3.承运人以往的事故、保险记录以及事故的原因、后果和赔偿金额。

4.赔偿限额的高低和免赔额。

5.投保人有无其他特殊责任要求。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承运人类型、年客流量等诸因素所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风险大小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或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事先划分的与自身情况相对应的赔偿限额的档次选择确定。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殊性需要,扩大对客户利益的保障,该保险设置了附加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确定。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而言,一般采取免赔额和免赔率相结合的形式,两者以高者为准。此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被保险人加强安全防范责任心。

(三)保险费

1.基本险保费。对于各种类别的承运人,依据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确定基本费率,根据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来计算其毛保费。

2.附加险保费。附加险的累计责任限额乘以适用的费率等于附加险保费。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只是指要(下)


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未经限制,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所致损害责任。

2. 被保险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 因过失或履行道德义务上所致损害的责任。

3.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保险法》第49 条第1 款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当然, 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无约定, 保险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五、责任保险的分类

从承保的方式来看, 可以把责任保险分为两类: 作为各种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属于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四种: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较广, 主要适用于各类涉外或利用外资的商店、办公楼、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楼、工厂等, 它实际上是一种场所责任保险。

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简称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指向的对象是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财产损失, 而不是产品本身; 后者是一种违约行为, 指向的对象是产品本身。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有: 疏忽原则、合同关系原则、保证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后一项原则的影响已从美国扩大到许多国家, 西欧一些国家和日本也开始仿效。与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一样, 我国的产品责任也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 另一类是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 在保险有效期内, 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 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规定, 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 保险公司也承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事先约定的费用。产品保证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产品未能达到应有的性能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天安保险公司于1999 年10 月在国内首创医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按照《劳工赔偿法》或《雇主责任法》对雇员因工作而遭受的伤亡和疾病需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 虽然已经开展近20 年, 但发展比较缓慢,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是“三资”企业, 而且投保率低。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种类与保险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渐趋发达, 在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种类有以下几种:

 1. 公众责任险

 这一险种, 主要承保各种固定的场所( 地点) 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由于意外事件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工厂、办公楼、住宅、商店、旅馆、医院、影剧院及展览馆等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均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 产品责任险

 这一险种, 主要承保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具有瑕疵, 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赔偿责任。

 3.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 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 由于遭受人身伤亡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额的大小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判定, 其中因雇主过失而造成雇员伤害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4. 职业责任保险

 也称“ 职业赔偿保险”, 这一险别, 主要承保各种专业人员( 如医生、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等) 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未经限制,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所致损害责任。

 2. 被保险人( 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 因过失或履行道德义务上所致损害的责任。

 3.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 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本条第1 款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当然, 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无约定, 保险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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