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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1日起武汉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实施

2020-07-24
再保险规划和安排 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1日起武汉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实施随着本月1日起武汉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实施,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公积金非购房消费的提取事项。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者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和医药费。

记者了解到,由于暂时无力购房或没有用到公积金等原因,部分市民账户里的公积金余额一直未动,非购房消费能否提取账户里的公积金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为此,今年1月1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看病等情况。

除了买房提取,市民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根据规定,每月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如李先生目前单身,每月公积金缴存300元,房租800元/月,工资3000元/月,那么每年能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800-3000×0.2)×12=2400元,最高每年能一次性提取2400元。公租房、廉租房租金也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根据要求,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租房协议、房东的租赁备案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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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5月1日起荆州租房职工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继今年3月30号,荆州住房公积金将二套房首付比例由60%下调到不低于30%这一措施出台后,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从今年5月1号起,荆州住房公积金又有几项提取业务放开。

4月28日上午九点钟,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媒体见面会。会上,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媒体记者介绍,从今年5月1号起,有几项公积金提取业务将实行放宽政策。

一是放宽购买、建造自住房提取条件:即职工凭三年内购买自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低于30%首付款发票、建造自住房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而在这一政策出台之前,只能在购买一年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取;

二是放宽下岗失业职工提取条件: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停缴公积金一年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提供下岗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公积金余额。而这一政策出台前,下岗职工,女满45岁、男满50岁才能提取公积金。

三是开通租房居住职工提取业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需要注意的是,租住社会出租屋的,夫妻双方可按每月1500元租金标准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公积金一次,总额不得超过18000元;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另有规定。

四是开通患重大疾病职工提取业务: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医保部门规定的十类重大疾病,提供一年内的经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据票据、经医保部门出具的个人负担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这四项公积金提取业务从今年5月1号起正式实施。在媒体见面会上,记者还针对市民比较关注的,“装修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问题向公积金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他们表示,装修贷款的真实性、贷款数目难以核实,对贷款审核人员缺乏监管,其操作细节仍在研究当中。

据了解,去年全市归集公积金达到16.5亿元;去年全市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8.62亿元,提取公积金7.06亿元;受房地产市场销售放缓影响,去年贷款、支取数额较前面弱有下降。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公积金归集余额达到58.03亿元。

申请公积金贷款,9月10日起株洲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开始执行


9月8日讯: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记者昨日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落实该政策,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从9月10日起开始执行。

一、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款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根据最新规定,今后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款将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现房、房款已付清等情形,由于涉及现房抵押相关规定,暂不做调整,仍按30%执行。

上述负责人介绍,降低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于降低了购房门槛,以购买一套130平方米的户型,均价4500元每平方米计算,以前三成首付至少为17.55万元,现在降低到11.7万元。对刚性购房及改善型需求的职工来说,都是有利的。

二、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提高到1:1000

根据我市规定,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与其月缴存额直接挂钩。按照此前的政策,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一般为1:500。即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如果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240元,则其可贷额度最高为12万元。

根据最新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一比例进行了调整,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提高到1:1000。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职工同样是每月缴存240元,可贷额度将提高到24万元。不过,上述负责人介绍,影响职工公积金可带额度的偿还能力与信用状况审核,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不再要求出具无房证明

以前,首次购房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享受最低首付20%的特殊优惠政策,需要出具无房证明。“现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都一样,都是20%。”上述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职工是否无房,都不再是影响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因素,因此对这一流程进行了简化。

公积金,9月1日起全体正常缴交公积金人员均可提取公积金


8月28日讯:中山公积金使用范围覆盖至全部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中山公积金使用范围全国最广。记者今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9月1日起,中山公积金提取范围进一步扩大,住房物业消费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至此中山所有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使用公积金,或用于住房贷款消费、或租房提取,此次让已经结清房贷的缴存人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刘结平介绍,9月1日开始,中山住房公积金增设其他住房消费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山已有房产但不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前三个月缴存金额30%,提取金额上限为1500元。

记者算了一笔帐,以个人每月缴交750元公积金为例,再加上单位部分缴交的750元,合计每月缴交公积金1500元,按每三个月可以提取前三个月缴存金额百分之三十计算,公积金缴存人每月可以提取450元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住房消费。已购房并且已经还清贷款的黄小姐表示,原以为自已要等到退休才可以领用公积金,新政策将减轻生活负担,“这个新政对我们肯定好,现在房子已经够住了,又没有购房计划,按原来政策只能将公积金放在银行,不买房子根本用不上,现在有这个政策每三个月可以提取,可以补贴物业管理费支出。”

刘结平提醒,住房物业消费提取的方式很简单,只需要公积金缴存人拿着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公积金东区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小榄办事处等六个地方就近办理,就能住房物业消费提取;或者是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银行开通自助办理协议,在公积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即可自助办理提取。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延长一次性购房、分期付款购房及自建房提取时限。目前我市职工“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和房款全部付清后各一年内提取一次”;“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日起一年内各提取一次”。现修改为“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三年内只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一年内提取一次和房款全部付清后(购房发票开立之日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

同时,公积金中心还缩短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转帐的职工提取周期,由90天缩短到30天,在昨日之前已办理了委托提取自动转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须按原办法规定的下个年取日再按新规定执行。

公积金贷款,9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按新的政策来申请公积金贷款


()9月2日讯:9月1日起,中山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根据政策开始执行最低两成首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赵国坚表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步在昨日实施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政策,“我们正在走管委会的流程,公积金贷款系统上已更改了,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按新的政策来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三部门发出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这意味着,如果首套房贷款已经还清,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只需两成。在这份通知中,并没有提及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否变动。目前,中山公积金二套房贷的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对于公积金二套房降低首付的政策,南区一楼盘销售经理表示,公积金贷款首付下调,意味着购房门槛的降低,对改善型住房消费有拉动作用,但实际影响有限,“这个政策的先决条件是结清首套房贷款,另外,首付降低也意味着贷款增加,许多购房者会综合考虑是否选择降低首付,不过整体上对购房者有增加购房信心的作用”。

据了解,目前中山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30万;两名公积金缴存人共同购买一套住房而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中山市高层次人才和纳入市“新三百”计划的骨干企业培养引进的人才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所上浮。

不少购房者还有这样的顾虑,首付降低相应贷款利息也会增加。以一套总价60万元的房子为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以20年期等额本息方式还款,9月1日前,公积金贷款首付3成为18万元,贷款42万元,月还款额为2452.05元,总利息为168491.63元。

未来九月一日,首付二元至12元,需资金贷款48元,每月还款额为2802.34元,总利息为192561.87元,利率差24070.26元。关注手机网,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

提取住房公积金,常州住房公积金新政:4月20日起父母子女可互用


从4月20日起,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将实施。其中首套房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由60%降低为30%。两人及以上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从5月1日起,职工在常州购买住房时,不仅本人和配偶能提取公积金,同一户口簿上的直系亲属,即购房者的父母和子女,也能申请提取公积金。

贷款新政

变化一:首付比例下调,二套房最低降至30%

据介绍,目前常州使用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买房,90平方米以下住房最低首付两成,90平方米以上住房最低首付三成。新政实施后,首次贷款的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

目前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最低为60%,新政实施后,首付比例下调至最低30%。

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首付比例下调,并不意味着贷款利率也下调。新政实施后,首套房贷款利率仍按照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上浮至1.1倍。

变化二:贷款额度提高,两人最高可贷60万元

新政对最高可贷额度进行了提高,两人(含)以上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一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保持不变,仍为30万元。

新政也提高了贷款保底额度,即最低贷款额度。对于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两人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贷款保底额度由30万提高至36万,即贷款额度不足36万元可放宽为36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过本人申请,个人最高可贷款60万元。

变化三: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半年就能贷

按照当前政策,贷款人所在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才可以贷款。

新政改为“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主要是针对职工在新老单位转换时出现的问题。

此外,为了适应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导致住房产权分割等新情况,取消主借款人必须拥有50%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限定。

提取政策

变化一:父母或子女买房可互用公积金

从5月1日开始,职工在常州购买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也将进一步放宽。不仅本人和配偶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而且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变化二:异地购房今后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

为更好地防止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生,新政策对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文件规定:“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策解读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解读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1)职工首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和年对冲,即职工首次购房仍“可取、可贷、可对冲”。(2)职工第二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和年对冲(即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3)职工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两次(原已有规定)。(4)职工首次购房属刚性需求,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可取、可贷、可对冲”,支持帮助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职工二次购房,属改善性需求,自付首付款后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的是其他缴存人的钱,保留其账户余额既能作为还款的资金保证、防范贷款风险,也能保障其他缴存人的利益。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1)职工首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职工第二次(及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只能二选其一。

2.“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1)停止发放“异地”贷款,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在省直中心的,不可申请贷款。(2)优先保障本中心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3)目前,全国同行业、省内其他中心“异地”贷款均已停止。

3.“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1)鉴于改善性购房需求,允许有一次住房注销记录。(2)房产注销两次,说明曾经购买过两套住房,具备较强购房能力,不能享受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3)注销三次及以上,具有投机住房倾向,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4)保障首次购房或改善性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4.“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解读:(1)这是行业内其他中心普遍执行的贷款额度测算公式。(2)可贷额度与月缴存额、可缴存年限和账户余额挂钩,具有相对公平性,可保障所有缴存人基本权益。(3)充分考虑缴存低的职工的首次购房需求,予以一定上浮,确保低收入人群的权益。(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指借款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含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夫妻双方均缴存在省直中心的,可选择月缴存额较高者作为借款人。(5)“未来可缴存年限”是指按照身份证的法定退休年龄减去现有年龄计算。

5.“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解读:(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贷款申请时不再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社保缴交证明。(3)减少申请材料,简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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