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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 您明智的选择

2020-07-21
少儿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选择 少儿保险知识

当今社会儿童意外伤害事件频发,这在无形中增强了父母为孩子防范风险的意识,家长们纷纷欲购买少儿保险为自家孩子提供保障,可是面对众多的少儿保险不知购买哪种好,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可以为您的孩子提供三大保障,您值得购买!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 减轻意外压力

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1个城市4万多名少年儿童进行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有20%~40%的儿童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进行医学治疗。儿童意外伤害,已成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经济、医疗问题之一。孩子生性好动,也不知什么是危险,因此,给孩子投保意外保险是很有必要的,家长们在投保时可以考虑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 降低医疗负担

父母对孩子的健康格外关注。目前,重大疾病有年轻化、低龄化的趋向,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已经成为一些家庭的沉重负担。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现状,中国的孩子是不在社保体系之内的,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孩子和成人有着不同的疾病侵害因素,所以合理地选择保险可以转嫁孩子的医疗风险,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能有效保护家庭资产不受损失。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 储备教育基金WWW.bx010.COm

在上海,有人算了一笔账,从孩子出生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大约需要30万元与学习相关的费用,这还排除了其它诸如学钢琴、绘画、球类、辅导班等等艺术门类的费用和孩子的生活费以及物价增长的因素,不妨选择那些保额逐年递增或者有分红的保险品种来抵消一些基本的通货膨胀还兼有投资的作用,而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齐备以上作用。

精选阅读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介绍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介绍

产品名称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1.大学教育金:在18-21周岁保单年日,您的孩子将每年领取保额的40%作为大学教育保险金,为孩子的成功打下扎实的基础;

2.满期保险金使您孩子晚年无忧:在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您的孩子将按保额领取满期保险金,为您孩子的晚年生活积累一笔资金;

3.宝宝也能分红,全家其乐无穷;

4.无保额限制,充分体现您对孩子的关爱;

5.0岁至14岁均可投保,保险期限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

案例设计:0岁(男),年交,保额5万元

保费支出:年交保费8280元,交费期至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保险利益:

1、生存领取: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每年领取20000元作为大学教育金;

25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40000元作为婚嫁金

60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50000元作为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25周岁保单周年日前身故领取保证现金价值

25周岁保单周年日后至满期前身故,领取50000元

3、分红: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红利分配

网为您推荐以下少儿保险:

产品名称

保障内容

详情查询

少儿平安卡 “少儿平安”意外险专门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的少年儿童而设计,最高可达10万的意外住院赔偿金额。该产品涵盖重疾和高额意外医疗保障,是父母放心之选。 亿顺天使呵护综合保障计划 适合风险防范意识差,抵抗力弱的未成年人,更有保障全面、针对性强的特点。对于学校或幼儿园发生意外时,可获得双倍给付。

保险引入养老机构是明智的选择


近期,由于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老年人的意外事故频繁发生,给养老服务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的信誉危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让老龄化的格局,因此通过保险来规避老年人的风险是有效的措施。

由于养老机构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现状,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发生意外责任难以判定的问题,给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养老机构风险防范与管理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除了期盼政府资金方面的扶持外,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来应对经营面临的多重风险成为许多养老机构的共同心声。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进入并将长期处于人口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人口数量已超过2亿,这使得养老市场获得“世界最大市场”头衔。预计到2020年,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48亿人。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吸引了众多机构投身养老领域,各地民办养老机构纷纷成立。

但与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速度相比,国内养老机构整体质量、服务水平以及风险应对能力还远远不够。在全国养老机构风险防范与管理研讨会上,中汇国际保险经纪公司总裁杨洲表示,目前,养老护理员的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也缺乏。同时,由于老年人体制问题,意外频发,养老机构为此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越来越重。

“养老服务行业是微利行业,养老机构大部分常年处于薄本或者是亏损状态,加上各种风险隐患的存在,养老机构必然面临很高的财务风险,所以养老机构行业内部必须有完善合理的风险分担规避机制。”杨洲补充道。

为此,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有效化解养老机构面临的多重风险隐患,成为众多养老机构负责人的心声。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蔡宇认为,引入保险机制,不仅可以发挥保险的事后经济补偿作用,在事前,保险行业还可以凭借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作用,采用差别化等机制,可以帮助养老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的手段和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提示:呼吁养老机构引入保险堵隐患是今后的潮流,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吸引了众多机构投身养老领域,各地民办养老机构纷纷成立,因此保险引入养老机构是为了规避风险的体现。提高风险防范的手段和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

在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合同 ”以下简称为“ 本主险合同 ”。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 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 9.1 )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本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9.3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4 )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 (见 9.5 )后退还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 (见 9.6 )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 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 ” 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5.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 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 9.7 ) 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2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9.8 )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至 65 周岁 。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5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释义

9.1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3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9.4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9.5手续费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3 项之和。 “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的具体金额见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9.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7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 6 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 4.5% 之较大者 ” 计算。

9.8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平安永利两全保险


平安永利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保障范围 保险利益

基本保障

1年内疾病身故 按当年度保额的10%给领取身故保险金,无息返还保费

1年后疾病身故 按当年度保额领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 按当年度保额领取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 按基本保额的5%领取生存保险金

附加

利益 意外残疾保障 根据残疾程序领取最高为基本保额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减额交清 停止交费时可用保单现金价值净额一次交清保费并相应减少保险金额

备 注居家生活, 灵活周详的财务安排必不可少。平安保险公司为您诚意奉上平安永利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您不但拥有一份只升不降的保障, 还可以每三年领取一次生存保险金, 返还早, 领取多,作助学金、定期体检费、家庭旅游支出均可。灵活安排家庭财务计划, 平安永利方便多多。特别适合以下人士购买

家长为少儿购买,活得越久,领得越多

工薪阶层,可作为社会保险的有利补充

事业成功者,充分满足自身养老需求

产品特色终身保障, 平安伴您锦绣人生

三年一返还, 领取早, 返还快,回报高

相当于终身存款定期取息, 但不用交利息税

生存时期越长, 领取总额越多

交费期内保额递增, 身价只涨不跌

减额交清, 终止交费仍可安享一份保障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附送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0-65岁人士均可投保

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两全保险


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备 注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6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50年、至88周岁三种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五种

10年、20年

产品特色身故重疾保障,生命健康卫士;满期生存绘付,晚年生活无忧。

国寿少儿教育保险怎么样


为少儿构建一份合适的教育保险规划,已经成为当下一个热门的话题,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国寿少儿教育保险怎么样的问题,小编结合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产品,进行如下的详细介绍。

首先,大家要知道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是一份少儿的教育金保险,也是国寿少儿教育保险产品中的一种。在孩子成长中的不同阶段给付生存金!同时,在交费期内做为本保单的投保人如有意外发生,也可免交后期保险费,且不影响孩子生存金的领取!真正体现了风险无情,保险相伴!

子女初入社会,在工作生活的起步阶段都有一定的困难,而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为你的孩子提供创业金,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

当今社会,无车无房难结婚,而购买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后,你的孩子讲得到安家金,为结婚成家做准备。

由于获得保费豁免,一旦父母遭遇不幸,符合条款规定时可以不再交费而保单继续有效,延续父母关爱,保证子女平安成长。

当你急需资金,到处借钱都碰壁,而你拥有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的保单,那么你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教育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作为国寿少儿教育保险产品中的一种,在孩子上学需要教育费用时提供成才保险金,建立教育基金提前为子女上大学准备好充足资金。

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不但为孩子准备了教育金,还有额外的呵护,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现在银行利息是在调,假如这个人为孩子在银行开了一个教育金账户,进行存钱,那么只能吃些利息,如果存了3年4年,孩子有什么事,需要用钱,银行的这个账户就不够用,也就多了那么一点点利息。

保险额外的呵护就是:同样存了3年4年,孩子真要是有事,拿出来的是保额10万20万甚至更多,跟银行单一的利息比一下,也就拿出1万2万。保险到期会连本带利全部拿回来,期间还有保障守护。

所以,家长们要明白教育金就是孩子专款专用的, 如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能在孩子成长各个阶段提供保障,让你的孩子得到更充足的资源,更一帆风顺地成长!现在为孩子做这点付出,将让你的孩子获得几倍的回报!

提示:综上所述,家长们要想在众多的国寿少儿教育保险产品中,选出一份适合自己的少儿教育保险来,还需要看具体的产品条款。

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


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5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6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曾发生任何保险责任给付,本公司将全额无息返还已交保费。

备 注

产品特色全面保障 意外疾病身故全残均可给付

三重保障 呵护倍至

一般意外 五倍给付

空难意外 六倍给付

满期无理赔 保费全返还

一次交费 长期保障

银行投保 省时省心

案例设计王先生,30岁,公司职员。

投保一份长江安宁两全保险,只需一次性交纳5,076元,15年内可享有2万元的一般身故全残保险金,10万元的普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以及12万元的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15年后如无理赔发生,公司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5,076元

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


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备 注 投保年龄:1-70周岁

保障期限:5-10年中的任意年期、15年、20年、30年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产品特色 1.作为一种储蓄手段。当然,在目前保单预定利率降至银行储蓄利率之下,它的收益率不可能比银行或其他投资渠道更高,但它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强制节俭的手段。期交方式使产品的储蓄功能更加明显,定期定额积累,积少成多。

2.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选择与退休年龄和投保年龄之间差额基本匹配的保险期限即可以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3.作为为特定事件积累资金的手段。无论是成人投保还是为子女投保,都可以达到为子女积累教育金的目的。

案例设计 张小姐,30岁,投保10万元,20年交费,

年交保费:4500元

支出:90000元

保障:投保20年内拥有10万元的身故和全残保障,50岁时可一次性领取10万元的生存金

保险产品 要“合适”也要“最好” 谁说不能两全


“保险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严格来说这是一句有语病的表述,将“好的”和“合适的”两种评价给对立起来了,其实合适本身就是一种好的表现,反过来真正好的保险产品也必须是合适的。

当然,放在具体的上下文环境下,其实这句话真正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保险产品没有最便宜的,只有最合适的。

某些时候,保险从业人员说出这句话,是为了提醒客户不要片面地追求最低保费开支,而是必须关注到保费对应的保障。的确,虽然保险亦是一种消费,但绝不是开支越小越好。很多时候,保费的降低是以牺牲保障为代价的。比如同样是寿险,仅提供身故保障的寿险往往比兼顾身故和全残的寿险价格更低,但是若因为保费低就选择前者那绝对是一个错误的决定——毕竟全残同样是很基本甚至必不可少的保障需求。出于这样的目的,从业人士说出这样的一句话,当然是正确的表述和正确的建议。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许多保险从业人员说出这句话,只是为了打消客户比较不同公司产品的意图,只是希望他们将目光聚焦在自身所属公司的产品上——从现有的体制来看,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公司的产品,这意味着代理人永远只能“黄婆卖瓜,自卖自夸”,而不可能真正从客户的利益出发,为客户选择同类产品中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一定程度上,”保险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这句话,似乎也为这种忽悠客户的行为提供了正当性的解释。因此,出于这种原因而讲这句话,其实这不过是一种逃避标准化比较的推辞。

若你比较过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你便会发现保险市场是一个标准化很低的市场,除了定期寿险、车险等少数小类别,大多数的险种,不同公司的产品往往在条款上有着些许的差别,而正是这种些许的差别,使得要比较不同公司产品的价格成为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两款保险若保障范围都不同,价格比较自然无从谈起。

保险产品的“标准化”真的那么难?

其实,从技术层面,保险产品的标准化毫无难度,这一点从车险由官方安排推出三份标准化合同便可以看出。之所以几乎不存在雷同的保险产品,关键就在于保险公司绝不希望出现标准统一的产品——当产品条款相同的前提下,价格就成为了消费者取舍的决定性因素——而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得不打价格战以更低的价格为投保者提供同样的服务。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像定期寿险这样相对同质化较高的产品,伴随网络比价的盛行,保险公司纷纷陷入了价格战,当然投保者亦因此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价格战,显然不是保险公司所愿意面对的。所以,除了像无返还型定期寿险这样结构实在简单玩不出太多花样的险种,或者是车险这样官方设定了标准化合同的险种外,保险公司必定会想尽法宝将产品设计得更加与众不同些,越是与众不同,那么投保者越是难以将其与其它产品比较,自然亦可以规避价格比较。在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保监会尚未规范前的重疾险市场,保险公司对重疾险的保障范围绞尽脑汁,甚至将一种疾病拆成两种,以便在保障疾病数量上看上去有点优势,避免在价格上竞争——而这样做的结果,则是投保者往往会被一些不老实表述的重疾险忽悠了。所幸,这一切在保监会将重疾险基本保障疾病进行了标准化之后,已经迎刃而解。

是的,就这个意义而言,“保险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绝不是一句有说服力的话,我始终相信,好的保险产品不仅应当能够满足投保者的保障需求,而且亦应当是性价比最高的。“比较”,应当是投保者的权利。在现有保险合同标准化程度较低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简单的单一型保险,而不选择那些复杂的多功能复合型保险,无疑就成为了一种“无奈”之举。幸而,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亦已经把保险产品的标准化放到了议事日程之上。早在2008年便提出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等保险业将走上标准化条款的道路”,作为消费者我们自然是希望相关举措能够早日推出,诸如重疾险这样的标准化保险产品能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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